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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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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21-029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保税区南沙大街288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 吴锦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莹、陈思铭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