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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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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1-041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和资料于2021年7月22日发出,其中赵建航董事、李燕波董事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其他董事专人送达。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下午3:00在岳阳市岳阳大道岳阳兴长大厦举行,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赵建航先生、李燕波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均委托董事长王妙云先生出席会议并代行表决权;4名监事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妙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根据《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该项目主要指标如下: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2亿元,建设周期为18个月,主要建设内容为:30万吨/年特种聚丙烯和15万吨/年改性专用料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项目全面建成达产后将实现年含税销售收入约18亿元,税收约 8,000 万元。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有关文件,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产业的转型升级,保证惠州新材料项目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公司投资6500万元,与湖南立为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州众兴长嵘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惠州立拓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该合资公司主要从事聚烯烃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65%(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授权公司总经理组织办理设立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文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为满足惠州新材料项目的用地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以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惠州立拓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参与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XCL-05-17地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竞拍,并授权惠州立拓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竞拍、购买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召开第六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1年8月13日(星期五)召开公司第六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第六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5])。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一:《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

附件二、《合资合作合同》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股票简称:岳阳兴长 证券代码:000819 编号:2021-042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述

1、根据惠州新材料产业园工作安排,经友好协商,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拟于近期与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该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2亿元,项目建设周期为18个月,主要建设内容为:30万吨/年特种聚丙烯和15万吨/年改性专用料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项目全面建成达产后将实现年含税销售收入约18亿元,税收约 8,000 万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了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3、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公司能否竞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

乙方: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为政府(或政府部门),与乙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乙方在甲方辖区内建设投资高端聚烯烃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约1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基础建设及设备等)为人民币8.5亿元以上,主要建设30万吨/年特种聚丙烯和15万吨/年改性专用料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在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后18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达产后年产值应达到18亿元以上,年综合纳税额达到0.8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和单位税贡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销售实绩计算出的结果为准,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除外)。

(二) 项目用地

1.项目拟选址惠东县新材料产业园XCL-05-17地块,占地总面积约为128600平方米(实际面积、位置、四至范围等以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项目采取分批供地,首批供地约76573.64平方米(实际面积、位置四至范围等以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项目的后续供地时间最终以项目地块取得土地批文且具备挂牌竞拍条件确定。各方同意,乙方应尽快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尽快组织开展项目所需土地事宜的评估工作;之后,各方在考虑符合安全和集约用地、以及各方最佳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确定项目所需土地的面积(实际面积、范围等以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乙方或项目公司取得的上述项目用地用于生产装置的安装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建设大中型行政办公楼、员工宿舍楼等非生产性设施。

2.取得方式:乙方或项目公司通过挂牌竞拍方式依法受让上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

3.项目用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交付、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在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

4.土地交付: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立项、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推动项目用地所属的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用地的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土地交付时的土地条件满足项目公司规划施工要求。

(三)项目建设

1.项目应在交付土地之日起1个月内进场开工,需在政府相关部门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面积大小的项目整体用地交付日期起计,18个月内完工(项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成及设施设备安装调试完成)。

各方明确,乙方除遵守前述约定的期限外,项目最终的开工、竣工时间也不得违反《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2. 项目投资建设前,甲方应当完成项目地块相应的“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以满足项目开工建设的需要。

3.乙方应按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许可的范围等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项目建设和投产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以及安全评价、环境影响报告的要求,减少“三废”排放,排放指标应达到国际(含国内)先进水平,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如产生异味等)。乙方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4.项目与产业园、大亚湾石化区的企业存在产业关联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产业园、大亚湾石化区的原料。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不得使用落后工艺和设备。乙方对项目的能耗控制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5.乙方在开工建设后,须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书面通报项目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额、建设进度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情况。

(四)项目公司

1.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在惠东县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2.乙方保证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融资文件以及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文书,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所有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3.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项目公司承继,但是本条已确定属于各方单独责任的除外。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项目公司应在成立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出具承继本协议项下与项目公司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出具书面文件,乙方均应确保项目公司遵守本协议条款的约定。

5.项目公司设立后5年内,股权流转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确保对项目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1%,且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发生变化。

(五)优惠扶持政策

1.项目公司达产且综合纳税达600元/平方米以上之日起,甲方将依法对项目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员工给予奖励,5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惠东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其本人,每人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部分另行涉及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2.甲方将依法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涉及项目的企业和人才奖励等优惠政策信息,并为项目公司申请国家、广东省、惠州市优惠政策提供合理协助。

3.甲方鼓励乙方科技创新,在项目公司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政府方依法协助项目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等行业资质,申请材料由项目公司提交。

4.甲方依法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报批、报建、施工、建设、投产等工作提供合理协助。

(六)公用设施及公用配套

1.项目公司所需的供水、供电、供热、排污管网、公共管廊、施工道路等公用配套设施由甲方统筹协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建设蒸汽锅炉。

2.甲方为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项目所属地块,项目公司应提供便利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施工方破坏项目公司的财产、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经营,由施工方负责恢复原状或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甲方居中进行协调和沟通。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如实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违约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约方应在收悉该书面通知后尽快纠正违约行为,如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项目公司应积极参加项目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依照本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参加项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或者项目本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立项、环评、规划和用地标准的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3.若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项目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虽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延期并另行约定开工日期,但仍逾期超过3个月的,视为乙方放弃项目,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

4.若项目公司未达到或未按时达到本协议第二条所载明的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和税收贡献,或者因乙方原因项目未按期开工、完工以及存在其它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乙方相应的整改时间。若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整改时间的,整改时间根据项目的建设期确定,但最长不超过相应建设期的50%。

5.依法完全实现本协议目的是各方共识。如受限于国家产业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协议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各方将立即展开磋商并尽合理努力依法寻求替代解决方案以实现各方共识。

(八)土地收回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回购

若乙方或项目的实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乙方放弃项目,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照标的地块的竞得价收回土地及回购其附属设施:

1.项目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虽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延期、另行约定开工日期,但仍逾期超过3个月的;

2. 项目在正式投产后年产值连续2年没有达到本协议约定年产值标准的30%的。

(九)不可抗力条款

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按时履行义务、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山洪、暴雨及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等公认的事件。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项目误工,致使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竣工和投产的,应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误工时间,具体误工时间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协议的变更与补充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商议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协议的终止

1.项目公司最终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已产生的投资和损失等均自行承担。

2.如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依法解除、终止的,或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本协议随之自动终止,乙方已产生的投资和损失等均自行承担。

(十二)协议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遇本协议未予载明事项,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结果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十三)其他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有关政策、投资、经营风险以及本协议全部条款,且进行了必要的预测和评估,确认自身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2.若项目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了消防、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法律法规,由此产生任何法律纠纷的,应由项目公司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十四)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签署协议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签署协议的目的

公司本次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布局,是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凭借公司聚烯烃新材料核心技术,充分利用沿海地区丰富的原料资源、市场资源和人才资源,打造公司新材料产业平台,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同时有利于产业化地的烯烃资源的优化利用,完善升级聚烯烃产业链,带动上下游集群发展,为地方和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

1、履约风险:本协议仅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约定,具体投资项目尚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核批准,协议能否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期执行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工作的实施与开展,尚需协议各方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并分别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政策风险:如果产生法律法规变化、国家政策改变、政府行政命令限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客观情况重大改变等情形,可能致使公司无法继续按照原有的成本、市场环境或条件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公司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

3、管理风险:本项目未来将通过公司在惠州设立的子公司具体实施和运营,且项目本身的建设要求高,可能会面临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方面的风险。为此,公司将继续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推动项目的稳健发展。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协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该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方面的重大变化;

2、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产值、税收、等数值均为预估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投资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或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1-043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根据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于近期与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要求,为保证惠州新材料项目的顺利实施,本公司拟以现金出资6500万元,与控股子公司湖南立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立为”)、惠州众兴长嵘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兴长嵘”)共同投资设立惠州立拓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立拓”,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并共同拟定了《合资合作合同》。。

惠州立拓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65%,为其第一大股东。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7月27日,本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投资6500万元,与湖南立为、众兴长嵘共同出资设立惠州立拓,授权总经理办理惠州立拓设立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湖南立为

2、众兴长嵘

湖南立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67%。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湖南立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长嵘及其股东方与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立拓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定)

2、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付锋

5、注册地址:惠州市惠东县(暂定)

6、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高分子材料、聚烯烃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学纤维、化学试剂和助剂、化工产品(以上项目均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聚烯烃催化剂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信息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登记为准。

(二)公司股权结构及各方出资方式

岳阳兴长、湖南立为均拟以自有资金对公司进行现金出资,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分别将出资款6500万元、2000万元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验资账户,作为启动资金。

众兴长嵘拟以现金出资,认缴期限为2040年12月31日。

四、合资合作合同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

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及监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惠州立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合同各方组成,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岳阳兴长指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岳阳兴长指派。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由岳阳兴长指派,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具体权利和义务按照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岳阳兴长指派。

众兴长嵘在作为股东期间,自愿将其所持有惠州立拓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岳阳兴长行使,仅保留对应的收益权。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众兴长嵘不得擅自收回其委托给岳阳兴长的表决权。

2、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合同。各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未公开的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方应共同协助取得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要的各项审批/备案手续。

各方应共同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合作经营环境,协调处理好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关系。

3、分红政策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未实缴部分不参与分红。

业绩承诺期不进行分红。

4、知识产权

公司成立后,产生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归属公司所有。

合资期间,各方应当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接触、获取、复制、下载、缓存、保存、转移、披露或泄露任何数据、信息、文件及其他资料。

5、违约责任

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和规定的责任义务,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采取补救措施,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如期缴付或缴清其出资额时,即构成违约,违约方每日应按应缴未缴出资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惠州立拓及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因未缴付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各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取得收益的,该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6、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于文首所载日期成立并生效。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作为放弃这些权利;任何对权利的单独或部分地行使均不排除其未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如本合同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根据本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或依本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方面效力终止、被宣告无效、变为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本合同所载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在任何形式下不受到影响或损害。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壹份,公司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惠州立拓,旨在负责惠州新材料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对公司今后在新材料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可能存在的风险

目前控股子公司设立事项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能否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存在不确定性。标的公司为新设公司,在运营管理、内部控制、项目运营等方面存在过渡期,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短期内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合资合作合同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1-044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为满足惠州新材料项目的用土需求,同意公司以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惠州立拓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立拓”,具体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以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参与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CL-05-17地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的竞拍,并授权惠州立拓办理竞拍、购买相关事宜。

本次土地竞拍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土地竞拍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竞拍土地基本情况

1、地块名称:惠州新材料产业园XCL-05-17地块

2、土地位置:惠州新材料产业园一白花镇福田村上眉、下眉、中心村小组地段

3、土地面积:首次供地76573.64平方米,总供地约128600平方米

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5、出让年限:50年

5、建筑密度:≥40%

地块最终竞得价以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准。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拟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惠东县自然资源局。

惠东县自然资源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次土地竞拍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满足惠州聚烯烃新材料项目建设需求,为

项目后续实施奠定基础,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竞拍的资金来源全部为惠州立拓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次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公司能否

按照前述交易对价及用地条件竞得土地使用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竞拍

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1-045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第六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8月13日(星期五)召开公司第六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13日(星期五)14:30(下午2:30)

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2336号郴州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

5、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6日(星期五)

6、参加会议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7、提示公告:公司将于2021年8月10日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提示公告。

8、出席对象:

⑴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本人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该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代为出席;

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⑶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

⑷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9、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29日披露于www.cninfo.com.cn、www.szse.cn的公司《关于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上述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提案编码

四、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请出席会议的股东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9:00一11:00、下午1:00--1:30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

2、登记地点: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2336号郴州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

联系电话:0735-8899888(酒店)、0730-8829751(公司)、13007300839,

传 真:0735-8899889(酒店)、0730-8829752(公司);

联系人: 彭文峰

3、登记办法:

(1) 法人股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证券商出具的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 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证券商出具的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4) 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4、其他事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特此通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式样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0819”,投票简称为“兴长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于非累积投票制,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8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或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议案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股东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意见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