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62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1-050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7月27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上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合法、完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5、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425,8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5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7,420,2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5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7%。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众信科技、徐林英、杨三飞拟签订〈补充协议三〉暨相关方承诺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7,425,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补选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王依娜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同意57,425,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王依娜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伟、王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62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1-049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部分2020年度业绩
承诺补偿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业绩承诺情况概述
根据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或“甲方”)与徐林英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一”)、杨三飞先生(以下简称“乙方二”)签订的《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林英、杨三飞关于泉州众信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林英、杨三飞关于泉州众信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二)》(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二)》”)中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约定,由于2020年度泉州众信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科技”)实现扣非净利润18,400,790.78元,未能完成约定35,000,000.00元的业绩。依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二)》第四条,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 利润补偿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承诺数总和×累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2020年度乙方一应承担补偿金额为1,637,983.90元,2020年度乙方二应承担补偿金额为3,275,967.80元。
二、业绩承诺及完成情况
乙方一已归还2020年度应承担的补偿金额1,637,983.90元,乙方二针对其2020年应承担补偿金额已出具分期还款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3日、2021年7月10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部分2020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的进展公告》和《关于公司与众信科技、徐林英、杨三飞拟签订〈补充协议三〉暨相关方承诺变更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乙方二按上述承诺函约定支付的第一期业绩补偿款项1,091,989.27元。
三、后续措施
公司将根据乙方二于2021年7月2日做出的《承诺函》之约定,督促乙方二按时履行剩余的业绩补偿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杨三飞2020年业绩补偿款之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