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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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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1-074

转债代码:113568 转债简称:新春转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会议按通知时间如期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500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5人调整为163人,首次授予激励股票数量由779.08万股调整为778.83万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确定2021年7月30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1-075

转债代码:113568 转债简称:新春转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会议按通知时间如期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明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对首次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500股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1-076

转债代码:113568 转债简称:新春转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5人调整为163人

● 首次授予数量:由779.08万股调整为778.83万股

2021年7月30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方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7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鉴于2名激励对象离职和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2)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0.25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5人调整为16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79.08万股调整为778.83万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合法、有效。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5人调整为16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79.08万股调整为778.83万股。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0.25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5人调整为16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79.08万股调整为778.83万股。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系由于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所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调整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1-077

转债代码:113568 转债简称:新春转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7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78.83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75元/股

2021年7月30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方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7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0.25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5人调整为16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79.08万股调整为778.83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30日

2、授予数量:778.83万股

3、授予人数:163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4.7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以前年度于二级市场回购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2020年计提了商誉减值;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条件中,2020年度净利润以剔除商誉减值金额后的净额为比较基准,后续各年若存在商誉减值的,亦需剔除该影响因素;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定的关联关系,所有董事均可参与表决。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1年7月30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为4.75元/股,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监事会意见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均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清单内。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首次授予的价格为4.75元/股,并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况。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30日,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所获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因此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调整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1-078

转债代码:113568 转债简称:新春转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票

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止本公告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俞越蕾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9,281,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6%,其中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0,900,2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56.53%,占公司总股本的3.65%。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38,451,1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5%;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80,448,000股,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的58.11%,占公司总股本的26.93%。

一、上市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俞越蕾女士于2021年7月29日将其原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计8,28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1、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138,451,1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5%,其中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80,448,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58.11%,占公司总股本的21.93%。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主要为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等,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股份质押事项相关风险可控。若公司股价波动触及警戒线或平仓线,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偿还等。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4、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部分股票解除质押及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上述事项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