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环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十六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1-079 转债代码:128032 转债简称:双环转债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环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十六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双环转债”赎回登记日:2021年7月27日
2、“双环转债”赎回日:2021年7月28日
3、“双环转债”赎回价格:100.88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1.5%,且当期利息含税)。
4、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1年8月2日
5、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1年8月4日
6、“双环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日:2021年7月28日
7、“双环转债”拟于2021年7月28日停止交易,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双环转债”流通面值若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自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将停止交易,因此“双环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届时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布的“双环转债”停止交易的公告。
8、根据安排,截至2021年7月27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双环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双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持有人持有的“双环转债”如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和转股日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转股而被赎回的情形。
风险提示:根据安排,截至2021年7月27日收市后尚未实施转股的“双环转债”,将按照100.88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赎回情况概述
1、触发赎回情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0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发行了1,0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8]34号”文同意,公司100,000.00万元可转债已于2018年1月25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双环转债”,债券代码“12803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18年6月2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0.07元/股。
2018年5月2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0.05元/股。2018年6月8日,公司实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可转债转股价调整为9.99元/股。2019年6月6日,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可转债转股价格整为9.93元/股。2020年6月2日,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9.89元/股。2021年6月4日,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9.87元/股。
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双环传动、股票代码:002472)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6月2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双环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其中,自2021年6月7日起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后的转股价格9.87元/股的130%),已经触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双环转债”的议案》,同意行使“双环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双环转债”。
2、赎回条款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价格及赎回价格的确定依据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双环转债”赎回价格为100.88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为当期应计利息;
B:指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每张面值100元);
i:指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1.5%;
t:指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0年12月25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1年7月28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215天(算头不算尾)。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100×1.5%×215÷365=0.88元/张
每张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88=100.88元/张
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对于持有“双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张赎回价格为100.70元;对于持有“双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张赎回价格为100.88元;对于持有“双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每张赎回价格为100.88元。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2、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1年7月2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双环转债”持有人。
3、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至少刊登赎回实施公告三次,通告“双环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自2021年7月28日起,“双环转债”停止交易。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双环转债”流通面值若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自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将停止交易,因此“双环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届时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布的“双环转债”停止交易的公告。
(4)2021年7月28日为“双环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赎回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7月27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双环转债”。自2021年7月28日起,“双环转债”停止转股。本次有条件赎回完成后,“双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5)2021年8月2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
(6)2021年8月4日为赎回款到达“双环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双环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双环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7)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4、其他事宜
咨询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人:陈海霞、冉冲
电话:0571-81671018
邮箱:shdmb@gearsnet.com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双环转债”的情况
在本次“双环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长鸿先生累计卖出其持有的“双环转债”407,470张。除此之外,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双环转债”的情形。
四、其他须说明的事项
1、“双环转债”自2021年7月28日起停止交易和转股。但若出现“双环转债”流通面值若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自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将停止交易,因此“双环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除此之外,“双环转债”赎回公告发布日至赎回日前,在深交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双环转债”可正常交易和转股。
2、“双环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双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21年7月22日起,增加联储证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
一、适用基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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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自2021年7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储证券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联储证券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联储证券认购、申购、赎回上述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以招募说明书或最新业务公告的规定为准。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联储证券提交申请办理下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联储证券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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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投资者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五、办理场所
自2021年7月22日起,投资者可按联储证券规定的办理方式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六、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
2、已开立上述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按联储证券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七、办理时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办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9:30-15:00。
八、扣款日
投资者应与联储证券约定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
九、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联储证券就上述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固定扣款(申购)金额,基金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起(含100元)。
十、扣款方式
1、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十一、交易确认
以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资者可在T+2日到联储证券查询相应基金的申购确认情况。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信息,须按联储证券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手续;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按联储证券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手续;
3、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联储证券的有关规定。
十三、投资者通过联储证券指定方式办理上述基金A类份额(除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011868、中信建投量化精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012878、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A类001006外)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折扣率以联储证券的官网公告为准。
十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lczq.com
联系电话:010-86499400
2、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cfund108.com
联系电话:4009-108-108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经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了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节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市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价格为28.01元/股,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综合考虑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金房节能于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现将本公司旗下基金获配信息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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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基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其获配金额的0.00%。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7月22日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5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赣州裕润科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裕润”)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为3,909,7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652%。本次减持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其普通合伙人陈利女士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其通过赣州裕润持有的3,421,042股,由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交易前后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不变。陈利女士作为公司董事,将继续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时做出的有关承诺。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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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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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东,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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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2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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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6月22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4,844,53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164,493.15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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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晢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派云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31590029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的质押股票拟被违约处置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大晟文化 股票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1-028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的质押股票拟被违约处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晟文化”)近日收到公司持股2.72%股东陈少达先生的通知,获悉其质押给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资管”或“质权人”)的本公司股票,因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票质押购回交易,适用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逾期条款,大成资管拟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置其所持公司股份。依照《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违约处置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2日,陈少达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5,194,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质押给大成资管,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2月22日,购回交易日为2020年10月30日。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后,陈少达先生未按照质押协议约定到期购回存续融资本金5,117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大成资管启动违约处置程序,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其所质押股份。
二、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六大股东陈少达先生(持股比例2.72%)的通知,获悉其与大成资管、陈佳潮先生(受让方)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陈少达将其持有的15,194,740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以约为3.4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陈佳潮。本次转让前后转让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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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协议转让双方和交易相关方基本情况
1、出质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陈少达
身份证号码:440306197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锦花路******
陈少达先生为公司第六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15,194,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时间为2016年1月6日,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
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陈佳潮
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3、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撒承德
营业执照号码:9144030008129760XE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4、其他关系说明
转让方陈少达先生与受让方陈佳潮先生均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双方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构成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默契,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类似安排,也没有将达成前述关系的意向和安排。
受让方陈佳潮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没有持有大晟文化股份,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没有《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构成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默契,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类似安排,也没有达成前述关系的意向和安排。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大晟文化15,194,74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2%。
2、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约为3.4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52,000,000.00元。
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全部用于归还甲方在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借款本金。
如甲乙双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发生本情形时甲乙双方需在当日告知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于收到甲乙双方告知函后1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3、标的股份过户
甲、乙、丙三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甲方应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前,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费的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保障过户的顺利执行。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4、承诺及保证
甲、乙、丙三方承诺,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甲、乙双方保证,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真实、合法、合规且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所转让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除丙方对标的股份的质权外标的股份无其他担保权益,没有其他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标的股权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就定或者决定。
乙方承诺,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2、本次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3、交易各方能否按协议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2021-034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18日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A股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1年5月3日及6月1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的相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4,223,990,5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06,878,869.96元。其中,A 股普通股股份数为35,497,756,583 股,本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共计约人民币 42.60 亿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 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
(2)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A 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9009192
联系传真:010-69008264
联系电邮:ir_group@picc.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