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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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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中利集团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作为双方在河北省范围内的新能源市场开展合作或合资发展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实施细节有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之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1、近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河北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发挥各自不同领域优势的互补性,信息共享,共谋发展。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70344224N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2008-01-16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51号

经营范围:受公司委托对公司在河北区域内发电企业(供热企业)及相关产业的项目投资、电源开发、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进行经营管理。

华电河北分公司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乙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在河北省范围内的新能源市场开展合作或合资发展。在光伏电站项目开发、EPC 建设、配套产业投资等方面实现全面合作。

2、乙方开发的平价和竞价光伏项目:拟由甲方作为该项目的投资持有方,乙方优先提供光伏组件、光伏电缆、农业光伏设计及支架等产品及EPC 总承包中的部分产品或服务。

3、甲方在区域内自行开发的光伏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采用乙方的组件、电缆产品及EPC 总承建。

4、根据合作项目开发需要,双方可以按照一定股比在当地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由甲方控股,乙方参股。

5、双方拟共同与地方政府签署开发2.5GW 以上规模电站项目及整县分布式项目。如政府要求,在当地同时投资工业制造项目,如:组件、储能、环保等生产型公司,乙方负责在当地组建相应公司,双方共同参与的方案另议,投资建设满足地方政府要求的配套产业。

6、双方共同在河北区域内打造“全国低碳智慧绿能示范县”,乙方负责在项目前期开发阶段免费提供包括项目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收益率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方案提供甲方参考,甲方负责做好地方政府关系的协调。取得项目开发权后,原则上以双方合资公司名义申报并开发建设,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采用乙方产品及EPC 工程总承建。

(二)保密责任

除遇特殊情形外,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签署前的各项谈判及本协议中涉及的各项条款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商业机密均应严格保密。该保密责任不受时间限制,本协议终止后,已约定的保密责任仍然有效。

(三)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若产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其一,华电河北分公司为央企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拥有良好的“背书”优势,主营业务隶属综合能源服务等,总装机容量457.0万千瓦。总供热面积近1亿平方米,承担着石家庄市50% 以上的集中供热任务,服务用户约230万。目前,华电河北分公司正逐步实现由发电供热为主的生产型企业向清洁能源发电、售电、配电、供热、热电服务为主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型企业转变。

其二,中利集团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是全球一级组件供应商、中国光伏制造商一级领跑者企业, 国内最大的光伏电站开发商之一;具有太阳能光伏电站设计、EPC承建资质和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旗下的常熟腾晖光伏组件基地、泰国腾晖光伏组件基地已运营多年,2021年初起,公司新设立的山东淄博腾晖光伏组件基地、江苏泗阳腾晖光伏组件基地陆续投入生产运营。公司旗下的新一代高效光伏组件总产能实现数倍增长。

其三,双方具有较强的业务互补性,本次合作将有利于提升双方在整县(市、区)屋顶光伏领域、尤其是河北省范围内屋顶光伏市场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本次合作重点之一为整县屋顶光伏分布式、网源荷储一体等业务,双方约定拟共同与地方政府签署开发2.5GW 以上规模电站项目及整县分布式项目,对公司新投入运营的新一代高效光伏组件产能消化有积极意义。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对方产生依赖的可能性。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2、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伟峰先生被动减持269,300股。此外,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 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无变动。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李新华、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喜、李效萱、李华栋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7月28日。

● 公司股东陈启勇、王儒、向焕荣、郑启、程平松、赵鑫、张先梅、孙雄英、勾志柯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2年7月28日。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96元,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2021年1月28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一、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作为股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启勇、王儒(2020年11月卸任)、向焕荣、郑启、程平松(2020年1月卸任)、赵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的哥哥、公司董事李国喜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的姐姐李效萱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6、公司董事李国喜的儿子李华栋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公司董事长陈启勇的配偶张先梅、董事王儒(2020年11月卸任)的配偶孙雄英、高管赵鑫的配偶勾志柯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2021年7月26日收市,公司股票已经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调整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14.46元/股(公司对2020年度的利润进行了利润分配,并于2021年5月28日发放了现金红利0.5元/股,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调整为14.4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前述承诺,公司上述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的哥哥(公司董事)李国喜、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的姐姐李效萱、公司董事李国喜的儿子李华栋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7月28日。

作为股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启勇、王儒(2020年11月卸任)、向焕荣、郑启、程平松(2020年1月卸任)、赵鑫以及公司董事长陈启勇的配偶张先梅、董事王儒(2020年11月卸任)的配偶孙雄英、高管赵鑫的配偶勾志柯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2年7月28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上述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安基金”)签署的销售协议,本公司决定增加腾安基金为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自2021年7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安基金指定的方式办理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销售业务,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相关事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适用产品

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展机构

注:本公司已与上述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优惠方式

通过上述机构申购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均按照下述方式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申购费率按相应渠道折扣优惠,即执行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折扣率

具体优惠折扣率对照如下:

1、原日常申购费率

2、申购优惠折扣

注: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可参加费率优惠活动,优惠活动开展时间等具体情况以各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3、费率优惠期限

以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详情

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3

网址: http://www.ixzzcgl.com

五、重要提示

1、费率优惠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交易等相关业务前,敬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2、各相关机构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正常申购期场外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转换、定投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3、本公告涉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各相关销售机构所有,有关费率优惠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各相关销售机构有关公告; 凡涉及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等业务的其他未明事项,敬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安排和规定;

4、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每份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1年。每份A类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业务,每份A类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最短持有期指A类份额申购确认日起至该A类份额申购确认日1年后的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视同为对日。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存在投资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后,面临1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5、本集合计划是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产品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京山轻机,证券代码:000821)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21年7月23日、7月26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有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除已披露信息外,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情况及已披露信息外,本公司目前没有其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0万元–12,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97%-111.16%。截至公告日,2021年半年度业绩不存在需要修正的情况;公司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未向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提供。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1-37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68 证券简称:蓝天燃气 公告编号:2021-035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0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1-0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3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21年7月1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http://www.ccnew.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42,884,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包括A股股东及H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8,929,039.9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一期、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0.017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153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917759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1-04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股东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代表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31,738,55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9.30%,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已于2018年1月3日解除限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渤海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6,530,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6.39%。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披露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渤海公司计划自股份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92,857,694股,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渤海公司通知。渤海公司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2,857,6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届满,减持计划结束。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渤海公司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渤海公司在上述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2,350,000股,上表中当前持股数量及当前持股比例为综合上述因素后的持股信息。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7/2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1-060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或“本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本公司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集团”)《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告知函》,获悉万方集团于2021年7月23日将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情况

二、本次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

2、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证券公司按照万方集团的意见行使。

3、待购回期间,交易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归属于万方集团。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 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1-061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公司股东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或“本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本公司股东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锦众”)《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股权质押的通知》,结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质押冻结相关资料,获悉公司股东金投锦众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股份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2021年7月23日)

金投锦众解除质押的70,528,694股份当时被质押情况请查阅本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2021年7月23日,金投锦众所持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如下: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相关资料。

2、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股权质押的通知。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1-062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方式

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24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全体董事均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四)会议召开的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关于对外捐赠支持防汛救灾的议案》

当前,河南省多地受极端强降雨影响,发生洪涝灾害,部分地区受灾严重,造成了重大损失。身处灾区,公司被迫紧急停产,我们感同身受。为践行社会责任,公司拟通过定向捐赠的方式,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捐赠2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河南省焦作市及焦作市马村区的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风雨同舟,共克时艰,助力家乡共渡难关。

议案表决情况:

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1-063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捐赠支持防汛救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7月26日,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或“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支持防汛救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捐赠事项概述

当前,河南省多地受极端强降雨影响,发生洪涝灾害,部分地区受灾严重,造成了重大损失。身处灾区,公司被迫紧急停产,我们感同身受。为践行社会责任,公司拟通过定向捐赠的方式,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捐赠2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河南省焦作市及焦作市马村区的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风雨同舟,共克时艰,助力家乡共渡难关。

本次对外捐赠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支持防汛救灾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捐赠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对外捐赠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捐赠是为了支持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本次对外捐赠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第三大股东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集团”)通知, 获悉兴长集团所持本公司的部分股份于近日解除质押并进行了再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说明:2018年5月15日兴长集团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的股份数为8,000,000股,我公司于2019年、2020年分别实施了每10股送0.5股的利润分配方案,质押股份数量增加为8,820,000股。

二、股东股份重新质押的基本情况

三、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公告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解除质押明细表;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大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1-040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大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