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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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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1-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2021年7月7日向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来了《关于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64号)。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对相关事项认真作了核查,现对关注函关注的事项回复如下:

一、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补充披露收到上述诉讼、仲裁事项涉案材料或知悉上述案件的具体时间,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是,请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律师、你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如下:

1、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68,439.1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377,446.48万元人民币的18.13%。公司获悉案件的具体时间如下:

注:序号4为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的通知,并于2021年4月29日在《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来,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于2021年7月3日在《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2、上述案件中,序号为1、2、4项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18,931.78万元,公司已在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以下简称“逾期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1)逾期公告中披露如下: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金融借款纠纷,在公司借款未逾期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借款约1.6亿元,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全资子公司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6,175万元股权、担保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鸿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51,848,936股及部分银行账户;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支行的借款逾期,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公司持有的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3万元股权。

(2)2020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中“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披露如下:

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逾期报告及年度报告时,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但上述三项由于贷款逾期导致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影响较大,所以作了披露。2021年7月3日公司披露《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时,为了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诉讼、仲裁的整体情况,也将该三项诉讼、仲裁同时列进去继续披露。但是,在计算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扣减上述三项案件涉案金额18,931.78万元。

3、上述案件情况统计表中,有的仲裁案件公司知悉时间与物流系统显示送达的时间存在差异,具体原因如下:

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在向公司寄送案件材料的快递件收件人都是只写公司名称,没有写具体收件人员。对于人民法院寄出的快递件,快递员根据送达要求联系公司法务部签收,所以对于人民法院的快递件大都由公司法务部员工王*达签收,物流系统记载的签收人亦是王*达,公司可以及时收到案件材料,知悉案件。但是,对于仲裁委员会寄出的快递件,快递员未联系公司员工签收,仅将仲裁委的快递件放置在公司园区一栋前台等地方,并在物流系统记载签收方式为‘他人代收’,没有具体人员签收;同时,由于公司园区一栋前台原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离职,公司因疫情等原因对前台工作人员等部分非重要岗位员工至今暂未补充,平常由行政部门人员不定期至前台巡查,导致有的仲裁委员会的快递件搁置在公司园区一栋前台等地方,未能及时送达公司法务部,公司未能及时获悉该等仲裁案件。

4、截至2021年6月29日,扣减已经披露的序号为1、2、4项的案件涉案金额18,931.78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5项(即上表中的第3、5-8项),涉案金额合计33,726.2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377,446.48万元人民币的8.94%,未达到披露标准。

公司法务部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了上述序号9、10、11项仲裁案件,截至2021年6月30日,扣减已经披露的序号为1、2、4项的案件涉案金额18,931.78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8项(即上表中的第3、5-11项),涉案金额合计47,214.07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377,446.48万元人民币的12.51%。达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2条的披露标准。所以公司在2021年7月2日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披露。

律师回复如下: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仲裁案件列表、相关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传票、仲裁通知书、物流快递单号网络截图、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截至2021年6月30日,搜于特及其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68,439.10万元。其中,搜于特及其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11项,涉案金额合计66,145.8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序号4的案件,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的通知,并于2021年4月29日在《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来,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于2021年7月3日在《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2. 上述表格中,部分仲裁案件的公司知悉时间与物流系统显示送达时间存在差异。公司出具《关于部分仲裁案件公司知悉时间的说明》,说明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因为:“《公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在向公司寄送案件材料的快递件收件人都是只写公司名称,没有写具体收件人员。对于人民法院寄出的快递件,快递员根据送达要求联系公司法务部签收,所以对于人民法院的快递件大都由公司法务部员工王*达签收,物流系统记载的签收人亦是王*达,公司可以及时收到案件材料,知悉案件。但是,对于仲裁委员会寄出的快递件,快递员未联系公司员工签收,仅将仲裁委的快递件放置在公司园区一栋前台等地方,并在物流系统记载签收方式为‘他人代收’,没有具体人员签收;同时,由于公司园区一栋前台原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离职,公司因疫情等原因对前台工作人员等部分非重要岗位员工至今暂未补充,平常由行政部门人员不定期至前台巡查,导致有的仲裁委员会的快递件搁置在公司园区一栋前台等地方,未能及时送达公司法务部,公司未能及时获悉该等仲裁案件。”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及相关前台员工离职申请表,访谈公司法务、行政及人事部门相关人员,实地调查公司前台状况,查询EMS物流记录以及电话咨询EMS工作人员,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调阅部分仲裁案件快递单等方式,对以上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因公司内部对快递的收件分发及流转程序不周密等原因,导致公司对部分仲裁案件的知悉时间略晚于快递公司将相关案件材料送达至公司的时间。

3.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查询公司相关公告,上述表格中序号为1、2、4项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在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相关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1)《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披露如下:“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金融借款纠纷,在公司借款未逾期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借款约1.6亿元,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全资子公司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6,175万元股权、担保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鸿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51,848,936股及部分银行账户;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支行的借款逾期,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公司持有的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3万元股权。”

(2)《2020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中“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披露如下:

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时,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但上述三项由于贷款逾期导致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影响较大,所以作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格中序号为1、2的案件,其金额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规定的情形,无需以专门公告形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公司已在《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等案件,可视为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后续计算案件累计金额时可予以剔除。

上述表格中序号为4的案件,在2021年4月29日,公司仅收到诉前保全的相关资料,并未收到诉讼案件的立案相关资料,该事项尚未形成一项诉讼案件,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该案件的立案相关资料时,方形成一项诉讼案件。因此,虽然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在《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案件诉前保全的相关事项,但并不能视为公司已履行了该案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该案件所涉金额在后续累计计算诉讼案件金额时不可剔除。

根据上述原则,在2021年6月30日前(不含当日),公司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但未进行信息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6件(即上述表格中序号为3、4、5、6、7、8的案件),合计金额为36,729.39万元,未达到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7,446.48万元的10%,尚未触发《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4. 2021年6月30日,公司在知悉上述表格中序号为9、10、11的三项案件后,该三项案件合计金额为13,487.87万元,加上前述未披露案件所涉金额36,729.39万元,共计50,217.26万元,已超过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7,446.48万元的10%,触发《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公司在2021年7月2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披露。同时,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诉讼、仲裁的整体情况,公司亦将该上述表格中1、2项案件一并列示,并简要披露了之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因公司内部对快递的收件分发及流转程序不周密等原因,导致公司对部分仲裁案件的知悉时间略晚于快递公司将相关案件材料送达至公司的时间,但公司在知悉相关案件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独立董事回复如下:

我们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列表、相关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传票、仲裁通知书、物流快递单号网络截图、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

我们认为,公司因对快递的收件分发及流转程序管理不周密,存在部分仲裁案知悉时间稍晚于相关案件资料快递公司送达至公司的时间,但公司在知悉相关案件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二、请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重要逾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债务形成时间、债务期限、资金用途、逾期原因等,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3条的规定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说明你公司后续债务清偿安排。

公司回复如下:

1、公司逾期债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债务合计88,521.90万元,相关债务形成时间、债务期限、资金用途、逾期原因等具体情况如下:

注:1、序号1-8、41-43、49项为公司2021年4月29日《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中披露的逾期借款;

2、序号9-40、44-48、50-53项为公司2021年7月3日《2021-057:关于新增部分逾期债务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中新增披露的逾期借款;

3、上述逾期本金均不包含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债务合计88,521.90万元,扣减2021年4月29日公告已披露的逾期债务36,907.12万元,新增逾期借款金额为51,614.78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377,446.48万元的13.67 %。

在新增的逾期债务中,序号38是莞睿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睿保理”)新增的逾期借款10,000万元,到期时间2021年3月14日。3月14日前公司与莞睿保理积极沟通,双方达成了由公司补充抵押物,莞睿保理给予展期6个月的方案。公司为实施该方案,于2021年4月1日和5月7日分别办理了公司位于湖北荆州2个商铺和广东河源1个商铺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截至2019年4月29日,公司未将此笔作为逾期借款披露。但后来公司未能完全达到莞睿保理要求。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预计短期仍难以达到莞睿保理的要求,预计该方案难以实施,于是将该笔借款列为逾期并披露。

在新增的逾期债务中,序号24-30、44、50-51为广东南粤银行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新增的逾期借款合计8,811.95万元,从2021年5月7日开始陆续到期。公司与南粤银行积极沟通达成了转贷协议,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贷款,由公司先行偿还后,南粤银行再重新发放。但是,截至2021年6月30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及时筹集资金,完成上述转贷,公司预计短期内仍难以筹集足够资金进行转贷,预计该协议难以履行,于是将南粤银行借款共计8,811.95万元列为逾期并披露。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债务合计88,521.90万元,扣减2021年4月29日公告已披露的逾期债务合计36,907.12万元,不含公司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之前已达成的展期方案和转贷协议的借款18,811.95万元,新增逾期债务32,802.83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377,446.48万元的8.69%,未达到披露标准;2021年6月30日公司判断短期内难以履行上述展期方案和转贷协议,故增加该两家逾期借款18,811.95万元后,新增逾期债务为51,614.78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377,446.48万元的13.67%,达到了披露标准。公司2021年7月2日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披露。

综上所述,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3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后续债务清偿安排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拟计划通过出售固定资产(包括公司总部在内);转让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库存货品促销;应收账款清收等方式筹措资金。按照目前公司的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状况,能够覆盖公司的债务。公司有信心化解目前的流动性危机,有信心计划用2年时间还清所有债务。

目前在政府相关金融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债权银行成立了“搜于特公司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集体与公司共同协商研究化解公司的流动性危机。债委会在抓紧与公司协商研究办理续贷、展期或者借新还旧等手续;协商研究在确保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拟采取解除已查封的公司资产、账户,撤销诉讼、仲裁等措施,共同努力化解风险。

三、请结合被冻结账户用途、冻结金额及账户数量占比情况等,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在此基础上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你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如下:

1、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注:1、序号1-6、36-42项为公司2021年4月29日《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中披露的冻结银行账户;

2、序号7-34、43-63项为公司2021年7月3日《2021-057:关于新增部分逾期债务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中新增披露的冻结银行账户;

3、序号35、64项为公司2021年7月3日《2021-057:关于新增部分逾期债务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中遗漏的已冻结银行账户,其中序号35项为美元账户,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账户冻结金额为30美元,折合人民币209.96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集亚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拥有银行账户共计213个,其中基本户5个、人民币一般户124个、外币一般户26个、保证金专户50个、募集资金专户3个、其他专户5个。目前上述5家公司合计冻结银行账户64个(见上表),占上述5家公司账户总数129个(不含外币一般户、保证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其他专户)的49.61%。由于外币一般户、保证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其他专户不能任意收付款,因此公司在2021年7月3日《2021-057:关于新增部分逾期债务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中计算冻结银行账户占比时,未将外币一般户、保证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其他专户纳入公告中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4家主体的账户总数进行计算。

若将外币一般户、保证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其他专户纳入进行计算,则上述5家公司合计冻结银行账户64个,占上述5家公司账户总数213个的30.05%。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冻结账户主要为一般存款账户,该等账户主要用于公司收付款,同时部分公司被冻结了基本存款账户或少量专户;虽然基本存款账户被冻结会导致公司无法提取现金,但公司目前资金支付主要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支票、本票等方式,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结算可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开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冻结账户占账户总数的比例不高,尚有较多可用银行账户替代被冻结账户,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结算等日常业务;公司被冻结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和货币资金余额比例较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仍在正常开展,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二)款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搜于特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供应链管理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用品公司”)、广州集亚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应链管理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结算清单、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列表、公司财务系统截图、部分人民法院裁定书、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注:1、序号1-6、36-42项为公司2021年4月29日《2021-044: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中披露的冻结银行账户;

2、序号7-34、43-63项为公司2021年7月3日《2021-057:关于新增部分逾期债务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中新增披露的冻结银行账户;

3、序号35、64项为公司2021年7月3日《2021-057:关于新增部分逾期债务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中遗漏披露的已冻结银行账户,其中序号35项为搜于特持有的美元账户,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账户冻结金额为30美元,折合人民币209.96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搜于特及东莞供应链管理公司、品牌管理公司、医疗用品公司、广州供应链管理公司拥有银行账户共计213个,其中基本户5个,人民币一般户124个,外币一般户26个,保证金专户50个,募集资金专户3个,其他专户5个。目前上述5家公司合计被冻结银行账户64个,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占上述5家公司银行账户总数129个(不含外币一般户、保证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其他专户)的49.61%。根据公司说明,由于外币一般户、保证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其他专户不能任意收付款,因此公司在2021年7月3日《2021-057:关于新增部分逾期债务及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中计算冻结银行账户占比时,未将外币一般户、保证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其他专户纳入公告中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主体的账户总数进行计算。若将外币一般户、保证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其他专户纳入进行计算,则上述5家公司合计冻结银行账户64个,占上述5家公司账户总数213个的30.05%。

根据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3,774,464,799.51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136,736,086.46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金额共计10,518,910.36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8%,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的0.93%。

公司出具《关于被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说明如下:“1、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冻结账户主要为一般存款账户,该等账户主要用于公司收付款,同时部分公司被冻结了基本存款账户或少量专户。2、虽然基本存款账户被冻结会导致公司无法提取现金,但公司目前资金支付主要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支票、本票等方式,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结算可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开展。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冻结账户占账户总数的比例不高,尚有较多可用银行账户替代被冻结账户,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结算等日常业务。4、公司被冻结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和货币资金余额比例较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仍在正常开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二)款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但随着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时间延续及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可能被冻结,公司债务偿还能力可能进一步恶化并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3.3条第(二) 项规定情形的风险。

独立董事回复如下:

我们核查了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集亚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清单、账户列表、财务系统截图、征信报告、部分人民法院裁定书、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

我们认为,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但公司仍有可用银行账户替代被冻结账户,且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资金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和货币资金余额比例较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并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暂未导致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二)款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但随着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时间持续及存在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可能被冻结,公司偿债能力可能进一步恶化并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存在导致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3.3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风险。

四、请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如是,说明事项详情,相关事项存在风险的,请及时、充分披露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1-063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