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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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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6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0日以专人送达、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安斌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为: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关联董事唐安斌、曹学回避表决。

董事长唐安斌先生、董事曹学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应回避本议案表决。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7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0日以专人送达、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倩倩女士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11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上述11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856.0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股份的上市流通事宜。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21日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1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856.05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89,818.6112万股的0.95%。

● 上市流通时间: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 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7月24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0年7月22日。

6、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2日,登记日为2020年7月22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21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2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6.05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89,818.6112万股的0.95%。

3、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当时公司总股本(693,065,47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9,330,000 股)后的 683,735,471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上表中数据均为转增后的股数。

(2)激励对象中唐安斌、曹学、李刚、宗跃强、李文权、陈杰、罗春明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21日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1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856.0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11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上述11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856.0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股份上市流通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材科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医药”)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吴中医药银行贷款提供4,5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已实际为吴中医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9,09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9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吴中医药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年4月26日及5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为所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21年度公司为所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259,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及2021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为所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临2021-030)及《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9月29日

注册地点: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2号8幢

法定代表人:姚建林

注册资本:4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分支机构经营);医药产业投资管理;医药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吴中医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20年度(已经审计):资产总额172,558.78万元,负债总额102,771.23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93,633.83万元、银行贷款总额81,543.14万元,净资产69,787.55万元,资产负债率59.56%,营业收入64,500.38万元,净利润3,714.95万元。

2021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68,866.27万元,负债总额88,679.9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79,791.50万元、银行贷款总额75,856.91万元,净资产80,186.36万元,资产负债率52.51%,营业收入14,897.78万元,净利润10,398.8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保证人: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4、最高担保额:人民币4,5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1年07月19日至2022年07月12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止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8、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券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鉴于上述公司为本公司的所属全资子公司,也是本公司的主要经营实体,本公司为支持上述公司银行融资的正常运转和保证公司经营资金的周转及票据业务正常开展的需求,同时为了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述公司的贷款发放要求,董事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03,840万元(均为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20年度)净资产56.2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亦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公告编号:2021-034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款、设备款及材料采购款等款项,之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5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于2020年12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335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246.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87.1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259.62万元,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6,919.36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1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字[2020]第6887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方式,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 按照合同需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备案。

(3) 经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批准和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三、对公司的影响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宜,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投项目,保荐机构将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

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已于2021年1月8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决议,公司将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公告编号:2021-035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7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耿红红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5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特此公告。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所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编号:临2021-042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所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反诉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越能源”或“被反诉人”)为被反诉人。

● 涉案金额:反诉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2,647.2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公司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浙0106民初6057号】,公司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或“反诉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反诉。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反诉的背景情况

2021年1月,海越能源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与中石油浙江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8月23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3款及第二条第4款约定:被反诉人将五座加油站租赁给反诉人,该五座加油站在租赁给反诉人后,反诉人每年需向被反诉人购买或销售给被反诉人不少于10万吨成品油及燃料油,反诉人保证被反诉人每次进销差价每吨29元,被反诉人现有的诸暨内陆油库向反诉人提供长期仓储中转服务,双方约定仓储中转协议期限与加油站租赁期限保持一致,仓储中转费用为一年一付,具体内容如下:(1)在被反诉人水路码头(新亭埠码头)未建成投运前,反诉人按年仓储中转量约16.67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30元结算标准支付给被反诉人,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500万元;被反诉人保证提供3万立方米罐区,为反诉人提供单罐单储服务。被反诉人在2013年3月底前力争水路码头投入使用。在被反诉人水路码头投运并能够正常使用的第一整年仍执行原标准不变。(2)被反诉人在水路码头正常使用一整年后,反诉人按年仓储中转量40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30元结算标准支付给被反诉人,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1,200万元。

反诉人、被反诉人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后,被反诉人依约将五座加油站交付给了反诉人承租经营,且反诉人也依约支付了租金,但反诉人却未履行《合作协议》第二条第3款约定及第二条第4款第(2)项义务。被反诉人的水路码头已于2019年12月3日正常使用,且已满一整年,为此,被反诉人多次致函反诉人,要求依约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但反诉人却以启用日期比《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晚了6年零8个月,丧失了进一步签订新亭埠码头相关具体合同的基础,不再使用被反诉人的新亭埠码头及支付相关费用,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第二条第4款第(2)项及第二条第4款第(1)(3)(4)项中与第二条第4款第(2)项有关的内容。

鉴于上述情况,海越能源请求依法判令中石油浙江分公司立即支付海越能源从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的供油进销差价款290万元/年,共计2,610万元。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处于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

鉴于上述情况,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提起本次反诉。

二、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1、反诉当事人

(1)反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2)被反诉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受理机构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

4、反诉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立即支付反诉人从2011年12月起至2036年12月止的员工缺员补偿款(按每人24,000元/年的标准计算)共计人民币26,47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47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23日,反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或称甲方)与被反诉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被反诉人将其拥有的浙越、金三角等五座加油站租赁给反诉人经营,租赁期为25年。该协议第二条“关于乙方现有五站一库合作事项”第2款还约定:“由于乙方企业为改制企业,加油站员工多为原企业留用员工。为稳定员工队伍,加油站编制内员工除自愿离开以外,其他员工身份暂时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暂时不变,并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座加油站员工总编制为60人,编制内加油站员工全部费用(包括各种福利)由乙方承担;如编制内员工因退休或离职等原因造成缺员,所缺员工由甲方负责补充,工资、福利及相关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则按每人24,000元/年标准补偿给甲方”。

自2012年8月起,五座加油站60名编制内员工陆续因退休、离职等原因发生缺员,截至2021年4月底,合计在职编制内员工只剩下9名。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每人24,000元/年标准,经核算,截至租赁期满的2036年12月,被反诉人总计应当向反诉人支付补偿费金额为26,472,000元。然被反诉人却未按照《合作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履行任何补偿义务,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次反诉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方:江苏三斯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斯风电”)、天津市华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菱”)

● 担保方名称: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已实际为三斯风电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00万元,对天津华菱的担保余额为0。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天津华菱小股东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三斯风电股东薛飞为三斯风电贷款提供同比例担保,其他小股东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三斯风电、天津华菱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招商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三斯风电、天津华菱申请的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在前述授信最高额度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前述授信业务全部结项为止、担保范围包括实际发生的授信额度本金及相关利息。具体以公司办理的实际业务及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一)决策程序

2021年7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三斯风电、天津华菱公司向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招商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具体对外担保安排并签署保证协议等有关文件。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授信额度与担保额度

三斯风电、天津华菱拟办理授信业务的银行、拟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及对应的担保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三斯风电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3、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天津华菱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3、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三斯风电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合同主要条款由担保方及被担保方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方三斯风电、天津华菱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整体风险可控,具有债务偿付能力。三斯风电股东薛飞为三斯风电贷款提供同比例担保,考虑到其他小股东资产规模小及简化银行贷款程序要求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天津华菱股东李存山、刘咨虎按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将全面加强对以上公司的生产经营指导、管理,努力提高其盈利能力,加强财务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本次担保总体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董事会同意三斯风电、天津华菱公司向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招商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三斯风电、天津华菱向银行贷款事项是根据其现有财务状况、发展计划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有利于缓解其资金压力,保证正常经营周转,整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三斯风电、天津华菱公司向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招商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3,500万元(不包含本次),占202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30.08% ,其中对三斯风电担保余额为1,500万元、天津华菱担保余额为0万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1-05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1-030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