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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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2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一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199,190元,其中返还货款9,3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899,190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被告一”)与原告金棒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了两份《销售合同》合计总价款为3,255万元,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二”)不是两份《销售合同》的签约主体,原告已支付货款930万元,尚未支付剩余货款2,295万元,被告一已向原告交付价值145万元的货物,已付款部分剩余785万元货物尚未交付。本次涉案金额合计12,199,190元,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2.42%,占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0.22%,所占比例较小,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风险提示: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如被告一败诉,则存在需部分或甚至全部退还货款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无法收回剩余货款的风险,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拜费尔近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关于金棒控股有限公司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1)粤0112民初17893号]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棒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A009G87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聚贤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强

被告一: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01689J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号自编号厂房B车间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

被告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28198443M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二为被告一唯一股东,持有被告一100%股权。

原告接受Vast Famous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与被告一签订《销售合同》两份,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FFP2个人防护口罩,上述口罩须出口至奥地利,故需符合欧洲质量标准。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总计930万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首期10万个口罩。上述口罩到达奥地利后,立即经奥地利联邦计量测量局物理技术检验服务中心检测,发现面罩密封线区域明显泄露、鼻子区域的气流不合格。

获知上述检测结果后,Vast Famous International Limited立即与被告一沟通,被告一拒绝承认其产品质量不合格。经长时间沟通,Vast Famous International Limited迫于无奈,再次委托原告以原告名义与被告一就《销售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被告一须再向原告供应FFP2个人防护口罩70万个,原告无需再向被告一支付930万以外货款。

交货当天,Vast Famous International Limited工作人员根据协议约定在交货现场对产品进行抽样并寄送样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进行质量检测。2021年3月19日,Vast Famous International Limited收到检测报告,样品泄露性实验结果超过FFP2防护口罩的欧洲EN149:2001+A1:2009的标准,再次质量不合格。

鉴于被告一两次生产不合格产品,导致Vast Famous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欧洲客户对被告一的产品质量与品控能力失去信任,取消与Vast Famous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间订单,不再向Vast Famous International Limited采购FFP2防护口罩。

原告认为,在买卖合同过程中,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是被告一作为供应商最基本的义务。被告一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未能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及品控水平,导致Vast Famous International Limited客户已取消订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原告及Vast Famous International Limited重大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两份《销售合同》及2021年2月23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2、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货款93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99,190元;

3、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返还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广大股东的利益。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两份《销售合同》合计总价款为3,255万元,被告二不是两份《销售合同》的签约主体,原告已支付货款930万元,尚未支付剩余货款2,295万元,被告一已向原告交付价值145万元的货物,已付款部分剩余785万元货物尚未交付。本次涉案金额合计12,199,190元,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2.42%,占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0.22%,所占比例较小,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如被告一败诉,则存在需部分或甚至全部退还货款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无法收回剩余货款的风险,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