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8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现场由董事长吴富宝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不是参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或其关联方,因此,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吓虹、陈宓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9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26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22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富宝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鉴于初始确定的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或自愿放弃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8人调整为162人,前述离职或自愿放弃的原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7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1-030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6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22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徐金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7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1-031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8人调整为162人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覃一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7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2021年7月17日,公司披露了《力鼎光电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8人调整为162人,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公司独立董事也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初始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5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8人调整为162人,前述离职或自愿放弃的原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也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调整及其他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1-032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7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04.25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07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6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覃一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2、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7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21年7月17日,公司披露了《力鼎光电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确定2021年7月26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7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7元/股。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7月26日
2、首次授予数量:204.25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62人
4、授予价格:7.0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初始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5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8人调整为162人,前述离职或自愿放弃的原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7元/股。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首次授予的2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239.80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验成果的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7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调整及其他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