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38 证券简称:道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7 债券代码:128117 债券简称:道恩转债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4月16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 公司、信托公司等)理财产品和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于晓宁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近日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具体如下:
一、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青岛银行结构性存款
2、购买金额:3000万元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4、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1.80%--3.25%
5、产品起止日期:2021年07月27日至2021年08月26日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青岛银行无关联关系。
三、风险提示
1、利率风险: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结构性存款所投资产的收益率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收益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结构性存款的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可能造成投资者投资结构性存款获得的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存款期限内,除非另有约定,投资本结构性存款的投资者不能提前终止或赎回,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有流动性需求,投资者不能够使用结构性存款的资金,也因此丧失了投资其它更高收益的结构性存款或资本市场产品的机会。
3、政策风险:本结构性存款是针对当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结构性存款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结构性存款收益降低甚至收益为零。
4、信息传递风险:青岛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结构性存款的信息与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青岛银行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结构性存款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6、管理人风险:结构性存款管理人或存款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收益遭受损失。
7、结构性存款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结构性存款开始认购至结构性存款原定成立日之前,结构性存款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青岛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结构性存款,青岛银行有权宣布本结构性存款不成立。
8、提前终止风险:在本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若遇市场剧烈波动、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结构性存款正常运行时,青岛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自身情况提前终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者必须考虑产品提前终止时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所需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公司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资金管理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含本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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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相关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及风险提示书等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1-049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7月27日,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5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弘亚转债”,债券代码为“12704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6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081,727.4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3,918,272.57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176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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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丙方”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俊晖、王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1”指公司、“甲方2”指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乙方”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丙方”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1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俊晖、王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星宇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21-031 转债简称:星宇转债 转债代码:113040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星宇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8月2日
● 赎回价格:100.156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8月3日
● 赎回登记日收市前,“星宇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156.70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星宇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100.156元/张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赎回完成后,“星宇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因目前“星宇转债”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100.156元/张)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特提示“星宇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8月2日(赎回登记日)收市前转股或卖出。
● 如投资者持有的“星宇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29日连续十六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星宇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星宇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星宇转债”全部赎回。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星宇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29日连续十六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星宇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满足“星宇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登记日为2021年8月2日,赎回对象为2021年8月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星宇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本次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赎回价格为100.156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期间(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票面利率为0.2%;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2020年10月22日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1年8月3日(算头不算尾)共285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100×0.2%×285/365=0.156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156=100.156元/张
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1.56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1.25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1.56元人民币(含税)。
3.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001.56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星宇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星宇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8月3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星宇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8月3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星宇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8月3日)起,“星宇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赎回登记日收市前,“星宇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156.70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星宇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即100.156元/张)全部强制赎回,赎回完成后,“星宇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因目前“星宇转债”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100.156元/张)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特提示“星宇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8月2日(赎回登记日)收市前转股或卖出。
如投资者持有的“星宇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四、联系方式
1.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 联系电话:0519-85156063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8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九能源”)
●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为东九能源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为东九能源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0,143万元(含人民币201,000万元,美元4,500万元,该美元额度与九丰天然气共用)(外币均按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折算)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东九能源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国先生与蔡丽红女士,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丰集团”)分别为东九能源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国先生与蔡丽红女士本次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该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度股东大会等决议授权,2021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折合人民币共计1,043,841万元(含675,380万元人民币、56,293万美元及5,000万港币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可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授权期限内公司新设或新合并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授权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九丰集团为东九能源提供担保在2021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3年9月25日
(2)注册资本:31,000万元
(3)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大道27号
(4)法定代表人:贝朝文
(5)经营范围:能源技术研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其他化工产品、重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项目除外);危险化学品批发、储存、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九丰集团持有42.59%股权;广东盈安贸易有限公司持有10.98%股权;广东省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6.43%股权。
(7)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东九能源总资产109,076.80万元,总负债52,372.93万元,流动负债52,272.54万元,所有者权益56,703.87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96,128.79万元,净利润14,870.6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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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共计707,884.28万元人民币(含人民币429,880.00万元,美元42,282.96万元,港元5,000.00万元),占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1.67%。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全资子公司对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1-48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Prime Part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万华化学股份336,042,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0%;本次股份质押业务办理完成后,Prime Part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累计质押股份136,096,835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40.50%。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股东Prime Part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合成国际”)通知,合成国际已于近日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部分股份的质押手续。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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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成国际质押股份已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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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情况
(一)2019年2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合成国际作为业绩承诺方之一,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合成国际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公司股票存在股份锁定安排,并负有盈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以下统称“业绩补偿义务”)。
合成国际及其他业绩承诺方所需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资产
本次交易涉及采用基于未来收益法评估的业绩承诺资产包括BC公司100%股权、BC辰丰100%股权、万华宁波25.5%股权和万华氯碱热电8%股权。本次业绩承诺中上述四部分业绩承诺资产合计计算净利润数(包括实际净利润和承诺净利润)。
2、业绩补偿期间
本次吸收合并业绩承诺方对万华化学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3、承诺净利润
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资产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34,291.87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250,704.20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246,691.86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248,836.52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其中,BC公司和BC辰丰业绩补偿期间每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以欧元为记账本位币的净利润数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经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盈利差异的补偿
在业绩补偿期间,根据上述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若业绩承诺资产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须按照出资比例就不足部分向万华化学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主体应当以其通过本次合并获得的万华化学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
5、减值测试补偿
补偿期限届满后,万华化学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补偿测算期间最后一年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总数,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股份。
6、质押限制承诺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万华化学股份(以下简称“锁定股份”)尚处于锁定期内的,业绩承诺方不得通过转让、赠予或其他变相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业绩承诺方持有万华化学的锁定股份可以部分设置质押,但质押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承诺方各自持有锁定股份的50%。
(二)根据合成国际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租赁”)签订的《股票质押协议》的约定,合成国际以其持有的公司11,000,000股股票向兴业租赁进行了质押担保。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7月26日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合成国际与兴业租赁签订的《股票质押协议》中包含了如下内容:
1、合成国际已向兴业租赁提供万华化学于2018年9月13日公告的《万华化学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兴业租赁对质押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了解限于上述公告。尽合成国际所知,上述公告已经披露有关合成国际所持有的万华化学股票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情况,该等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如合成国际在业绩承诺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触发,合成国际应当首先以其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质押手续的万华化学股票(以下简称“非质押股份股票”)向万华化学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非质押股份股票的数量不足以满足业绩承诺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要求,且合成国际拟以质押股份中相应数量的股票(以下简称“部分解质押股票”)补偿给万华化学,则合成国际应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兴业租赁提供相关信息,经兴业租赁书面同意并在采取经兴业租赁认可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偿还相应比例的被担保债务和/或提供令质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等)后,兴业租赁可在合理可行的期间内解除部分解质押股票的质押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前提是该等与部分解质押股票相关的安排不应影响兴业租赁在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条款和条件。
三、其他情况说明
若上述业绩承诺人触发股份补偿义务,其将按照业绩承诺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上述《股票质押协议》、《质押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补偿,公司将督促上述业绩承诺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四、上网文件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2021-041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曹立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8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该股份来源于首发前限售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曹立峰先生拟自 2021年8月18日起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0,00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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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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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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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曹立峰先生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2015年5月1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格减持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计划减持10%-100%的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1、股东曹立峰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曹立峰先生在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