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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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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2号颐德大厦30楼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研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答恒诚、汪能平、伍松涛、郭宏伟、刘爱明、徐勇、杨大飞、邢良文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陆伟华、廖裕平、耿富华、卢梅英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覃宪姬女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普通议案,未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故议案1未通过。同时,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廖晓明进行了回避,未参与投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雪丽、陈晓村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7月7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广州市东风中路362号颐德大厦30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的具体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合计46,688,6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2,97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5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33,718,6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股份46,688,6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7%。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投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一项,审议未通过的议案共一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未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877,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95%;反对40,8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未通过。关联方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廖晓明进行了回避,未参与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77,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95%;反对40,8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卢跃峰 陈晓村

经办律师: 周雪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23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570,929,2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22,767,270.94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所有A股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上海证券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H股股票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www.crec.cn)网站的《关于代扣代缴2020年度末期股息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暂停H股股份过户登记》。

2.自行发放对象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78061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1-044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390 证券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21-037 证券代码:00390 证券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由7.56%减少至6.56%。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Denlux Microport Invest Inc.及其一致行动人Denlux Capital Inc.发来的《Denlux Microport Invest Inc.及其一致行动人Denlux Capital Inc.关于减持赛诺医疗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单位:股

备注:

1、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变动前后Denlux Microport Invest Inc.及一致行动人Denlux Capital Inc.拥有赛诺医疗权益的股份情况

单位:股

备注:

1、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本次减持计划:Denlux Microport Invest Inc.及一致行动人Denlux Capital Inc.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24,600,000股的贵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贵公司股份不超过8,200,000股,减持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贵公司股份不超过16,400,000股,减持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4%,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Denlux Microport Invest Inc.及一致行动人Denlux Capital Inc.在减持过程中严格履行《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承诺,并将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52,723,9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64,542,988.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67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67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7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9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21)22011701

特此公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1-029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41 证券简称:华域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1-024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21,858,54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5,357,976.16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 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6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65元。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公司联系

联系部门: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2313295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电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9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7月21日,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57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并及时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月22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2021-053

债券简称:16瀚蓝01 债券代码:136797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在瀚蓝广场1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伟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到的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全部3票通过)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2日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21-032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公司电子办公系统、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王建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

一、关于对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实施大环内酯类创新驱动产业链提升示范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增资25,000万元,用于其提高整体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资完成后,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1,000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为丰富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产品结构,助力企业提质升级,同意用增资金额实施内蒙中牧大环内酯类创新驱动产业链提升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25,080.45万元,超过增资额度的投资金额80.45万元由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自有资金解决。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此增资额度内实施项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对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增资8,500万元。其中,现金增资5,000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3,500万元。增资完成后,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此增资额度内办理增资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