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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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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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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7月17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15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7月16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5,5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5,706,603.7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833,396.2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000,000.00万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322,833,396.21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570.66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4,983.3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6,87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18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55501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171,14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8,85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77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37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855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042号)。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容诚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62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二、2021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21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4,543.7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31%,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3,670.3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6.01%。公司产品下游两大主要应用领域系通信领域及新能源汽车领域。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主要系公司2021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领域业务稳步发展,产品销售收入增长。公司净利润减少主要系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2021年上半年移动通信运营商未完成招标,公司通信类产品较上年同期销量减少,而新能源连接器产品毛利率低于通信领域,因此2021年上半年毛利率总体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且劳动力成本上升,公司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从而导致公司净利润有所下滑。

2021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96.6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1.99%,主要系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随着公司销售规模扩大,相应的材料采购支出有所增加,当年度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另一方面,发放2020年度奖金等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出较去年增长较快,从而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收入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王博先生:东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事业二部执行总经理、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了天晟新材(300169)、苏大维格(300331)、世嘉科技(002796)、苏州科达(603660)、东山精密(002384)、中泰桥梁(002659)等IPO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保荐工作。

黄萌先生:东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事业二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延华智能(002178)、澳洋顺昌(002245)、东山精密(002384)、天马精化(002453)、春兴精工(002547)、莱克电气(603355)、苏大维格(300331)、世嘉科技(002796)、苏州科达(603660)、瑞玛工业(002976)、芯朋微(688508)等IPO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保荐工作。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比例和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5)对于所持首发前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所持首发前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2、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联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经纬众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联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经纬众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比例和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4)对于所持首发前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上述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博、马剑、张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比例和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5)对于所持首发前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所持首发前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4、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做出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寿祖刚、夏建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比例和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5、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周晓峰、监事钱琴芳、徐家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比例和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5)对于所持首发前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所持首发前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6、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比例和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3)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公司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吴世均、黄博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2、发行人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

3、发行人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苏州瑞可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①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②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③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在公司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最大限额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拥有的发行人股票转让所得、发行人股票分红、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将优先用于履行相关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承诺:“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产生效益还需要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

1、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①公司将通过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和加大市场拓展力度两方面加强公司自身核心竞争力。

②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①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制定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②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有)尽快得到填补。

③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④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发行人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如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将无条件接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的处理。”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做出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将无条件接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承诺主体的失信行为所进行处理。”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另有明确要求的,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的全部内容。

(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届时适用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述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3)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届时适用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述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4)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5)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①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②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如本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

(3)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有过错,并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有过错,并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公司将有权暂扣本人在公司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八、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做出一系列公开承诺,为督促上述承诺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特制定以下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其在本次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其在本次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8)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承诺:

“1、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不利用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或身份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2、本人目前直接持有并通过苏州联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此外,本人未持有其他任何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股权或权益;

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苏州瑞可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苏州瑞可达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苏州瑞可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苏州瑞可达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3)如苏州瑞可达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苏州瑞可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苏州瑞可达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苏州瑞可达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苏州瑞可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苏州瑞可达、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4、如本人违背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6、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生效,并在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依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有效。”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承诺:

“1、本人将支持、督促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履行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若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给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不符合规定而需要补缴、交纳滞纳金或被处罚,本人承诺对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责任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3、若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因员工追索住房公积金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罚款、支出和费用,将由本人对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使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房屋租赁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承诺:

“若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房屋租赁未办理备案登记、租赁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存在其他瑕疵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影响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本人将对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租赁、搬迁或新建该等房产的替代性房产所支出的费用,合法租赁、搬迁或新建期间对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等,予以全额补偿。”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承诺:

“1、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2、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可避免地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公平规则合理交易,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3、如本人违背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除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95,000股股份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承诺:

“若因国浩律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律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及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容诚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容诚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均合法有效。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