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7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2021-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21-038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239,173,269股

发行价格:2.43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六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结论和核准文号;

1、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证券发行涉及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9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

(2)本次证券发行涉及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年4月13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

2、本次非公开监管部门的核准情况

2020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31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本次交易事项获有条件通过。

2020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18号),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239,173,269股

3、发行价格:2.43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581,191,043.67元

5、发行费用:2,040,000.00元(不含税)

6、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1年7月13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项汇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专用账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07015号),截至2021年7月13日止,海通证券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581,191,043.67元。2021年7月14日,海通证券将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2021年7月1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06号),截至2021年7月14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81,191,043.67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2,04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9,151,043.67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239,173,26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39,977,774.67元,变更后的股本金额为人民币3,896,339,676.0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

三房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报备的发行方案相关规定一致;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均已对取得公司股份做出限售承诺,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

三房巷本次交易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三房巷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附有《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缴款通知》《认购协议》合法、有效,三房巷本次发行之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三房巷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股份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价格为2.43元/股,发行数量为239,173,26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81,191,043.67元,发行对象总数为8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该等新增股份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发行对象为8家,分别为,发行对象的相关情况如下:

1、李建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2221969********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2、陆洲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2111969********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237,811.9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01-08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马铁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2301051970********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5、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11-06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8号7栋7-B

法定代表人:王政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和期货)、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其它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03-05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江阴市新国联基础产业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阴市新国联基础产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12-01

住所:江阴市香山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薛健

经营范围:电力及相关产品、热力的经营;电力投资;交通基础设备投资;建材、金属材料的销售;煤炭的批发;电力、热力咨询服务及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聚润(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聚润全天候6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聚润(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10-14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18层1832室

法定代表人:曹诗男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股份登记信息,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3,657,166,407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57,166,407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39,173,269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896,339,676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57,166,407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39,173,269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896,339,676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二)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扩大公司资产规模的增长空间,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三房巷集团等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海伦石化100%股权,将三房巷集团中盈利能力较强的瓶级聚酯切片、PTA业务注入公司,使得公司实现从PTA到瓶级聚酯切片产业链。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海伦石化PTA技改项目”有助于海伦石化主装置实现节能降耗,提高重组项目的整合绩效,进一步提升公司PTA和瓶级聚酯切片业务的发展;“补充流动资金、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将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升盈利能力。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的独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本次发行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股东基础的扩大和股东结构的改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高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独立性将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六)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为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六、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签字主办人:陈松、孔营豪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23219719

传真:021- 63411061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李仲英、郭珣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和16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梁春

经办会计师:陈泓洲、刘铸鹏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梁春

经办会计师:叶善武、刘铸鹏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21]000506号《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21-039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

被动稀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总股本由3,657,166,407股增加至3,896,339,676股,进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国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三房巷国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将从86.610%被动稀释至81.293%,持股比例被动减少5.317%。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详见公司2020-050号公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173,269股。2021年7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相关事宜,公司总股本由3,657,166,407股增加至3,896,339,676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三房巷国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67,455,5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610%,本次发行完成后,三房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不变,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81.293%,持股比例被动减少5.317%。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致使公司股份总数增加,公司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三房巷国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未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影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三房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了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21-040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详见公司2020-050号公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173,26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2.43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1,191,043.67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040,000.00元后,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9,151,043.67元。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于2021年7月14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2,162,400.00元后,余款人民币579,028,643.67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款项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0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1年7月14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石化”)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海伦石化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其中,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海伦石化、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伦石化PTA技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松、孔营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与海伦石化(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子公司,甲方一通过甲方二实施募投项目。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伦石化PTA技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松、孔营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