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84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7 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王洪娣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磊的母亲,赵磊于2021年3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为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洪娣买卖股票的时间远早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消息形成时间,王洪娣在2021年1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87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26日在台州椒江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名,亲自参加会议监事3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家胜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讨论,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本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被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8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74元/股。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同时登载于2021年7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2021-8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国平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其中独立董事傅仁辉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董事李琰先生、费荣富先生、郑柏超先生、于铁铭先生,独立董事赵家仪先生、杨立荣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华川先生、金军丽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沈锡飞先生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审议通过。
2、关联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1、议案2、议案3回避表决。
3、根据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77号),公司独立董事傅仁辉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委托投票期间,1名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3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34%。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楼建锋、曹子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楼建锋律师、曹子圆律师视频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认为海正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7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86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6日在台州椒江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亲自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国平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过认真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授予价格为8.74元/股。独立董事已就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已登载于2021年7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蒋国平、陈晓华、李琰回避表决。
二、关于制订《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同日全文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88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7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8.74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授予价格为8.74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为了更好且谨慎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审慎讨论后决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中有关业绩指标及水平调整的内容进行修订。为此,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对外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78号)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21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方式公示了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收到一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
2021年7月20日公示期满后,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1-81号)。
4、2021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台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83号),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台国资[2021]84号),台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海正药业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7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84号)。
5、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授予价格为8.7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满足下列授予业绩条件:
(1)公司2020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实现增长且为正;
(2)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26日
2、授予数量:3,000万股
3、授予人数:698人
4、授予价格:8.7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期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而取得的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满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
以上扣非后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
■
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除限售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至少达到达标及以上,方可解除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无调整。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8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74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1、本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被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8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74元/股。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卖出。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磊的母亲王洪娣于2021年1月22日卖出500股,赵磊于2021年3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为公司高级副总裁。有关本次卖出的相关说明可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84号)。
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6日,根据授予日 A 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 A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21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刺激作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海正药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十、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