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21-053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3号)同意,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1,222,839股,发行价格为19.79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19,999,983.81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832,096.76元,太龙照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3,167,887.05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21,222,83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91,945,048.05元。2021年7月29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937002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保荐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三方协议”)。本协议对公司、天风证券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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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及天风证券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博思达资产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承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表人徐建豪、陈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