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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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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2021-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进展公告新增12起诉讼案件,涉案金额共计1,157.19万元。

累计涉案金额:自2020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120起,累计涉及金额合计116,790.84万元,其中尚未结案的案件共87起,累计涉及金额合计102,769.3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成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累计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5)、2019年7月9日发布了《关于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0)、2019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8)、2019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9)、2019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0)、2020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2020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0)、2020年6月29日发布了《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4)、2020年8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9)、2020年8月29日发布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3)、2020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0)、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1)、2021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6)、2021年4月30日发布了《2020年年度报告》,对公司诉讼情况进行了披露。现将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以及截至目前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前期已披露未结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案件详情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成控股关于实现担保物权一案((2019)粤0304民特1983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因履约过程中被申请人触发违约条款,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上市公司西仪股份(002265)111.3万股流通股票,拍卖或变卖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质押担保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质押担保的债务合计为873.28万元。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进展情况:本案已于2019年9月4日听证,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2019)粤0304民特1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西仪股份(证券代码002265)1113000股股票,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将公司持有的西仪股份(证券代码002265)111.3万股股票置于京东拍卖网公开拍卖,因第一次及第二次司法拍卖均流拍,长城证券向法院申请将公司持有的111.3万股西仪股份股票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长城证券名下,以抵偿该案的部分债务。截至目前,标的股权已过户至长城证券名下。

2、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源利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桂0502民初418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恒源利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1,541,619.97元;2、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桂0502民初4188号),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07,275.22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因原告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项民事判决,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项民事判决,被上诉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恒源利通电气大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桂0502民初418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源利通电气大厂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388,973.18元;2、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桂0502民初4188号),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4,367.84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因原告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项民事判决,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项民事判决,被上诉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4、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黔0402民初523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潘琦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及利息7,84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159,000.00元;3、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被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思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粤0402民初377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珠海思创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613,685.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47,619元及违约金;2、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3、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6、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涛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桂0502民初241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厦门涛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珠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9,647.4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原告已撤诉。

7、李振涛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成控股借贷纠纷案((2018)内02民初23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李振涛

被告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李振涛与被告银河集团、银河生物、天成控股、潘琦、潘勇、姚国平因借贷纠纷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内02财保2号。

进展情况: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2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内02执273号之一。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8日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本案执行金额含法院应收取的执行费,于2019年10月23日结清;

2、从2019年5月23日开始按月分六期履行,每月23日给付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2019年10月23日结清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和执行费。

原告李振涛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公司持有的天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项拍卖已拍卖成交,成交价格为10万元整。

8、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成控股借款纠纷案((2018)沪0117民初2182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借款纠纷一案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诉求判令被告天成控股、银河生物向原告支付代偿信托款本金人民币3230万元、利息626,877.78元、罚息8748.41元、违约金100万元,合计金额33,935,626.19元。

进展情况:该案一审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2018)沪0117民初21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担保无效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0年8月7日作出二审(2020)沪74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21821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行使追偿权;4、驳回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驳回了公司在再审申请。

二、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案件详情

1、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柳州市瑞群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桂0204民初191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柳州市瑞群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1,303,304.5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80,647.72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苏1081民初126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3,600元及利息7,1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双方已于2021年5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3、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宏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苏1003民初185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宏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172.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双方已于2021年5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4、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桂0502民初268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苏州华源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77,037.3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377,037.31元及违约金;2、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5、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苏1282民初311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2,844元及利息;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52,844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2,550元;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6、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苏1282民初311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3,052元及利息;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3,052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1,850元;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7、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鄂1003民初171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0,692元及利息;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将于2021年7月21日开庭。

8、广西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赛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苏0506民初313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苏州赛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50.01元及利息825.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双方已于2021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9、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辽0214民初393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104,090元。

进展情况:将于2021年7月23日开庭。

10、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冠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浙0106民初633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杭州冠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543.21元;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将于2021年8月3日开庭。

11、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高峰、娄小洪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黔0302民初1103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潘高峰、娄小洪

被告一: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周月星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确定与被告一签订的《场地出租合同》有效;2、被告二依法承担《场地出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3、被告一赔偿原告100,000.00元;4、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于2021年7月14日开庭,未判决

12、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合同纠纷案((2021)桂0502民初451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被告一: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5,596,591.06元;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70,000.00元;3、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一名下位于北海市西藏路11号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银河迪康电气厂房(不动产权证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16088号)等资产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进展情况:将于2021年8月23日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权益登记日:2021年7月19日

● 首次授予权益登记数量:股票期权344.2889万份、限制性股票344.2889万股

● 首次授予权益登记人数:356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1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5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6月18日

2、首次实际授予数量:344.2889万份

3、首次实际授予人数:356人

4、首次授予价格:37.7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在公司确定授予日后的股票期权登记过程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其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382万份。因此,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59人调整为356人,首次实际授予数量由345.3271万份调整为344.2889万份,占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24,096.4964万股的1.43%。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完成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以及激励对象与公司披露的《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一致,未有其他调整。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良、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股票期权计划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6月18日

2、首次实际授予数量:344.2889万股

3、首次实际授予人数:356人

4、首次授予价格:18.6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在公司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其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82万股。因此,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59人调整为356人,首次实际授予数量由345.3271万股调整为344.2889万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24,096.4964万股的1.43%。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激励对象与公司披露的《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一致,未有其他调整。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良、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JNAA40270),对公司截至2021年6月24日新增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21年6月24日,公司已收到356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64,347,595.41元,其中增加股本3,442,889.00元,增加资本公积60,904,706.41元。

四、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登记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已于2021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股票期权名称:海容冷链期权

2、股票期权代码(分三期行权):0000000738、0000000739、0000000740

3、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日:2021年7月19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344.2889万股。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1年7月19日。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40,964,964增加至244,407,853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邵伟先生在授予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864,908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2.77%,授予登记完成后,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4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七、本激励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本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则首次授予部分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1JNAA40270号)。

特此公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进展情况:公司2021年7月20日收到东阳凯阳执行事务合伙人凯石资本通知,东阳凯阳、徐州博康、徐州博康其他现有股东、合格的下轮投资者签署了《增资协议》;东阳凯阳与傅志伟先生(系徐州博康实际控制人)、徐州博康于2021年7月20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东阳凯阳行使转股权及追加投资权,行使完毕后,东阳凯阳将持有徐州博康2257.8082万元股权,占目前徐州博康总股权的29.70%,占本次新投资增资完成后徐州博康总股权的26.73%。上述合格的下轮投资者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定价依据:根据《投资协议》及事实情况,东阳凯阳有权按如下估值计算的转股标的股权价值孰低者行使转股权和追加投资权:(1)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东阳凯阳科技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受让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21)第0263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徐州博康100%股权的估值为27.08亿元;(2)2021年7月20日,合格的下轮投资者签署了《增资协议》;(3)徐州博康整体27亿的估值。根据上述情况,最终定价应按照徐州博康整体估值27亿元人民币计算。

● 风险提示:(1)交割风险;(2)标的本身存在的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进展概述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华懋科技”)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对徐州博康进行投资并行使转股权、追加投资事项并授权胡世元先生在东阳凯阳投决会上进行表决的议案》,同意东阳凯阳对徐州博康进行投资并行使5.5亿元可转股借款转股权和2.2亿元追加投资的方式受让傅志伟先生持有的徐州博康股权,同意授权胡世元先生根据董事会决策意见在东阳凯阳投决会上进行表决。上述议案已经经过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2021年7月20日收到公司参与设立的合伙企业东阳凯阳科技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阳凯阳”)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凯石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石资本”)通知,东阳凯阳及其投资的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博康”)、徐州博康的其他现有股东与合格的下轮投资者签署了《增资协议》。根据东阳凯阳与徐州博康及傅志伟先生签署的《投资协议》,结合上述增资协议以及徐州博康的评估报告,东阳凯阳转股权及追加投资的最终定价应按照徐州博康整体投前估值27亿元人民币计算。

东阳凯阳于2021年7月20日与傅志伟先生、徐州博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东阳凯阳行使转股权及追加投资权,行使完毕后,东阳凯阳将持有徐州博康2257.8082万元股权,占目前徐州博康总股权的29.70%,占合格的下轮投资者增资完成后徐州博康总股权的26.73%。上述合格的下轮投资者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1)根据《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编号2020-079),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2020年12月23日,东阳凯阳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根据《关于公司参与的产业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编号2021-001),2020年12月30日,东阳凯阳与傅志伟先生、上海博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康”)、徐州博康签署《投资协议》及其附属文件,约定:(1)东阳凯阳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向徐州博康增资,增资完成后将持有徐州博康1.186%股权;(2)东阳凯阳向标的公司实控人傅志伟提供共计人民币5.5亿元的可转股借款,东阳凯阳获得无条件的转股权,有权(但无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向傅志伟购买其持有的徐州博康股权;(3)东阳凯阳在行使转股权的同时,有权(但无义务)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以2.2亿元的投资款受让傅志伟持有的徐州博康股权。

(3)根据《关于公司参与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进展公告》(编号2021-034),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对徐州博康进行投资并行使转股权、追加投资事项并授权胡世元先生在东阳凯阳投决会上进行表决的议案》,同意东阳凯阳对徐州博康进行投资,并按《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5.5亿元可转股借款转股权和2.2亿元追加投资的方式受让傅志伟先生持有的徐州博康股权,同意授权胡世元先生根据董事会决策意见在东阳凯阳投决会上进行表决。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1-054),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对徐州博康进行投资并行使转股权、追加投资事项并授权胡世元先生在东阳凯阳投决会上进行表决的议案》。

(4)公司2021年7月20日收到公司参与设立的合伙企业东阳凯阳科执行事务合伙人凯石资本通知,东阳凯阳及其投资的徐州博康、徐州博康其他现有股东与合格的下轮投资者签署《增资协议》。根据东阳凯阳与徐州博康及傅志伟先生签署的《投资协议》,结合上述增资协议以及徐州博康的评估报告,东阳凯阳转股权及追加投资的最终定价应按照徐州博康整体投前估值27亿元人民币计算。东阳凯阳于2021年7月20日与傅志伟先生、徐州博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东阳凯阳行使转股权及追加投资权,行使完毕后,东阳凯阳将持有徐州博康2257.8082万元股权,占目前徐州博康总股权的29.70%,占合格的下轮投资者增资完成后徐州博康总股权的26.73%。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53794891C

成立时间:2010年3月25日

注册地址: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化工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傅志伟

经营范围:金刚烷系列产品、莫西沙星中间体、芳香族稠环化合物系列产品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包含危险化学品);光刻胶研发、生产、销售;信息化学品、新材料化学品、生物制品、生化制品以及其它专用化工产品生产技术的研发、推广、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公司业务概况

徐州博康于2010年3月25日成立于江苏省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化工聚集区,主要从事光刻材料及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2018-2020年主营收入主要来自光刻材料和医药中间体,其中医药中间体2020年占比达到32.95%。徐州博康的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21年6月9日的《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3)投资及转股前后股权结构变化

本次合格的下轮投资者增资及东阳凯阳转股完成后,东阳凯阳将持有徐州博康26.73%股权,傅志伟通过上海博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徐州博康39.43%股权,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一:《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1、标的公司: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

2、为了促使交易达成,各方同意,东阳凯阳以及合格的下轮投资者对徐州博康的交割顺序如下:1)东阳凯阳根据以总转让价款7.7亿元受让傅志伟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交易已经交割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且东阳凯阳已经解除傅志伟先生、上海博康质押的徐州博康股权;2)上述工商变更完成及股权质押解除后,合格的下轮投资者再履行相关增资的程序。

协议二:《关于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主要内容

1、董事会成员安排

徐州博康董事会由八(8)名董事组成,东阳凯阳有权提名一(1)董事。

2、业绩承诺

根据《关于公司参与的产业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编号2021-001),2020年12月30日,东阳凯阳与傅志伟先生、徐州博康、上海博康签署了《投资协议》及其附属文件,徐州博康、傅志伟先生及上海博康对2021-2023年完成相关业绩做出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约定。

根据《股东协议》,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条件不变。各方确认,若存在多名股东根据协议要求实际控制人傅志伟先生和/或上海博康对其进行业绩补偿,则实际控制人傅志伟先生和/或上海博康应同等对待所有股东,按照同一顺位履行对各股东的业绩补偿义务,不得单独优先履行对某一股东的业绩补偿义务。

协议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签约方: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标的股权)、傅志伟、东阳凯阳科技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转股价款:东阳凯阳行使投资协议第4.1条项下追加投资权,受让标的股权的对价(“转股对价”)为人民币七亿七千万元(RMB770,000,000)。东阳凯阳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所基于的目标公司估值为人民币27亿元。

3、标的股权数量:各方进一步同意,“标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按如下公式计算:7.7亿元÷(27亿元÷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即人民币76,009,499元)),即注册资本人民币21,676,783.05元,对应目标公司28.52%的股权。

4、可转股借款及价款支付安排。

各方同意,可转股借款及转让价款安排如下:

(1) 可转股借款转股

各方同意,东阳凯阳以可转股借款的本金(即人民币五亿五千万元(RMB 550,000,000))作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用于支付转让价款。于交割日, 前述可转股借款的本金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且转让方不再负有投资协议项下偿还可转股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 于交割日,东阳凯阳应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2.2亿。

五、转股权及追加投资的定价依据确定

根据东阳凯阳与徐州博康、傅志伟先生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东阳凯阳根据以下徐州博康整体投前估值孰低者行使转股权及追加投资:(1)各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评定的资产评估价值;(2)合格的下轮融资时目标公司投前估值;(3)目标公司整体27亿的估值。合格的下轮融资为:徐州博康通过新发股份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并且徐州博康在该轮融资募集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包括本次约定的转股权和追加投资权),且该等融资的投资人及投资的方式、金额、价格均已取得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根据《投资协议》及事实情况,东阳凯阳有权按如下估值计算的转股标的股权价值孰低者行使转股权和追加投资权:(1)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东阳凯阳科技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受让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21)第0263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徐州博康100%股权的估值为27.08亿元;(2)2021年7月20日,合格的下轮投资者签署了《增资协议》;(3)徐州博康整体27亿的估值。

基于上述事实,东阳凯阳转股权及追加投资的最终定价应按照徐州博康整体估值27亿元人民币计算。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东阳凯阳将持有徐州博康26.73%股权,本次投资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可能会对公司的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后续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风险提示

(1)交割风险

东阳凯阳、傅志伟、徐州博康及合格的下轮投资者与交易各方已经签署《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东阳凯阳、傅志伟已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东阳凯阳与对本次交易各方需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和安排,但是仍存在未来交割先决条件未达成、相关方未及时支付交易对价等情形并导致徐州博康相关股权无法交割履约的风险。

(2)标的本身存在的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

徐州博康存在业绩承诺无法完成、产品研发及投产不达预期、核心人员流失、资金持续投入不足、市场竞争加剧及政策变化的相关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58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87 证券简称:海容冷链 公告编号:2021-070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21一076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