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29 证券简称:亚翔集成 公告编号:2021-040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年7月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并于 2021年7月29日以现场、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俊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经认真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阅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审议结果:共表决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21-041)。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修订)》(上证公字[2013]13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司出具了《公司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议结果:共表决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42)。
特此公告!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9日
公司代码:603929 公司简称:亚翔集成 公告编号:2021-041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929 证券简称:亚翔集成 公告编号:2021-039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年7月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并于2021年7月29日以现场、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祖骧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21-04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42)。
特此公告!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3929 证券简称:亚翔集成 公告编号:2021-042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了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翔集成”)将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66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36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4.9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6,359.8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662.5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697.34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6年12月26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大华验字[2016]00116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84,948,790.54元,其中:于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181,983,845.99元;2021年1-6月使用募集资金2,964,944.55元。截至2021年4月22日(账户销户日)止,募集资金结余22,621,487.18元(包括因使用自筹资金垫付而未动用的募集资金22,024,638.16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98,602.66元、扣减支付转账手续费1,753.64元),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将全部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2,621,487.18元,加上未支付的发行费用5,974,971.30元,共计28,596,458.48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为:2019年7月,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112001013100245603)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请作出(2019)浙01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并实施财产保全而被冻结。账户被冻结后,为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2019年8月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新设立自筹资金账户(账号:8904007880******1521),在募集资金账户未解冻前,募投项目资金支出由新设账户统一支出。2020年12月21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浙01民初2138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中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112001013100245603)解除冻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被冻结期间,公司使用浦发银行自筹资金账户继续对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投入。截至2021年4月22日,公司已累计使用浦发银行自筹资金账户支付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款22,279,632.12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亚翔集成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亚翔集成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8112001013100245603)、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号:006909801420700001)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号:1001200550)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执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在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
注:公司于2017年9月办理完成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006909801420700001)、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001200550)的注销手续。于2021年4月办理完成中信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112001013100245603)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拓展洁净室工程营运资金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增强了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优势和产品竞争力,增强公司的营运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公司稳步健康发展。项目的效益将体现在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中,项目不直接产生营业收入,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公司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29日批准报出。
特此公告!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
附表: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由稀释前的45.20%降至当前的40.18%,合计被动稀释5.02%。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周贤海先生、王小丽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怡雯女士、王天中先生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鼎胜转债”)转股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由稀释前的45.20%降至当前的40.18%,合计被动稀释5.0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现将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周贤海先生,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王小丽女士,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
周怡雯女士,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5
王天中先生,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注:鼎胜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周贤海和王小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贤海、王小丽为夫妻关系;周贤海和王小丽为鼎胜集团股东;周怡雯为周贤海、王小丽女儿;王天中为王小丽哥哥。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周贤海先生、王小丽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怡雯女士、王天中先生分别持有公司13,870.43万股、4,842.40万股、660.00万股、44.65万股、20.00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为19,437.48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32.26%、11.26%、1.53%、0.10%、0.05%,合计持股比例为45.20%。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公司总股本变动原因: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10月16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1年7月28日,累计转股53,640,655股;导致公司总股本由430,000,000股增加至483,640,655股,进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具体情况如下:
■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义务披露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1、“鼎胜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可转债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转股数量、转股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披露了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兴区法院”)邮寄来的《民事诉讼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件,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解除三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判令金陵药业立即归还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 万元及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孳息(孳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金陵药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2020)浙0502民初5043 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兴区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案文件
1、《民事诉讼起诉状》;
2、《传票》;
3、《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 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0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先后于2021年4月1日、7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就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1):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2):陈国强
(二)上诉请求
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现已就上述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且该案尚未开庭审理,管辖权不涉及案件实质内容的审理,目前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
被动稀释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
被动稀释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等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和内容,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 公司将作为供应商以市场化手段为键凯科技提供实验室使用的科研试剂、科研仪器耗材、科研信息化及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服务;键凯科技将为公司自主品牌Adamas旗下的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系列提供OEM生产服务,共同开拓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在科研市场的应用;双方合作的基础及原则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具体情况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泰坦科技”)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凯科技”)经友好协商,于近日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并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法人代表:赵宣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10-0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1楼3层306、308、310、311(东升地区)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1楼3层
主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不含高档写字楼);出租商业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UAN ZHAO
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与键凯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协议由公司与键凯科技于2021年7月28日双方于上海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和审议情况
本协议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无需有关部门审批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与目标
双方基于在各自行业领域的发展优势,紧跟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深度合作关系;通过扩大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模式、拓展合作方式等,更好地服务双方战略目标,实现相互促进、共赢发展。
(二)合作内容
甲 方: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7780236Q
乙 方: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3726929
甲方系国内专注于为实验室场景提供一站式产品及服务的领先企业,为实验室提供科研试剂、科研仪器耗材、科研信息化及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服务。
乙方系国内提供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的领先企业,为客户提供聚乙二醇衍生物、聚乙二醇化服务及相关客户定制合成服务。
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双方达成本协议,具体如下:
1、合作主要内容
1.1 甲方作为供应商以市场化手段为乙方提供实验室使用的科研试剂、科研仪器耗材、科研信息化及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服务。
1.2 乙方为甲方自主品牌Adamas旗下的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系列提供OEM生产服务,共同开拓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在科研市场的应用。
1.3 双方合作的基础及原则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2、甲方作为乙方供应商合作事项
2.1 日常采购:甲方安排专属销售、客服人员为乙方提供日常产品询价、技术方案沟通等服务,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选择采购甲方产品。
2.2 年度采购:乙方可提供年度采购清单,甲方为乙方提供整体报价,乙方按市场化评价和甲方签订年度采购协议。
2.3 优先选择:在乙方进行采购时,若就采购产品甲方与其他供应商均能够供应相应产品时,在同等条件前提下,乙方在采购时优先考虑采购甲方产品。
2.4 本协议仅作合作框架性说明,乙方的日常采购和年度采购,另行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具体执行以该等协议约定为准。
3、乙方作为甲方OEM生产厂商合作事项
3.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生产、分装、包装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以下简称“合作产品”),为甲方Adamas品牌旗下聚乙二醇衍生物产品系列提供OEM生产服务,OEM生产产成品应使用甲方Adamas商标及品牌。
3.2 甲方在其销售平台“探索平台”及产品标签中体现合作产品为“键凯科技生产”,相关信息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信息为准。
3.3 甲方可独家销售合作产品的领域(“独家合作领域”):甲方负责合作产品在科研市场(高校、科研院所等)的推广和销售,科研市场是指:中国境内的以非盈利为目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为免疑义,该组织不含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任何组织),但乙方目前已经长期合作的客户(详见附件)除外。
3.4 乙方保留非独家合作领域中新药研发企业(生物科技公司、药企等)的零售合作产品的业务,同时乙方不得向该类企业中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详见附件)零售合作产品。甲方可以在除新药研发企业外的非独家合作领域销售合作产品。
甲方无论在独家合作领域还是在非独家合作领域的销售行为均应受本协议第3.4条的约束。
3.5 本协议仅作合作框架性说明,甲乙双方的详细合作细节,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和内容,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将建立起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双方优势互补,实现产业互动和互利共赢。有利于公司提升产品优势,增强品牌影响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良好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等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协议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7月28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公司”)与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投集团” 或“甲方”)共同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仅代表合作各方的意向性协议,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五、其他相关说明之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一、合作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515157260
3、设立时间:2003年7月9日
4、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示范区晋阳街91号山投大厦十三层
5、注册资本:355,020.08万元
6、法定代表人:行连军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对1995年以来发放的“山西省地方煤炭发展基金贷款”进行管理,国有资本运营;以自有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货物销售:焦炭、煤炭、煤制品、钢材、金属材料(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建材、生铁、矿产品、橡胶制品、木材(不含林区木材)、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及配件、电动车批发零售、医疗器械销售、包装材料、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装潢材料、电气设备及配件、消防器材、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汽车、汽车配件、服装、日用百货、针织品织纺品及原料、工艺美术品(除金银饰品、象牙及其制品)、饲料、农作物;药品批发及零售:中药材、化学药制剂;食品经营:农副产品(除国家专控品)加工销售、粮食、原奶;花卉苗木种植及销售;动物饲养场;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投集团系山西省文化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国有企业,以产融服务为主业,旗下拥有基金、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拍卖等多项类金融服务牌照,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具有较强投融资及资本运作能力、多元化经营的市场投资主体。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山投集团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实现企业间的战略协同和业务合作,经友好协商,双方将开展战略合作,具体内容如下:
(二)合作宗旨和原则
甲、乙双方同意在满足各自发展理念的前提下,遵循“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全面合作关系,共同探索商业发展新模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合作主体
本协议涉及的合作,包括甲方及(或)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分)子公司和乙方或(和)其子公司、关联公司。
(四)合作内容
同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关于可降解塑料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独立开发产品及双方未来合作开发的产品。
(五)其他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之间开展合作的纲领性文件,甲乙双方根据合作进展,就各项目的具体合作方式、内容及未尽事宜,均需在不违反本协议原则的基础上,就具体合作内容由甲乙双方的旗下公司或授权公司另行签署合作协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按各项具体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有助于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实现甲、乙双方互利共赢。
四、风险提示
1、本《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合作各方框架协议,具体详细的投资合作事项需另行签署正式协议,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
■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云升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7,960,000股; 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计划在本次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目前董事张乃蛇先生已减持690400股、董事郑俊卿先生已减持771690股。此外,公司副总经理白建明增持公司股份8900股。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董事张乃蛇先生和董事郑俊卿先生可能减持已预披露剩余股份外,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监高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1-058
债券代码:128103 债券简称:同德转债
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33 证券简称:泰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7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