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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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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1版)

2021-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本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依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执行。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注:报告期内公司并无有息债务,当期利息支出为0。

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本公司设立后的期末股本总额;公司于2019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为有限公司阶段,该指标不适用。

5、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及开发支出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开发支出)/净资产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8、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9、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支出

10、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设立后的期末股本总额;公司于2019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为有限公司阶段,该指标不适用

11、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公司设立后的期末股本总额;公司于2019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为有限公司阶段,该指标不适用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报告期内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注:公司于2019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为有限公司阶段,每股收益指标不适用。

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按证监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所载之计算公式计算。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总资产分别为1,710,606.26万元、1,664,814.06万元和1,693,113.2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4.17%、33.60%和35.34%。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资产结构呈现非流动资产比例较高的特点,主要系由于公司从事包括商品汽车物流、冷链物流、大件货物物流服务,所需的各类专用运输车辆是公司提供现代化物流服务的核心资产和重要基础,使得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高。

2、盈利状况分析

公司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生活为己任,以建设铁路特货现代物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特货物流市场为发展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全程物流服务。公司依托铁路运输资源优势,形成了商品汽车物流、冷链物流、大件货物物流三大业务板块。

本公司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提供商品汽车综合物流服务、冷链物流服务、大件货物物流服务等产生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其他运输收入、商品车销售收入、铁路物流运输专用车辆车身广告收入等。报告期内,公司为提高铁路物流专用运输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输车辆空载率并提升整体运输效益,存在利用冷链专用平板车运输其他集装箱的情况,该等运输收入计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

从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来看,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包括提供商品汽车物流、冷链物流、大件货物物流服务。其中,商品汽车物流占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最高,报告期内分别为92.78%、93.37%和92.52%。

2019年度,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稳步增长,同比增长率为8.90%,主要是由于公司抓住公路治超及多式联运等行业政策红利带来的战略机遇,大力发展商品汽车物流业务,当期商品汽车发运量保持稳定增长。2020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下降4.36%,主要系受当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商品汽车物流发运量较上年度有所下降所致。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营业成本分别为726,420.73万元、786,883.78万元和783,417.5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且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保持一致。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毛利润分别为61,987.87万元、77,826.10万元和62,378.09万元。同期,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润分别为61,256.30万元、77,998.56万元和66,963.35万元,是公司营业毛利润的主要来源。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润中,商品汽车物流业务占比最高。

3、现金流量分析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本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6,867.63万元、71,792.10万元和167,109.91万元。2019年度,本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度增长64,924.47万元,主要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提升所致。2020年度,本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度增长95,317.81万元,主要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期业务量有所下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有所下降,以及当期销售回款率有所增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相应提升所致。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本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39,432.18万元、158,378.01 万元和-69,677.10万元。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本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度分别增加197,810.19万元和减少228,055.11万元,主要系由于公司2019年度为满足规范性要求,回调了存放于铁道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截至2019年末,本公司已不存在资金上调至铁道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管理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流出。

(五)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现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了规定。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说明。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向股东分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发行人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

3、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六)控股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2家全资子公司,即特货大件公司和特货汽车公司。

1、特货大件公司

注:特货大件公司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特货汽车公司

注:特货汽车公司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444,444,44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拟募集资金176,000.00万元,最终募集资金总量将根据实际询价情况予以确定。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投资于以下3个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拟全部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量,不足部分由发行人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如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可视实际情况用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募集资金置换发行人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物流仓储基地收购项目将根据相关收购协议的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情况支付收购价款。冷链物流专用车辆和设备购置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预计投资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经营模式不会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得以进一步扩大商品汽车及冷链运输能力,不断向高利润空间的业务方向发展,同时增强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通过实施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得以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经营业绩亦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长,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实力已将显著提升,资产负债率降低、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由于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难以带来显著回报,公司净利润不会立刻有较大提升,因此股本增加将使得公司在短期内每股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下降。然而在较长期间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每股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将得到稳步提升。

第五节 风险因素

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披露风险因素,本节不再重复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服务

为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加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发行人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了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草案)》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公司在涉及重大交易和重要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该制度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完善股东投票机制

2019年5月2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三)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2020年5月29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该制度明确了投资者关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四)信息披露负责部门

1、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

2、主管负责人:康龙

3、电话:010-51876492

4、传真:010-51876750

5、电子邮箱:ztthdshbgs@crscl.com.cn

二、重大合同

发行人主要重大合同包括销售、采购、关联交易等合同。

(一)销售合同

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行人下属开展业务的分公司与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签署相应物流服务合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累计履行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注1:公司正在与对方签署续期合同。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由发行人和托运人按照一般商业惯例进行协商约定,通常约定采购方逾期未支付费用应支付违约金;发行人未按约定运输期限将商品车运到托运人指定地点,则按照运输考核细则进行扣款。

上述销售合同均为框架合同约定了相关服务的费用标准,具体金额按实际执行的情况结算,相关合同不涉及产品数量及履行地点条款,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

除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外,发行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最近十二个月内签署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大件物流运输合同如下:

上述销售合同中的运输标的为电力设备,不涉及履行地点和方式条款。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由发行人和托运人按照一般商业惯例进行协商约定,通常约定采购方逾期未支付费用应支付违约金。

(二)采购合同

1、发行人与国铁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

发行人对于与国铁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的采购,已经签署了《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标的

1)铁路清算相关交易(线路使用、挂运服务、机车牵引、承运及发送服务、货车修理、车辆编解服务、到达服务、车辆使用、轮渡服务等);2)除铁路清算交易外的其他生产服务类交易(铁路货运服务、仓储服务、物流基地租赁服务、专用线占用服务、汽车销售服务、材料采购、劳务服务、加油服务等);3)生活后勤服务类交易(办公场所租赁、物业服务、通讯服务、共同管理等)

(2)履行期限、金额与定价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协议履行期限内,就上述产品或服务,国铁集团向发行人每年的销售金额不超过300亿元,双方约定该协议下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如下优先顺序逐一适用:1)实行政府定价的交易事项,直接适用政府定价,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事项,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3)双方参考独立可比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定价,4)无可比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参考关联方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5)以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3)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约定,双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所有方面符合对方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特别说明。

如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况,违约方必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因该协议引起的或与该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并按照国铁集团的相关规定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国铁集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综上条款所述,发行人与国铁集团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遵循了公平原则,并参考市场交易公允定价,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

2、发行人与第三方企业的采购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累计履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于发行人向第三方企业采购的情况,主要是两端物流运输业务,通常约定如供应商逾期提供服务则相应支付违约金,如供应商导致商品汽车等产品出现货损,供应商按照发行人赔偿细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采购合同中的运输合同不涉及履行地点和方式条款;检修、车辆改造合同均为框架合同约定了相关服务的费用标准、数量、交付地点为双方约定的铁路站点,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

(三)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2020年3月,公司与国铁集团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约定公司与国铁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铁路清算相关交易、除铁路清算交易外的其他生产服务类交易、生活后勤服务类交易等,履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银行贷款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银行贷款。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四、行政处罚、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行政处罚情况

1、发行人受到罚款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

自报告期期初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受到的罚款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税务类行政处罚

1)2019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广州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税一所罚[2019]151598号),认定广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对广州分公司处以罚款2,000.00元。广州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6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广州分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2)2020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向哈尔滨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哈尔滨分公司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个人所得税未按期申报,处以2,000.00元罚款。哈尔滨分公司已经于2020年9月15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2020年9月17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交通运输类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9日,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向上海分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法金钟路罚(2019)279号),认定上海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上海分公司处以罚款4,000.00元。上海分公司已于2019年9月19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已出具《证明》,确认上海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自报告期期初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已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受到罚款金额在1,0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情况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最近36个月内共受到九项罚款金额在1,0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综上,发行人自报告期期初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涉及的上述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发行人尚未了结的仲裁情况如下:

1、北京影仕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北京影仕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和北京局集团公司赔偿损失50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发行人北京办事处(原为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后于2007年12月14日移交至北京局集团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与北京影仕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签署《中铁特货北京营业部租赁合同》,约定将院内七道2号道岔南牵出线以西至西院墙,南至南大门的场地提供给北京影仕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装卸储运货物的货场使用,场地租赁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签署后,铁道部于2007年11月22日下发《关于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布局调整通知》(铁劳卫函[2007]1216号),将该场地划归北京局集团公司管理并将功能调整为铁路客运专线北京综合维修基地。北京影仕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主张其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该场地进行改造,将该场地打造为集仓储、装卸、运输为一体的北京城南木材、钢材集散地,该场地在改为铁路客运专线北京综合维修基地后已无法满足其货场使用的目的,故要求作为原合同出租方的发行人及作为出租场地管理人和所有权人的北京局集团公司赔偿其损失。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等纠纷处于民事调解程序中,尚未完结。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21年4月底,发行人郑州分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发行人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起诉,诉由系2019年8月第三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郑州的商品车被淹受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后,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与第三人签订《仓储服务合同》的郑州分公司赔偿约1,621.11万。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案件尚未开庭。

上述诉讼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如发行人最终败诉或各方同意民事调解,将会给发行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该等损失数额占发行人总资产比例较低,且不会影响发行人后续的生产经营,因此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七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时间安排

第八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除法定假日以外的工作日9:00-11:30、13:30-16:30到本公司和保荐机构的办公地点查阅。

查阅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