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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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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7版)

2018年5月30日,正和生态与六盘水正和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正和生态承担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山地旅游扶贫度假区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设计、工程建设,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7日,工期为1,095日历天,合同总价暂定为742,054,400.00元。

2、《唐山市东湖片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2019年1月4日,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和生态签订《唐山东湖片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正和生态承担唐山市东湖片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9年1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合同总价款暂定为225,000,437.18元。

3、《太湖流域丹阳市上练湖湿地及周边生态修复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

2016年3月1日,正和生态同丹阳练湖生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丹阳练湖度假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开发区锦湖路12号)签订《太湖流域丹阳市上练湖湿地及周边生态修复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正和生态承担位于丹阳市练湖度假区上练湖区域的“太湖流域丹阳市上练湖湿地及周边生态修复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主要负责湿地保护及生态修复、景观工程建设及配套内容,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325,640,0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40天。

4、《贵州省六枝特区示范小城镇生态环境扶贫PPP项目存量项目运营维护合同》

2019年5月18日,正和生态与六盘水正和签订《贵州省六枝特区示范小城镇生态环境扶贫PPP项目存量项目运营维护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正和生态承担贵州省六枝特区示范小城镇生态环境扶贫PPP项目子项目B-存量项目运营维护工程,具体包括: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水电配套工程等工程的维护和包养、日常设施维护、日常绿化养护、日常水电配套维护及根据甲方要求组织文化活动等。合同期限为17年,自2019年5月18日至2036年5月17日。运营维护面积总计74.84万平方米,暂定17.26元/平方米/年,运营维护费每三年调整一次。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3月7日,正和生态与金华市多湖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正和生态负责位于多湖中央商务区西南部,环城南路与东市南街交叉口的东北角的“金华赤山公园项目Ⅰ标”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20年3月2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合同价款为302,310,565.00元。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4月22日,正和生态与六盘水正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正和生态负责位于六枝特区郎岱镇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山地旅游扶贫度假区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的工程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29天,合同价款为19,997.30万元。

7、《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2020年4月23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正和生态、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与福建大爱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正和生态、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共同承担莆田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湄洲湾北岸段)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450日历天,项目总投资约为51,983.16万元。

8、《河北雄安绿博园雄安园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

2020年7月5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正和生态与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河北雄安绿博园雄安园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正和生态承担位于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的“河北雄安绿博园雄安园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标段”的工程施工,主要负责该项目公共区域和雄安林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采购、施工等全部内容,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35天,合同总价为547,846,705.25元。

2020年9月8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下发《关于河北雄安绿博园雄安园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名称更改的复函》,同意采用“雄安新区北区郊野公园”替代“河北雄安绿博园”的表述,项目名称变更为“雄安新区北部郊野公园雄安园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2020年12月2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下发《关于变更雄安郊野公园前期工作函项目名称的函》,将“雄安新区北部郊野公园”更名为“雄安郊野公园”,因此招股意向书中将本项目称为“雄安郊野公园雄安园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标段”。

9、《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2020年9月24日,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正和生态、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唐山市花儿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承担位于唐山市开平区龙华道北、开越路西的河北省第五届园林博览会建设项目,设计30天,施工工期为210天(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主体完工),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3日,合同暂定价格为124,744.86804万元,其中正和生态施工主要内容为古建五苑、八座景观桥、小品雕塑等工程,施工总造价约3.6亿元。

10、《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2021年6月5日,正和生态、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阳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承担位于保定市高阳县津石高速北口,津石高速西口,高阳县高保路段,高阳县高安路段和砖厂路段的景观提升项目,合同签订后10日提交全部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开工日期为2021年6月8日,具体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完工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设计费81.50万元,工程施工费不超过49,655,825.45元,其中正和生态承担80%的施工任务,工程造价39,724,660.36元。

(二)设计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本部分“1、重大施工合同”部分所述EPC总承包合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签署、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计合同如下: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016年4月22日,正和生态与陕西西咸新区都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6-C07-1616-L-J)。根据该合同约定,由正和生态为渭河滩区生态治理(咸阳湖二期项目)提供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服务,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工期为65日历天,设计费用总价为8,192,800.00元。设计已基本完成,设计配合后期施工。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

2017年4月13日,正和生态与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根据该合同约定,由正和生态为凉水河湿地建设工程(一期)(设计)项目提供服务,计划开始设计日期为2017年4月14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为2017年5月4日,设计周期为2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15,020,300.00元。设计已基本完成,设计配合后期施工。

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2019年3月6日,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和生态、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与兰州新区土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和生态、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为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提供服务。正和生态负责策划定位、总体规划设计及景观规划设计等,设计费为15,435,000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计划工期为730日历天(含勘察、设计、施工、采购时间)。

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2019年3月6日,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和生态、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与兰州新区土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和生态、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为兰州新区田园综合体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提供服务。正和生态负责规划设计、公共区域景观设计、公共区域农业景观设计、山地景观设计等工作内容,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工期为730日历天(含勘察、设计、施工、采购时间),设计费为22,020,000.00元。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019年4月26日,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和生态与大理市洱海生态环境保护“三线”划定项目工程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上述三家公司共同承担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0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合同总价款为8,050.92万元。其中生态部分、省、州政府方案汇报由正和生态牵头完成,选线方案、景观部分、概算、管理由正和生态配合完成,图册、施工图阶段成果由三方共同完成,施工期间现场设计代表服务及技术配合由三方按照专业分工共同完成。

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019年5月28日,正和生态、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唐山市路北区市政设施服务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正和生态、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火车站西片区的“京唐大道(竹安路-唐安路)、国防道西延(竹安路-唐安路)、北新道(站前路-唐安路)两侧绿化、站南公园绿化项目总承包”的设计服务。计划开始设计日期为2019年5月18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合同总价为10,793,217.59元。

7、《沙井街道耗乡公园新建工程设计合同》

2020年1月,正和生态、译地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院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沙井街道耗乡公园新建工程设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正和生态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承担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北部的“沙井街道耗乡公园新建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工作,合同总价(含税)暂定为972.60万元。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019年10月21日,正和生态与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正和生态承担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的“东湖片区生态修复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花海田园及动物园提升改造子项目”的设计服务,主要负责二期花海田园工程、动物园提升改造工程等设计内容,设计费用暂定为2,667.00万元。

9、《技术服务合同》

2021年3月30日,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正和生态、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正和生态作为联合体成员承担莆田市木兰溪下游水生态综合修复与治理项目设计劳务服务、龙江中下游(南门闸至滨海大通道)综合治理工程部分内容勘察设计劳务服务,合同总价(含税)暂定为997.69万元,正和生态具体负责木兰溪下游水生态综合修复与治理项目景观生态部分的设计任务。

(三)重大借款及相关担保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如下:

1、六盘水正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工商银行六枝特区支行”)借款79,000万元

2019年1月29日,六盘水正和与工商银行六枝特区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0241000002-2019年(六枝)字00015号),贷款金额为79,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年。合同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20%。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都按该期利率确定日所确定的当期借款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时同时调整。贷款用途为用于六枝特区郎岱山地旅游扶贫度假区第一期工程项目建设。

根据发行人与工商银行六枝特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0241000002-2019年六枝(保)字0001号),发行人作为保证人为六盘水正和与工商银行六枝特区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0241000002-2019年(六枝)字00015号)项下债权提供担保。

根据张熠君与工商银行六枝特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0241000002-2019年六枝(保)字0002号),张熠君作为保证人为六盘水正和与工商银行六枝特区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0241000002-2019年(六枝)字00015号)项下债权提供担保。

2、六盘水正和向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000万元

2020年8月31日,六盘水正和与贵州银行六枝特区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贵银六盘水(六枝)借2020083101),贷款金额为3.9亿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31日至2037年8月31日,合同利率为浮动利率,以每一周期约定执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加235基点,利率调整以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以提款日为第一周期的起始日。其中第一周期执行的LPR为提款日最近一个月已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第二期及以后各期执行的LPR为该周期首月提款日的对应日最近一个月已公布的LPR,无对应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对应日。借款人分次提款的,均按第一笔提款计算的利率执行。贷款用途为用于支付六枝特区示范小城镇生态环境(一期)建设工程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

根据六盘水正和与贵州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贵州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六盘水正和与贵州银行六枝特区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贵银六盘水(六枝)借2020083101)项下债权提供担保。

3、荆州分公司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湖北银行荆州分行”)借款5,000万元

2020年11月30日,荆州分公司与湖北银行荆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C2020借200611300001),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合同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的基础上增加265BP基点,贷款用途为支付工程材料款等日常经营周转。

根据张熠君与湖北银行荆州分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C2020Z保200611300001),张熠君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为2020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30日,担保债权的最高额为5,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湖北银行荆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C2020Z保200611300002),发行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为2020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30日,担保债权的最高额为5,000万元。

根据荆州分公司与湖北银行荆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C2020Z质200611300001),荆州分公司将编号为YBY-201807《湖北省第二届园林博览会暨荆州市第一届园林博览会外围配套工程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YBY-201808《外围配套工程建设项目EPC工程合同》、YBY-201926《湖北省第二届园博会(荆州)大师园、友城园、荆州园等9个展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俞孔坚大师园建设项目工程合同》项下对荆楚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价值8,500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湖北银行荆州分行,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厦门银行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授信2,000万元

2020年12月9日,发行人与厦门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1202202012072451),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20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8日。

根据张熠君与厦门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1202202012072451BZ-1),张熠君为发行人与厦门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1202202012072451)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金额为2,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厦门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1202202012072451ZY-1),发行人将编号为温生合备字园林[2018]1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对温州生态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总价值16,368,003.07元的应收账款、《金华市区梅溪流域综合治理(干流部分)工程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对金华市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总价值41,326,126.87元的应收账款(合计总价值57,694,129.94元的应收账款)及其产生的收益质押给厦门银行北京分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5、发行人向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借款5,000万元

2020年12月17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YYB27(融资)20200035),最高融资金额为1亿元,融资额度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

2020年12月17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YYB2710120200107),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6月20日,合同利率为每笔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7基点,贷款用途仅限用于经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审批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中所述贷款用途。

根据发行人与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YYB27(高质)20200018),发行人将知识产权地形改造过程中对原始大树的保留方法(ZL201210125872.1)、沙漠环境下的植树造林方法(ZL201310144580.7)质押给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为发行人与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YYB27(融资)20200035)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保证期间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担保债权的最高额为1亿元。

根据张熠君与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YYB27(高保)20200067),张熠君为发行人与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YYB27(融资)20200035)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担保债权的最高额为1亿元。

6、发行人向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借款6,500万元

2020年12月28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0654130),授信额度为6,5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

2020年12月28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签订《借款合同》(0655375),贷款金额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1个月,合同利率为提款日前一日1年期央行LPR加137个基点,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房租、工资等日常运营支出。

2020年12月28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签订《借款合同》(0655376),贷款金额为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1个月,合同利率为提款日前一日1年期央行LPR加137个基点,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房租、工资等日常运营支出。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2020年WT1811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向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发行人与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其最高额为6,500万元,担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每笔借款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2020年WT1811-2号《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向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发行人与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贷款,金额为4,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根据张熠君、汇恒投资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2020年BZ1811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张熠君、汇恒投资在6,500万元最高额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张熠君、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2020年DYF1811号《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张熠君以其拥有的坐落于朝阳区紫玉东路1号086幢1至2层(X京房权证朝字第985141号)的不动产权,发行人以其拥有的坐落于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7层B-2008(X京房权证海字第320027号)的不动产权,在6,500万元最高额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2020年QZY1811号《最高额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拥有的《太原市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南岸)施工(一标段)合同》项下对太原市晋阳湖管理处总价值81,101,541.44元的应收账款、《和顺县麻衣寺生态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项下对和顺县林业局总价值31,738,999.99元等9项应收账款权(合计总价值275,170,170.51元的应收账款),在6,500万元最高额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

7、发行人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简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借款1,000万元

2021年2月5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07700LK21ABDF2K),具体贷款利率以每笔贷款发放时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2021年2月9日,发行人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9日,借款年利率为5.22%,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性资金。

根据张熠君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07700KB21AAGNE1),张熠君为发行人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07700LK21ABDF2K)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限额为3,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发行人向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借款5,000万元

2021年2月26日,正和生态与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YYB27(融资)20200034),最高额融资额度为5,000万元,融资额度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

2021年2月26日,正和生态与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YYB2710120210007),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合同利率为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壹年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7基点确定,贷款用途为经审批同意所述贷款用途。

根据发行人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2021年WT0085号),发行人委托中关村担保为发行人与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YYB27(融资)20200034)项下债权提供担保。

根据中关村担保与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2021年WT0085-1号),中关村担保为发行人与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YYB2710120210007号)项下债权提供担保。

根据张熠君、汇恒投资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2021年BZ0085号),张熠君、汇恒投资作为保证人为发行人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2021年WT0085号)提供反担保。

根据张熠君、发行人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2021年DYF0085号),张熠君将房屋(X京房权证朝字第985141号)、发行人将房屋(X京房权证海字第320027号)抵押给中关村担保,为发行人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2021年WT0085号)提供反担保。

根据发行人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2021年QZY0085号),发行人将太原市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南岸)施工(一标段)等九项应收账款质押给中关村担保,为发行人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2021年WT0085号)提供反担保。

9、发行人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锦州银行北京分行”)借款1,000万元

2021年3月16日,正和生态与锦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小微企业借款合同》(锦银北京分行2021年企借字第017号),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合同利率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且有效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65基点确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保持不变,贷款用途为支付货款、设计费、工人工资等日常支出。

根据张熠君与锦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锦银北京分行2021年保字第017号),张熠君作为保证人为正和生态与锦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小微企业借款合同》(锦银北京分行2021年企借字第017号)项下债权提供担保。

10、正和恒基2021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

2021年6月18日,正和生态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中关村担保签订《正和恒基2021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合作协议》(合同编号:MI9920210035-1),正和生态拟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正和恒基2021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场内备案;同时委任中关村担保为本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融资及财务顾问机构。

2021年6月18日,正和生态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正和恒基2021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备案协议书》(合同编号:MI9920210035-2),正和生态拟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正和恒基2021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场内备案,并征集意向认购方。

2021年6月18日,正和生态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正和恒基2021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登记托管服务合同》(合同编号:MI9920210035-3),正和生态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正和生态所发行的“正和恒基2021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的登记服务机构,并向正和生态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持有人提供定向融资计划登记、收益分派、持有人资料查询、合约证明以及有关合约管理的信息披露等服务。

2021年6月18日,正和生态与中关村担保签订《正和恒基2021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合同编号:MI9920210035-4),该产品备案金额为2,000万元,期限为36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年,按季度付息,本金到期一次性支付,剩余收益随本金清,中关村担保对该产品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6月18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了《备案通知书》(编号:DR-JFZXB0045BA),同意“正和恒基2021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在该所备案登记。

11、发行人向股东汇恒投资借款6,000万元

2021年7月8日,发行人与汇恒投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全部汇入正和生态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至12个月止,借款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

三、发行人其他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签署、正在履行(正在现场施工或现场完工后尚未验收)的本部分“二、重大合同”之外的金额为5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合同、设计合同详见“附件一 发行人其他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

四、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担保外,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目前尚在审理或执行中的单笔/单个客户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

上述案件均为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被告/被申请人均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该等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

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标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重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诉讼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没有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七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资产评估机构

(六)验资机构之一

(七)验资机构之二

(八)股票登记机构

(九)收款银行

(十)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九)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方式

上述备查文件将置备于下列场所,查阅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00~3:30。

(一)发行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B座21层

联系人:冯艳丽

电话:010-59847911

传真:010-82601974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赵臻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00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