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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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3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5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的回购注销、公司章程变更、工商信息变更等事宜。上述事项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议案》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273.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上述事项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审计内控部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何承命先生的提名,同意聘任何易先生为公司审计内控部总监。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国荣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15,000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34名激励对象本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273.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5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5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梅志成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2、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公告栏公示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公示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5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5月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6月8日为授予日,授予58名激励对象1470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预留股,授予价格为3.26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6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7、2019年6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肖俊辉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2019年10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注销。

8、2019年7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3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9、2020年7月1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10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2021年3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注销。

10、2020年7月1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05.1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已离职,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5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决定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15,000股,占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份总数的2.14%,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06%。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项1,026,900元,全部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25,795,527股变更为525,480,52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1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15,000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七、律师意见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备查文件目录: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7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273.6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8月2日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梅志成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2、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公告栏公示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公示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5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5月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6月8日为授予日,授予58名激励对象1470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预留股,授予价格为3.26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6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7、2019年6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肖俊辉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2019年10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注销。

8、2019年7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3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9、2020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10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896,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26元/股。2021年3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注销。

10、2020年7月1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305.1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11、2021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5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15,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26元/股,董事会认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273.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解锁比例为30%。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6月8日,完成登记日为2018年6月2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截至2021年6月26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限售期已届满。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决定实施第三期解锁。具体情况如下: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注:因5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资格,其所持31.5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目前为912万股,按照30%的解锁比例,本次共解锁273.6万股。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8月2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73.6万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其他说明: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5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其所持31.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被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实际总股本将由525,795,527股变更为525,480,527股,上述事项正处于债权人通知期间,还未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就本次解锁,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锁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锁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备查文件目录: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5、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6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由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5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25,795,527股变更为525,480,527股,注册资本将由525,795,527元变更为525,480,527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9月10日

2、债权申报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01室。

联系人:薛春林

电 话:0574-87341480

传 真:0574-87279527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