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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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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1-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8 证券简称:喜临门 公告编号:2021-034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袍江工厂B楼四楼国际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7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阿裕召集和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通过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1)选举陈阿裕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2) 选举陈一铖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选举以下人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陈阿裕(主任委员)、钱明霞、王浩

(2)提名委员会:王浩(主任委员)、杨刚、朱峰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朱峰(主任委员)、陈一铖、刘裕龙

(4)审计委员会:刘裕龙(主任委员)、陈萍淇、王浩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杨刚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根据总裁提名,聘任陈一铖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聘任朱小华先生、钱明霞女士、吴广先生、许丹艳女士、蒋永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沈洁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总裁提名,聘任胡雪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为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聘任张彩霞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简历

陈阿裕,男,1962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绍兴华易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绍兴喜临门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绍兴家天和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浙江天仁合艺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浙江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喜临门家私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绍兴市喜临门家俬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同时担任浙江省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浙江省第八届政协委员、中国家具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家具协会软垫专业委员会主席、浙江省家具协会副会长、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副会长等。

陈一铖,男,1989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多快好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杨刚,男,1978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总裁,曾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华汇集团人力总经理等职。

朱小华,男,1973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副总裁兼集团业务中心总经理,曾任公司集团客户部总经理、国内销售总监等职。

钱明霞,女,1977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负责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COESIA集团中国区战略投资与市场发展总监、美国EATON伊顿亚太区战略投资与并购经理等职。

吴广,男,1979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营销副总裁兼国内业务中心总经理,曾任公司总裁助理、欧亚达商控集团营运中心总经理、美的集团生活电器事业部国内营销公司中南区总监、美的集团日用家电豫南及河南公司总经理、美的集团生活电器事业部炊具公司华北区总监等职。

许丹艳,女,1979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现任公司副总裁兼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曾任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发展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职。

蒋永舟,男,1958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副总裁兼行政管理中心总经理,曾任公司总裁助理、首席顾问、喜临门北方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恒大喜临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成都喜临门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沈洁,女,1985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

胡雪芳,女,1988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财务部总监,曾任公司财务经理、主办会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高级审计员等职。

张彩霞,女,1993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8月起就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于2017年8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603008 证券简称:喜临门 公告编号:2021-035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袍江工厂B楼五楼5号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7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岳诚召集和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通过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陈岳诚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简历

陈岳诚,男,1982 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制造中心副总经理。曾任公司制造中心总监、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等职。

证券代码:603008 证券简称:喜临门 公告编号:2021-033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斗门镇三江路13-1号喜临门袍江工厂B楼四楼国际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阿裕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沈洁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崇华、于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04,709.2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天天微购服务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有供应链”或“原告”)与被告北京景山创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浩远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8月 27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及开庭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99)。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有供应链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粤039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九有供应链(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一:北京景山创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浩远电子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

原告九有供应链与被告北京景山创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山公司)、东莞市浩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远公司)、第三人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前海法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有供应链向前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被告二在2017年3月16日的核料报表中盘点显示的全部库存物料(价值为1,504,709.24元)。

(2)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委托原告代为采购手机主板等手机配件、代为加工手机整机、办理出口手续等,并垫付采购款。被告一按垫付金额的1.0%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按0.6%/30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垫资费。在原告收到被告一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之前,原告所代为采购的全部物料、半成品、产成品的所有权归原告。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在上述《供应链服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在《供应链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委托原告代为办理的加工、出口”等事宜,由原告委托第三人负责办理,第三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再由具体的订单或合同另行约定。同时,第三人还受《供应链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该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供应链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为确定第三人的具体服务内容, 2016年5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第三人接受原告的委托,向原告提供手机整机、手机主板及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加工、出口服务。第三人将原告代被告一采购的原材料交付给指定的加工厂进行加工,并自行代理出口服务。同时,原告有权向指定的加工厂下达生产、出货指令,第三人对原告下达的指令和出货授权书给予确认。

为了履行上述所有协议的内容,2016年6月3日,原告、第三人、被告二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二即为上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所指定的加工厂,为第三人提供《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手机整机、手机主板及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加工服务。被告二应按第三人的要求对协议产品的物料、半成品、成品进行管理。第三人对被告二的所有要求均是源自原告,协议范围内的所有物料最终归属权均为原告,相关物料的调拔、销售均按原告的指令授权执行。

上述各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即根据被告一的要求,向原告出具物料采购委托书,原告依据协议约定代为采购相应的物料,代垫采购款项,并根据各方的要求指定送达到的被告二处。被告二根据原告的指令和授权管理、调拔物料,安排生产、出货。但是,从2017年3月份起,被告一开始拖欠原告的各类款项,截至2019年11月8日止,被告一已拖欠原告的物料采购款1,788,909.07元、垫资费230,906.38元、代被告一补缴的税金33,947.69元,至今拒不支付。原告也曾将被告一的欠款情况告诉被告二,被告二也曾依原告的要求将2017年3月份的库存进行清点,但被告二并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将库存物料返还给原告。

被告景山公司辩称:1、其与原告订立的《供应链服务协议》仅就委托采购加工销售以及进出口等供应链服务事项进行约定,不涉及与加工厂之间的委托加工关系以及对加工费的库存物料的处置问题,因而不存在返还原告物料的问题,其拖欠原告垫资款、服务费等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2、依据原告与第三人以及被告浩远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被告浩远公司是原告及第三人的委托加工方,库存物料的归属权问题应当按照其三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与被告景山公司无关。综上,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景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浩远公司辩称:1、原告在(2019)粤1971民初180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次针对浩远公司提出本次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2、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浩远公司与景山公司共同返还库存物料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原告是依据案涉《供应链服务协议》主张物料所有权,但被告浩远公司并非案涉《供应链服务协议》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被告景山公司主张权利,而无权要求浩远公司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其次,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而浩远公司占有库存物料是基于其与被告景山公司和通广集团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属于有权占有,前诉一案也已予以认定,故浩远公司并非无权非法占有,原告不符合直接向浩远公司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条件。再次,根据案涉《供应链服务协议》关于物料权属的约定,原告在收到景山公司全额货款之前对物料享有所有权,故原告请求返还物料的前提应是被告景山公司已违反《供应链服务协议》的约定,但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景山公司已经实际违约。原告与被告景山公司之间是存在纠纷的,且一直处于未解状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解除。被告景山公司对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随时转变着所谓的库存物料最终权属。即使到现在,被告景山公司是否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相关拖欠的款项具体对应哪些物料,仍然不得而知。因此,在被告景山公司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回购或原告没有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景山公司违约责任或相关纠纷还未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所谓的物料权属是待定的。在此前提下,任何一方单方面要求浩远公司处理任何所谓的库存,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原告应先行解决与被告景山公司就案涉《供应链服务协议》的合同纠纷。3、原告从未要求被告浩远公司进行库存清点,2017年3月16日的核料报表并非最终的物料库存数量。事实上,原告从未向浩远公司要求过需要对库存进行清点,其只是一直通过发函催告浩远公司进行回购或者支付欠款。而且,在他们的合作模式中,浩远公司并不直接与原告交接,双方不存在对账的义务,更未曾实际对过账。各方的对账模式为原告对接景山,景山对接浩远公司,浩远公司与原告不直接对账。故该《核料报表》并非对账依据,且该上述《核料报表》也未由景山公司确认,故上述《核料报表》无法真实反映目前实际物料库存情况。其次,《核料报表》仅仅是依据加工用料和损耗的理想化公式,从理论上统计出来的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目前还存放在浩远公司处的实际物料的数量、种类和单价。由于实际产品加工过程中,必然存在实际用料误羞、实际损耗误差、出现不良品、作废品等等,实际库存数量必然会比理论数据少得多。并且,原告自已也确认,对于剩余库存货物对账表需要景山公司、浩远公司和原告共同确认,上述报表三份未完成确认,进一步印证了《核料报表》并非最终的物料库存数量。具体库存数量只能以实际的库存数量为准。4、原告主张全部库存物料价值为1,504,709.24元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1,504,709.24元应是原告主张的《库存资金占用费对账单2017年4月1日-2017年8月31日》显示的数额,但该数额仅为资金占用费数额,而并非根据实际库存物料数量行计算,因此并非实际存放在浩远公司处的实际库存物料价值,理由如下:(1)对账单无浩远公司盖章确认;(2)景山公司存在其他外发加工合作企业,即原告极有可能为景山公司代垫费用购买了其他物料存放在其他外发加工合作企业处,无法证明对账单上显示的资金占用数额对应的所有物料都存放于浩远公司处;(3)资金占用费数额只是采购费用,不能等同于库存价值,实际库存物料价值是需要扣减已用于加工物料价值、加工损耗件价值、不良品价值、作废品价值;(4)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极快,计算库存物料价值时,应依据现时的价值,还需要折旧,而并非当时的采购价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通广集团述称,本案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案件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只提供出口和向浩远公司付加工费,加工费已支付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前海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前海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前海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九有供应链与被告景山公司签订的《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景山公司未依约付款,原告九有供应链有权留置为被告景山公司采购的等值货物,并可以合法处置代采物料。根据原告九有供应链、第三人通广集团和被告浩远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协议内所有物料最终归属权为原告九有供应链。被告景山公司现确认其尚欠原告九有供应链款项,亦确认同意由被告浩远公司向原告九有供应链返还原告九有供应链主张的涉案物料,故被告浩远公司应向原告九有供应链返还原告九有供应链受被告景山公司委托采购的剩余库存物料。原告主张被告景山公司亦应承担返还物料的法律责任,因涉案物料并非为被告景山公司所占有,故前海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告浩远公司返还物料的范围系以其于2017年3月16日邮件内容中“精吉一九有一浩远2017年3月份核料报表”所列物料为准还是被告浩远公司主张的其庭审后清点的物料为准。根据前海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浩远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在其向原告发送的邮件中已确认原告采购的库存物料的具体物料编码、名称、规格和良品数量,被告浩远公司称实际库存数量远远少于该表所列,理由为实际产品加工过程中存在实际用料误差、实际损耗误差、出现不良品、作废品等,但被告浩远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发送邮件后收到了原告或通广集团公司发出的加工指令或向通广交付过加工完成后的成品,故前海法院对被告浩远公司该理由不予采信,被告浩远公司应向原告返还其在邮件中确认的库存物料。

原告主张被告浩远公司对不能返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浩远公司作为保管方对保管不善导致物料灭失的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原告向被告浩远公司主张库存物料归属权最早系2018年8月7日,此时被告浩远公司应向原告返还。故对不能返还部分被告浩远公司应按照相关物料于2018年8月7日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原告在本案中诉请的金额1,504,709.2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浩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有供应链返还库存物料(具体详见判决书附表),对于无法返还部分应按照相关物料于2018年8月7日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以1,504,709.24元为限

2、驳回原告九有供应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2.38元,由原告负担9,171.19元,被告浩远公司负担9,171.19元。原告已预交18,342.38元,由前海法院予以退回9,171.19元。被告浩远公司应在本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前海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171.19元,拒不缴纳的,前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前海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NetWAF产品中标中国移动2021至2023年

WAF软件集中采购项目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1-018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NetWAF产品中标中国移动2021至2023年

WAF软件集中采购项目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 年 7 月 1 日,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其采购与招标网站公布了《中国移动2021至2023年WAF软件集中采购_中标候选人公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中标候选人进入公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中国移动2021至2023年WAF软件集中采购

招标单位: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二、投标报价及中标情况

中标产品:信安世纪NetWAF

投标金额:6,804,520.00元(不含税),7,689,107.60元(含税)

中标份额:20%

详情请查阅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

https://b2b.10086.cn/b2b/main/viewNoticeContent.html?noticeBean.id=773227

三、项目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2、上述项目的中标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截止公告发布之日,上述项目刚结束中标公示期,尚未签署正式合同。项目具体执行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099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光伏”)参与了“中国能建2021-2022年光伏组件集中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投标。2021年7月19日,中国能建电子采购平台发布了《中国能建2021-2022年光伏组件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示》,确定腾晖光伏为中标候选人,现将具体情况提示如下:

一、预中标项目概况

1、招标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中标单位: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3、中标金额:82,530万元

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公示平台:http://ec.ceec.net.cn/Default.aspx

二、中标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中标,是子公司腾晖光伏在光伏组件项目上竞争力的体现,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市场拓展产生积极作用,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光伏组件领域的市场地位与影响力,促进公司与客户的紧密合作关系,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风险提示

1、本项目尚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公司能否取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

2、项目最终金额、主要履行条款等以公司与招标人最终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80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方贺兵、刘佳东、方林宾、昆阳投资、何荣、张远帆、白智勇(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汀科技”)59.99%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交易备忘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交易备忘录》的约定向方贺兵支付了诚意金1600万元;方贺兵将其持有的昆汀科技6%的股份已质押于公司,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

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交易事项的后续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组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2日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1-021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公司于近日取得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200262XL

名称: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凤起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荣辉

注册资本:贰拾亿捌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2年08月01日

营业期限:2002年08月01日 至 长期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开发、运营,工程项目管理,天然水收集和分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维修,检测技术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供水服务,供电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截止本公告日,吴应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499.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86%,吴应宏先生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为4,8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2%,占吴应宏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4.77%。

● 吴应宏先生与朱慧娟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办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后,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为4,8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2%,占吴应宏先生与朱慧娟女士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4.77%。

一、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吴应宏先生的通知,将其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4,860万股股份办理了质押延期购回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吴应宏先生与朱慧娟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止

本公告日,吴应宏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6,499.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6%。朱慧娟女士共持有公司股份2,374.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4%,无质押情况。本次办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为4,8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2%,占吴应宏先生与朱慧娟女士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4.77%。

三、其他说明

吴应宏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抗风险能力,因自身需求办理质押延期购回业务,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若公司股价波动到预警线,吴应宏先生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补足、提前还款等。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4月,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奥泰”或“公司”)与Biogen International GMBH(以下简称“Biogen”) 签署授权许可与商业化协议,将公司药品BAT1806(托珠单抗)注射液在除中国地区(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下同)以外的全球市场的独占的产品权益有偿许可给Biogen(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首付款及里程碑款总金额最高至1.2亿美元,其中包括3,000万美元首付款、累计不超过9,000万美元里程碑付款和两位数百分比的净销售额分级特许权使用费。

百奥泰于2021年4月8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Biogen International GMBH就BAT1806(托珠单抗)注射液签署许可与商业化协议的议案》,本次签署授权协议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6月1日Biogen和百奥泰联合宣布了BAT1806(托珠单抗)的临床三期研究的结果。该研究达到了其临床主要终点,表明在接受甲氨蝶呤治疗后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中度至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RA)患者中,该药物与参照药具有等效性。该研究的临床主要终点是美国风湿病学会推荐的20%响应标准(ACR20)。

根据协议约定,在获得满意的三期临床实验结果后,Biogen 将向百奥泰一次性支付3,000万美元首付款。Biogen于2021年6月确认上述里程碑条件已达到,于2021年7月21日,百奥泰收到由Biogen支付的2,859万美元首付款(已扣除141万美元为美国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预计该款项将对2021年上半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协议履行的风险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披露的《百奥泰关于与Biogen International GMBH就BAT1806(托珠单抗)注射液签署许可与商业化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之“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本协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68 证券简称:常青股份 编号:2021-025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延期的公告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Biogen International GMBH就BAT1806(托珠单抗)注射液签署授权许可与商业化协议

收到首付款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177 证券简称:百奥泰 公告编号2021-030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Biogen International GMBH就BAT1806

(托珠单抗)注射液签署授权许可与商业化协议

收到首付款的进展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1-024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障公司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补选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朱金桃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朱金桃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

附件:朱金桃先生的简历

朱金桃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9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至2007年就职于海盐华明化纤有限公司,2007年起在法狮龙有限先后担任车间主管、仓库主管、生产厂长,2018 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任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1-025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晓翔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补选监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补选监事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11,016,830.60元的评估作价,对控股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物流公司”)17.88%的股权进行收购。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披露的“临2021-047”号公告。

近日,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建材物流公司完成了股东变更、董事、监事及章程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7月20日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66642298X8

企业名称: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7层部分、8层、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9月18日

营业期限:2007年9月18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贰级,销售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钢材、农副产品、机械设备、电线电缆、润滑油、建筑机具及耗材,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租赁、采购、维修,建筑机具及耗材租赁,货物搬运、装卸服务,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存储),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不含国际船舶代理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砼结构构件制造,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17.88%股权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057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17.88%股权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1-052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