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成交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066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成交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合同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33,196万元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一:2021年9月30日交货。
合同二:2021年10月20日之前交货完毕。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净利润有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 特别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光伏市场本身存在不确定因素,本合同实施后可能面临一定成本变化、订单持续性等市场风险。
2、履约风险:合同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本合同按照“预付款-进度款-发货款-质保金”的结算模式执行,款项收回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两份合同均签订了三方协议作为补充,可能存在业主方与付款方不一致而产生合同纠纷以及付款方信用问题、合同执行偏差等原因导致公司款项无法完整、及时收回的风险。
3、违约风险:如因公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交货或设备质量不达要求无法通过验收等,可能会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其金额,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披露了《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成交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并已取得上述项目的《成交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
因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此前签署《设计和采购承包合同》,约定由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新特能源新疆多晶硅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工作,故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卖方”)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买方一”)于7月27日签订了《还原炉设备买卖合同》以及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了《还原炉设备买卖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一及补充”),合同标的为多对棒多晶硅还原炉设备,将应用于新特能源2万吨多晶硅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00万元。新特能源2万吨多晶硅项目是新特能源现有产能的扩建补充,本项目业主方为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因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此前签署了《设计和采购监造合同》,约定由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内蒙古10万吨多晶硅技改扩建项目的设计、采购和设备监造工作,故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二”)于7月27日签订了《还原炉设备买卖合同》以及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了《还原炉设备买卖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二及补充”),合同标的为多对棒多晶硅还原炉设备,将应用于内蒙古新特硅材料公司10万吨多晶硅还原炉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996万元。内蒙古新特硅材料公司10万吨多晶硅项目是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山格架化工园区投资建设10万吨多晶硅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为87.99亿元(含增值税,含全部流动资金),建设内容为年产10万吨多晶硅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氯碱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等。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2.1、合同一及补充的买方一
名称: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21958G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
注册资本:7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国内外化工工程的设计、总承包;设备采购和出口、技术咨询和服务;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工程项目所需劳务人员;化工设备的研制生产,计算机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广告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同一及补充的业主
名称: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UXEH8J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众欣街2249号研发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胡海勇
注册资本:233,915.98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硅及相关高纯材料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新能源建筑环境环保技术及相关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系统集成、安装调试维护及咨询服务;太阳能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控制器、逆变器、太阳能蓄电池、汇流柜、建筑构件、支架、太阳能系统及相关产品应用相关的组配件和环境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和运营管理;太阳能光伏离网、并网及风光互补、光热互补、光伏水电互补、光伏发电互补的系统相关工程设计、生产、安装维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火电、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及调试运营;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多晶硅生产相关的化工副产物的生产及销售;人工晶体、储能材料、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二次电池材料部件、组件的生产及销售;氮化材料、氧化材料、碳化材料、锆系列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工业用氢氧化钠、次氯酸钠(食品级)、片碱、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有效氯大于5%),盐酸、硫酸、硝酸、氯化氢、氢气、氮气、氨、十水硫酸钠的生产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房屋租赁;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钢材、钢管、阀门、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 合同二及补充的买方二
名称: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MA13U4K03T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210室
法定代表人:夏进京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硅及相关高纯材料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多晶硅生产相关的化工副产物的生产及销售;人工晶体、储能材料、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二次电池材料部件、组件的生产及销售;氮化材料、氧化材料、碳化材料、锆系列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工业用氢氧化钠、次氯酸钠(食品级)、片碱、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有效氯大于5%),盐酸、硫酸、硝酸、氯化氢、氢气、氮气、氨、十水硫酸钠的生产及销售(以上经营项目需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房屋租赁;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钢材、钢管、阀门、建材的销售。
合同二及补充的第三方
名称: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上)
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一及补充:
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4,200万元
人民币(大写):肆仟贰佰万元整
2、付款方式: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限6个月内)支付,按预付款-进度款-发货款-质保金的模式进行结算。
3、交货期限:2021年9月30日。
4、履约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00库区甘泉堡工业园甘泉堡收费站以北甲方单位现场。
5、质保期限:本合同设备质保期为自性能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或货到现场3.5年(两者以先到为准),在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合同设备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等售后服务。
6、违约责任:
6.1、乙方未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安装或未提供相关必须资料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金责任。
6.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金,乙方不得因甲方前期未支付款项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6.3、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因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时,经双方确认一致的,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退换或违约责任。
6.4、如果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因一方违约行为而导致另一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争议解决: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9、三方补充协议:考虑到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合同项目业主及项目的实际需要,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协议,三方均同意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还原炉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买方全部权利转让给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仅承担在收到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属于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工作范围内的款项后向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付款的义务和收开发票义务。
(二)、合同二及补充:
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8,996万元
人民币(大写):贰亿捌仟玖佰玖拾陆万元整
2、付款方式: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内)支付,按预付款-进度款-发货款-质保金的模式进行结算。
本合同实际付款方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交货期限:2021年10月20日之前交货完毕。
4、履约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甲方项目所在地。
5、质保期限:本合同设备质保期为自性能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或货到现场42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在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合同设备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等售后服务。
6、违约责任:
6.1、乙方未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安装或未提供相关必须资料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金责任。
6.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金,乙方不得因甲方前期未支付款项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6.3、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因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时,经双方确认一致的,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退换或违约责任。
6.4、如果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因一方违约行为而导致另一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争议解决: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9、三方补充协议:考虑到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业主及项目的实际需要,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三方均同意将《还原炉设备买卖合同》项下项下的向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付款的义务和接收发票权利转让给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两份合同总金额为33,196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6.02%,若两合同能顺利实施,预计对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积极影响。
2、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其形成业务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光伏市场本身存在不确定因素,本合同实施后可能面临一定成本变化、订单持续性等市场风险。
2、履约风险:合同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本合同按照“预付款-进度款-发货款-质保金”的结算模式执行,款项收回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两份合同均签订了三方协议作为补充,可能存在业主方与付款方不一致而产生合同纠纷以及付款方信用问题、合同执行偏差等原因导致公司款项无法完整、及时收回的风险。
3、违约风险:如因公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交货或设备质量不达要求无法通过验收等,可能会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六、上网公告备查附件
1、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还原炉设备买卖合同》以及《还原炉设备买卖三方协议》。
2、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还原炉设备买卖合同》以及《还原炉设备买卖三方协议》。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