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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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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2021-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1年7月30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013149),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于以下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与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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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