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大额债权质押标的等有关事项的
问询函的公告(五)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8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大额债权质押标的等有关事项的
问询函的公告(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大额债权质押标的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6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问询函涉及到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沟通确认,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额债权质押标的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2021年7月3日、7月10日、7月17日、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额债权质押标的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额债权质押标的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二)》至《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额债权质押标的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四)》(公告编号:2021-078、2021-080、2021-082)预计不晚于2021年7月30日披露回复公告。
目前,公司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正在抓紧时间沟通,为保证问询函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公司将再次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不晚于2021年8月6日完成问询函回复事项并及时披露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8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二十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10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临2020-072、临2020-087、临2021-007、临2021-041、临2021-051、临2021-06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247,061.63万元。
自2019年8月9日起,公司分别于每个月定期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至《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一)进展情况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与平安信托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做出判决(【2019】苏01民初1546号),中天资产应承担还款责任。
2019年10月18日,平安信托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泓海提起诉讼,认为江苏泓海向平安信托出具了《承诺函》,应对中天资产主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72),2020年9月1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01民初3348号一审判决,判决江苏泓海就(2019)苏0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返还平安信托3.5亿元并支付利息(不包含未定利息)、第二项向平安信托支付律师费40万元的债务向平安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泓海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2020)苏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江苏泓海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014,675元由江苏泓海负担。
(二)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63,391.63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6,330.69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
以上所涉金额为动态计算,根据法院判决或还款等其他事项相关金额会随时发生变化。
(三)解决措施
对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违规担保,资金属于公司实际使用的债务,公司采取召开董事会重新审核,经确认后,由公司通过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实控人借款、变更还款条件等不同的方式给予逐步还款;对为公司体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的,公司采取申请再审、起诉违约方等不同措施,减少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仍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违规担保相关问题,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9.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8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累计涉案的金额:304,911,905.40元人民币(包括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含未定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对此合同纠纷承担支付责任,并对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2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临2018-111)、《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8-112),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大”,现名称: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博、宁晓艳、邓天洲、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轮候冻结中天资产持有的公司219,243,588股(因司法划转变更为92,620,637股)及孳息。
2019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66),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225号,判决公司向原告深圳英大支付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该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的计算公式为:30,000万元+30,000万元*12%/365*(自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之日起至全部LP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到达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之日止的实际天数)-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向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向原告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应付未付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溢价部分和逾期支付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3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公司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6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757元,由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此合同纠纷承担支付责任,并对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