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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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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21-052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10起一审判决;58起达成调解协议;85起二审判决;267起受理阶段。涉及龙薇传媒收购公司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4月16日届满,公司正有序推动存量案件的收尾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110起一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4,847,712.80元,一审判决金额4,691,448.41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8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合计1,277,393.84元;85起二审案件原诉讼金额7,444,939.73元,判决赔偿款及利息合计5,486,760.20元,案件受理费90,602.20元;267起受理案件合计诉讼金额10,948,064.9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相关方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21年7月26日,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以外,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发来的110份《民事判决书》、58份《民事调解书》和267份《应诉通知书》,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85份《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一)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邵林桥等110名自然人

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赵薇、龙薇传媒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4,847,712.8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110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对唐安炳等3名自然人诉公司、赵薇案件,原告所主张的投资行为虽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的期间内,但其在此期间卖出的祥源文化公司股票数量等于或超过了买入的数量,因此其投资行为与公司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2、对邵林桥等107人诉公司或龙薇传媒、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4,600,103.41元。

(2)共同被告方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与共同被告方负担91,345.00元。

二、调解情况

对周斌等58名自然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于调解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277,393.84元。

三、二审案件情况

(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丽娟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为128,868.00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诉讼请求。

华丽娟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77.00元,由华丽娟负担。

(二)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育芳等8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为7,444,939.73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相关方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5,486,760.20元。

公司及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2.20元,由公司负担。

四、受理案件情况

截至2021年7月26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67份《应诉通知书》,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0,948,064.97元,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10,948,064.9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267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涉及龙薇传媒收购公司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4月16日届满,公司正有序推动存量案件的收尾工作,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416号-2424号、(2020)浙01民初2426号-2428号、(2020)浙01民初2430号-2433号、(2020)浙01民初2435号-2438号、(2020)浙01民初2440号、(2020)浙01民初2442号、(2020)浙01民初2450号-2453号、(2020)浙01民初2456号-2469号、(2020)浙01民初2471号-2477号、(2020)浙01民初2550号、(2020)浙01民初2665号、(2020)浙01民初2775号、(2020)浙01民初2784-2786号、(2020)浙01民初2789号-2800号、(2020)浙01民初3001号-3004号、(2020)浙01民初3151号-3153号、(2020)浙01民初3160号、(2021)浙01民初32号-40号、(2021)浙01民初81号-93号、(2021)浙01民初107号-108号、(2021)浙01民初111号、(2021)浙01民初184号-194号、(2021)浙01民初452号。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111号、(2021)浙民终130号、(2021)浙民终133号、(2021)浙民终193号、(2021)浙民终196号、(2021)浙民终200号、(2021)浙民终203号、(2021)浙民终210号、(2021)浙民终213号、(2021)浙民终217号、(2021)浙民终220号、(2021)浙民终223号、(2021)浙民终226号、(2021)浙民终229号、(2021)浙民终232号、(2021)浙民终235号、(2021)浙民终241号、(2021)浙民终244号、(2021)浙民终247号、(2021)浙民终274号、(2021)浙民终344号、(2021)浙民终347号-348号、(2021)浙民终351号、(2021)浙民终354号-355号、(2021)浙民终358号、(2021)浙民终361号-362号、(2021)浙民终384号、(2021)浙民终394号-395号、(2021)浙民终398号、(2021)浙民终401号-402号、(2021)浙民终405号、(2021)浙民终408号、(2021)浙民终409号、(2021)浙民终412号、(2021)浙民终415号、(2021)浙民终437号、(2021)浙民终438号、(2021)浙民终441号、(2021)浙民终444号-445号、(2021)浙民终485号-486号、(2021)浙民终489号、(2021)浙民终492号-493号、(2021)浙民终496号、(2021)浙民终499号-500号、(2021)浙民终503号、(2021)浙民终506号-507号、(2021)浙民终554号、(2021)浙民终557号、(2021)浙民终560号、(2021)浙民终563号、(2021)浙民终566号、(2021)浙民终569号、(2021)浙民终572号、(2021)浙民终610号、(2021)浙民终613号-614号、(2021)浙民终616号、(2021)浙民终619号、(2021)浙民终620号、(2021)浙民终622号、(2021)浙民终625号、(2021)浙民终626号、(2021)浙民终628号、(2021)浙民终631号、(2021)浙民终645号、(2021)浙民终651号-652号、(2021)浙民终657号-658号、(2021)浙民终663号-664号、(2021)浙民终669号-670号、(2021)浙民终755号、(2021)浙民终761号。

(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1民初2425号、(2020)浙01民初2429号、(2020)浙01民初2441号、(2020)浙01民初2443号-2449号、(2020)浙01民初2478号-2479号、(2020)浙01民初2482号-2487号、(2020)浙01民初2489号、(2020)浙01民初2495号-2497号、(2020)浙01民初2499号、(2020)浙01民初2667号、(2020)浙01民初2787号、(2020)浙01民初2788号、(2020)浙01民初3167号-3186号、(2021)浙01民初102号、(2021)浙01民初103号、(2021)浙01民初109号、(2021)浙01民初110号、(2021)浙01民初171号、(2021)浙01民初172号、(2021)浙01民初256号、(2021)浙01民初457号、(2021)浙01民初466号、(2021)浙01民初467号、(2021)浙01民初663号、(2021)浙01民初1196号。

(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浙01民初2427号、(2020)浙01民初2429号、(2020)浙01民初2431号、(2020)浙01民初2450号、(2020)浙01民初3153号、(2020)浙01民初3160号、(2021)浙01民初39号-40号、(2021)浙01民初82号--84号、(2021)浙01民初86号--93号、(2021)浙01民初102号-103号、(2021)浙01民初171号--172号、(2021)浙01民初176号--179号、(2021)浙01民初181号、(2021)浙01民初183-194号、(2021)浙01民初457号、(2021)浙01民初466号、(2021)浙01民初470号-471号、(2021)浙01民初667号、(2021)浙01民初978号-979号、(2021)浙01民初996号--1000号、(2021)浙01民初1051号-1100号、(2021)浙01民初1151号-1158号、(2021)浙01民初1174号--1196号、(2021)浙01民初1198号-1253号、(2021)浙01民初1255号--1265号、(2021)浙01民初1267号--1294号、(2021)浙01民初1297号--1300号、(2021)浙01民初1351号--1364号、(2021)浙01民初1368号、(2021)浙01民初1370号-1372号、(2021)浙01民初1374号、(2021)浙01民初1381号-1394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2021-053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徐海青先生持有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0,95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8%。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因个人资金需求,徐海青先生计划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不超过35,000,000股。2021年5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35号),徐海青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38%。截至2021年7月26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徐海青先生累计减持4,050,000股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徐海青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股份,同时募集配套资金。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徐海青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所持股份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徐海青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0,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此次减持计划系股东徐海青先生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徐海青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继续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1、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1年7月22日、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6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实,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00万元~ 142,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加57,415万元~59,415万元,同比增加70%~72%。

2、预计2021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39,000万元~ 141,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加56,527万元~58,527万元,同比增加69%~71%。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00万元~ 142,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预计增加57,415万元~59,415万元,同比增加70%~72%。

2、预计2021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39,000万元~ 141,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预计增加56,527万元~58,527万元,同比增加69%~71%。

(三)公司本期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585.1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2,472.88万元。

(二)每股收益:0.36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2020年底面对原材料端价格的不断攀升,提前部署,及时调整市场策略。2021年上半年,覆铜板市场行情迅猛增长,公司紧紧抓住市场机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充分利用新增产能,报告期内覆铜板各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相比上年同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提升。因此,报告期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21年8月14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C座1层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赵贵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长陈锡明先生、董事符兴斌先生、孙迎新先生、独立董事崔劲先生、陈尚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唐大龙先生、董白云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3、公司高级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复兴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麒麟软件增资扩股实施员工持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 高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软件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软件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头孢氨苄胶囊(以下简称“该药品”)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1B02257),该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信息

药品名称:头孢氨苄胶囊

剂型:胶囊剂

规格:按C16H17N3O4S计0.125g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3037

药品标准:YBH09792021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二、药品研发及市场情况

头孢氨苄为第一代头孢菌素,属β-内酰胺类。头孢氨苄的作用机制是通过与细菌一个或多个青霉素结合蛋白(PBPs)相结合(头孢氨苄主要与PBP-3结合),抑制细菌分裂细胞的细胞壁合成,从而起抗菌作用。临床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急性扁桃体炎、咽峡炎、鼻窦炎、支气管炎、肺炎等呼吸道感染、中耳炎、尿路感染及皮肤软组织感染等。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推荐第一代头孢菌素为急性细菌性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的宜选或可选用药,并被《2018NICE/PHE指南: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抗菌药物处方》推荐为一线用药。现国内上市剂型为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剂型。头孢氨苄胶囊已进入2020年国家甲类医保目录,是最早进入我国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之一。

经查询药智网数据库,全国现有头孢氨苄胶囊批文273个,生产厂家181家,其中0.125g规格的生产厂家168家。2020年,头孢氨苄胶囊国内销售额约为1.5亿元人民币,本公司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121万元。

目前国内头孢氨苄胶囊(0.125g、0.25g、0.5g)已有 15个厂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致性评价审批。

该药品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以来,公司累计研发投入约为1483.03 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公司头孢氨苄胶囊(0. 125g)通过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扩大该药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并为公司进行中的其他产品一致性评价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

由于药品销售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头孢氨苄胶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9 证券简称:鲁抗医药 公告编号:2021-031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头孢氨苄胶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36 证券简称:中国软件 公告编号:2021-036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股票简称:生益科技 股票代码:600183 公告编号:2021一058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2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19,159.96?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8%,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921,846.0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9%。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8,5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毅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毅康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简称“恒丰银行福山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为恒丰银行福山支行与毅康公司在保理服务合同约定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保理服务合同届满之日起三年。被担保人为毅康公司,债权人为恒丰银行福山支行。

为满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康韩瑞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康韩瑞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简称“宁波银行慈溪中心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为宁波银行慈溪中心区支行与康韩瑞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发生的各项融资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保证期限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担保人为康韩瑞公司,债权人为宁波银行慈溪中心区支行。

本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及2018年10月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毅康公司提供金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五年。

本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及2021年4月19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宁波康韩瑞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康韩瑞公司提供金额为1.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一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6月16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业达智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曲毅

注册资本:16,400万元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工程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处理工程、水源及供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河流与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市政供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公共事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光伏发电、太阳能、风力发电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推广服务及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环保工程及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环保与新能源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以自有资金对水务行业的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电子产品、工业自动化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工业电子产品、给排水管材管件、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机械产品、园林植物;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及控制关系:毅康公司为本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

毅康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和2021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宁波康韩瑞电器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0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俊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电器配件、电源连接器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家用电器安装、维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及控制关系:康韩瑞公司为本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

康韩瑞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和2021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毅康公司与恒丰银行福山支行

1、合同双方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恒丰银行福山支行(债权人)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担保范围是毅康公司与恒丰银行福山支行签署的保理服务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主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为保理服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生效:自恒丰银行福山支行加盖公章及本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康韩瑞公司与宁波银行慈溪中心区支行

1、合同双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宁波银行慈溪中心区支行(债权人)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担保范围是宁波银行慈溪中心区支行与康韩瑞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形成的债务项下的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和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额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发生的各项融资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亿元整的所有债权,本公司与康韩瑞公司的其他股东韩电集团有限公司按照3:2(即持股比例)承担按份连带责任保证,据此,本公司的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合同生效: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为了提高本公司资金流动性,同时为了满足毅康公司和康韩瑞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保障上述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本公司决定为上述公司签署的融资合同提供担保。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毅康公司和康韩瑞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对上述公司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对上述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本公司为控股公司毅康公司和康韩瑞公司提供担保时,毅康公司的其他股东为担保额度的49%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康韩瑞公司的其他股东与本公司一同按持股比例为康韩瑞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19,159.96?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8%,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921,846.0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9%。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8,5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

六、备查文件目录

《保证合同》等。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生经贸”)、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控股”)、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集团”)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书》,就与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友谊集团与凯生经贸、武信投资控股、武信投资集团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一审判决后,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同时,公司亦接到控股股东武信投资控股函告,其认为:该判决尚未生效,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判决内容有失公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认可判决结果,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5月,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三、进展情况

凯生经贸、武信投资控股、武信投资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凯生经贸、武信投资控股、武信投资集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友谊集团,原审第三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

(一)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2019)辽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辽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二审判决后,公司积极跟进后续进展情况,目前凯生经贸、武信投资控股、武信投资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判决结果及其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了解最新进展情况,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二)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三)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1-058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于雁冰先生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现已满三个月,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秘辞职,未聘任新董秘的,可以由公司高管代行董秘职责3个月,3个月仍没有聘任新董秘的情况下,必须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自2021年7月26日起,公司董事长车轼先生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则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选聘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1-05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冠抗体检测产品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通知,公司全资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于近日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检测试剂的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2、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400541

3、预期用途: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样本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仅用作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阴性疑似病例的补充检测指标或疑似病例诊断中与核酸检测协同使用。

4、申请人: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同类产品相关情况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信息,截至公告日,国内多个产品已取得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中约 30 个产品取得核酸类检测试剂注册证,约 27 个产品取得抗体类检测试剂注册证)。

三、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获得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医疗器械注册证》,标志着该产品具备获批上市的资质,提升了公司新冠检测产品组合,可以满足不同场景和用途的临床需求,增强了产品和服务的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助力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上述产品实际销售情况取决于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检测需求,公司目前尚无法预测其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21一022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21-57

债券代码:114423、114489 债券简称:19康佳02、19康佳04

114524、114894 19康佳06、21康佳01

133003、133040 21康佳02、21康佳03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