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1-094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出资59,900万元与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衢州市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衢州安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特别风险提示:本基金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合伙人未能按约定缴足资金的风险;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以及经营管理的不确定性影响,本基金可能会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1年7月27日,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与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资本”)和衢州市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山投资”)完成衢州安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签署,拟共同设立衢州安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安友”或“合伙企业”)。其中,信安资本为普通合伙人,华友钴业、两山投资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120,000万元,其中华友钴业出资59,900万元,出资比例为49.92%。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信安资本、两山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衢州市国资委”)。公司与信安资本、两山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信安资本、两山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衢州安友份额认购,也不在衢州安友任职。
二、协议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1.信安资本
公司名称: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龙南路28号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杜清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09月0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主要股东:衢州市国资委间接持有信安资本98.1%的股份,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信安资本1.9%的股份。
信安资本为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有限合伙人
1. 华友钴业
公司名称: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梧振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华
注册资本:121973.4283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2年05月22日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钴、镍、铜氧化物,钴、镍、铜盐类,钴、镍、铜金属及制品,钴粉,镍粉,铜粉,氢氧化钴,钴酸锂,氯化铵;金属矿产品和粗制品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生产设备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主要股东: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陈雪华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3.35%的股份。
2. 两山投资
公司名称:衢州市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芹江东路288号3幢B521室
法定代表人:王孟
注册资本:50000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10月15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衢州市国资委间接持有两山投资78.5%的股份,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两山投资1.5%的股份,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间接持有两山投资5%的股份,开化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持有两山投资5%的股份,江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间接持有两山投资5%的股份,常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间接持有两山投资5%的股份。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总认缴出资额及经营范围等
1、基金名称:衢州安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营业执照为准)。
2、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芹江东路288号3幢A407室(以营业执照为准)。
3、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不定期。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为7年(本合伙企业自首次交割日起3年内为投资期)。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前,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基金;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届满的,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期限由合伙人决议决定。
4、总认缴出资额:120,000万元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以营业执照为准)
7、执行事务合伙人:信安资本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合伙人名录、出资方式、出资额、合伙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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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伙人及其出资
1、本合伙企业仅接纳一个普通合伙人,为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基于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同等的财产权利。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120000万元,由全体合伙人缴纳。
3、各合伙人应根据下述规定分多期缴付其认缴出资额,每期出资金额由普通合伙人根据投资项目进展而定:
(1)普通合伙人可于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后的任何时间向各合伙人发出第一次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首期提款通知”),要求各合伙人在首期提款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缴付第一期出资。普通合伙人按照本项发出的首期提款通知中所载明的缴付期限截止日期即为“首次交割日”;
(2)首次交割日的一周后,普通合伙人可视项目进展情况向各合伙人发送各期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但需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各合伙人发出上述通知。
(二)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当然担任本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本合伙企业仅可在普通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及依本协议约定转让权益时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委派代表,具体执行合伙事务。
2、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权:
(1)对本合伙企业的运营、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有权为本合伙企业做出所有投资及投资退出的决策,并可对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做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本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
3、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本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2)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三) 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2、本合伙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其内容为沟通信息、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投资情况和本合伙企业的其他重大事件、各合伙人之间进行讨论以及向普通合伙人提出建议。
3、临时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包括:(1)本协议的修改;但因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而需修改本协议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并相应修改本协议);(2)决定本合伙企业在退出期内进行新的投资;(3)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4)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5)批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事项;(6)批准本合伙企业的非现金分配事项;(7)决定除名及更换普通合伙人,以及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8)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或质押有限合伙权益,合伙企业内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9)决定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存续期的提前终止或者延长。
4、临时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中,讨论第(1)至(6)项时,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参加方构成有效合伙人会议(但如果按照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有限合伙人所代表的实缴出资额未达到全体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则该次会议自动延后到下一星期的相同时间以相同方式再次举行,届时普通合伙人及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参加该等延后的会议即构成有效合伙人会议),且经普通合伙人及代表参加会议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讨论第(7)项时,由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十分之九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参加方构成有效合伙人会议,且经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五分之四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四)投资业务
1、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发挥管理人专业投资的业务优势,帮助被投企业快速成长,为合伙人从资本市场获取投资收益,拟单一投资于浙江时代锂电材料有限公司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2、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主要资金拟单一投资于浙江时代锂电材料有限公司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五)收益分配
1、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本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可决定保留部分现金以支付本合伙企业当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预期的费用、履行债务和其他义务。
2、本合伙企业对其来自投资项目的可分配资金进行分配时,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1)首先,在所有有限合伙人之间根据其截至分配之日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直到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截至分配之日的实缴出资额;(2)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截至分配之日的实缴出资额;(3)如有余额,继续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额按其在本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额计算的年平均单利收益率达到8%;(4)如有余额,继续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额按其在本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额计算的年平均单利收益率达到8%;(5)如有余额,余额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余额的8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根据其截至分配之日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3、本合伙企业取得的来自于临时投资的可分配资金,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预先分配。
4、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滞纳金及该有限合伙人因此调减的收入,计为本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六)管理费
作为管理人对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本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向管理人或其指定方支付管理费:
(1)投资期和退出期内,本合伙企业应以相关缴费日当日的实际出资总金额为基数,按照每年度0.3%的费率支付管理费 。
(2)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根据协议约定进行了延长的,本合伙企业在该等延长期内不支付管理费。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衢州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衢州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五、对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公司“十四五”期间发展战略规划把新能源锂电材料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核心业务,本次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本产业基金未来投资标的将主要围绕新能源锂电材料相关领域,将促进公司向新能源锂电材料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公司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新能源锂电产业生态,符合全体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合伙人未能按约定缴足资金的风险。
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提供备案所需资料或文件,积极协助和配合普通合伙人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宏观经济环境、市场变化情况、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密切关注基金成立后的运行情况,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