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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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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8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于7月26日在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事董5名,其中副董事长陆驰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项梁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回购但尚未使用的第一期回购的剩余库存股份即将到期,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同意公司对该部分股份用途变更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本次注销股份数量为4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43%,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股份注销的相关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详见同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同意注销第一期回购的剩余库存股465,000股以减少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拟由10,833.60万股减少至10,787.10万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人民币10,833.6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10,787.10万元。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综上,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拟发生变更,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相应修订。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提请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修订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及备案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51)详见同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基于当前市场状况及未来一段时期内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合理降低财务成本,优化公司资金结构,故终止“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并将该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待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后,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详见同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1-053)详见同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9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1年7月26日在公司综合楼306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监事陆毅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秦专成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终止“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理,同意公司终止该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0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

并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回购但尚未使用的第一期回购的剩余库存股份即将到期,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拟变更公司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拟变更公司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股份注销的相关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本次变更公司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概况

1、第一期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8年3月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2018年3月12日、2018年3月27日、2018年9月1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2018-005)、《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1)、《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2018-01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2018-045)。

截至2018年9月9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1,3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108,346,500股)的1.20%,最高成交价为27.7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2.10元/股,回购总金额为31,917,609.50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且已达到本次回购的金额下限。

2、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8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并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确定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5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11月2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继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2018-065)、《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1)、《关于继续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2018-073)、《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2019-012)、《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2019-068)。

截至2019年11月27日,本次已累计回购股份1,700,065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08,346,500股)的1.57%,最高成交价为22.71元/股,最低成交价18.8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34,470,760.2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达到本次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期限,回购金额已超过本次回购股份的金额下限,至此,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施上述两次股份回购累计回购股份3,000,06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08,336,000股)的2.77%。

3、回购股份使用及库存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9年12月3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本次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835,0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1月7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2月4日。

扣除已实施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835,000股,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为2,165,065股,其中第一期回购股份库存股为465,000股,第二期回购股份库存股为1,700,065股。

二、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内容

公司拟对第一次回购剩余的库存股465,000股的用途进行变更。

变更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变更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三、注销已回购股份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后,公司第一期回购剩余的库存股465,000股将全部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占公司最新总股本0.43%,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股份注销的相关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四、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价值持续增长的考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五、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本次注销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价值持续增长的考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6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鉴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拟注销第一期回购的剩余库存股465,000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0.43%。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拟由10,833.60万股减少至10,787.10万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人民币10,833.6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10,787.10万元。

二、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的经营范围由“氯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树脂和氯乙烯共聚乳液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制造与销售;塑料制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氯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树脂和氯乙烯共聚乳液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制造与销售;塑料制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与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提请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2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并将该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9402.99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9.52元,截至2016年6月24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257,0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8,54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28,500,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6]B09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建设周期的议案》,将“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 剩余产能的生产线建设周期适当延长,整个项目预计到2019年8月底前达到可使用状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建设周期的议案》,将“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 剩余产能的生产线建设周期适当延长,整个项目建设期计划延长至2021年8月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因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已建设完毕,2018 年5月22日,公司对该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厚桥支行,账号:651001040008534)进行了销户,并将结余资金 622.27 元(利息)转入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梅村支行,账号 84040154740003148)中。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及保荐机构与相应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二、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拟终止“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一一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以下简称“6万吨项目”),立项审批于2012年,该6万吨项目计划投资总金额30,388.16万元,拟以募集资金投入19,899.20万元,调整后投资总金额19,899.20万元,建设期限至2021年8月,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水性工业涂料基料-氯乙烯共聚乳液相关生产设施,氯乙烯共聚乳液涵括三大类产品(3万吨氯乙烯-醋酸乙烯-丙烯酸丁酯、2万吨氯乙烯-丙烯酸丁酯-有机硅、1万吨氯乙烯-丙烯酸丁酯-环氧树脂)。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2,400.69万元,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进度为62.32%,节余募集资金9,402.99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

(二)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

截至目前,“6万吨项目”厂房工程已建设完成,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60677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49,030.00㎡/房屋建筑面积11,702.7㎡,该不动产权证书已包含研发中心大楼面积3677.81㎡),该项目中的2万吨产能的生产线、配套中试线及公用工程已投入使用并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和竣工环保等验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该项目于2018年6月底部分产能投入使用,2018年、2019年、2020年水性产品分别实现营收1.18亿元、0.78亿元、1.15亿元。

(三)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公司“6万吨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及环保政策,2017年国内开始在集装箱用涂料领域全面推广涂料水性化,公司水性产品目前在该领域已连续多年占有较好的市场份额。虽然公司储备了更多品种的水性系列产品的技术,在很多领域的应用也有较大突破,非常看好;但一段时间内受行业政策、下游技术、设备、工艺等影响,其它领域的涂料水性化市场成长处于推广阶段,还需要时间,故该“6万吨项目”剩余产能的生产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未建设完成。因此,基于当前市场状况及未来一段时期内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合理降低财务成本,优化公司资金结构,故终止该“6万吨项目”。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若未来上述项目的其他领域水性产品市场规模增加,公司将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论证项目可行性、获取政府审批、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或建设,实现公司业务结构和产品品类布局的优化升级,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

(四)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6万吨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9,402.99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的需要,拟终止“6万吨项目”,并将上述剩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终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募投项目是根据市场客观实际情况发展变化审慎做出的,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将上述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为公司实现当前发展和未来布局提供助力,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

四、说明和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说明如下:

1、本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一年;

2、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按照相应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优化资本结构,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事项,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理,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募集资金投资明细、募集资金专户流水、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对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3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为维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13日(星期五)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6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1年8月6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3还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1年7月2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3以普通决议审议,需经出席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四、会议的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8月11日8:30-11:30,13:00-16: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公司证券投资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会务联系人:李专元、周雯;邮编:214196;电话:0510-88721510;传真:0510-88723566

4、登记手续:

(1) 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手续;

(2) 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 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 股东可以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收到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1年8月11日16:00送达),不接受电话登记。

5、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将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02

2、投票简称:洪汇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8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21年8月13日召开的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注:请在相应议案后的表决意见栏目下“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打“√”。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证券账户号:

委托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法人委托须盖法人公章。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4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

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王丽华女士、李燕昆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然人股东王丽华女士和股东李燕昆女士(王丽华女士与李燕昆女士为母女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7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9%,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925,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其中:

1、王丽华女士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84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

2、李燕昆女士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1,083,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如上表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特别说明:

1、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2、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上述人员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根据相关股份减持规定,上述人员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减持计划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计划减持的股东承诺:

1、股东王丽华女士和股东李燕昆女士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1)本人通过继承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人民币普通股)283.5万股股份,不存在以其他任何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之前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股份减持承诺

1)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洪汇新材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3〉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其他事项

①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②本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③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④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继承原股东的承诺

本人将继续履行原股东李川先生所作出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等相关承诺。

其中关于减持数量,王丽华女士和李燕昆女士仍将履行原股东李川先生减持承诺中:“(2)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的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王丽华女士和李燕昆女士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及《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人员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