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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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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路1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28,548,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4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3,101,1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2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5,447,6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4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6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3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10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00%;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00%;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00%;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00%;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00%;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00%;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00%;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00%;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00%;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00%;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2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婕、叶雨宁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