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13 证券简称:仕佳光子 公告编号:2021-021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278,731,489股,限售期为12个月,占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佳光子”或“公司”)总股本的60.75%;
2.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38号),仕佳光子获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0,000股,并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58,802,32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7,278,01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524,31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涉及股东101名(详见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股份数量为278,731,4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7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8月12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及上市流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嘉兴和敬中道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北京合敬中道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鹤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单独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丁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安阳惠通高创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惠通巨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惠通创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上述主体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
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上述主体对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意向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100%。(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并计算)。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承诺
1、雷霆、丁建华、安俊明、钟飞、吴远大、吕克进、张志奇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本人在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期限。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进行减持的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5)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依照该限制性规定履行。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侯作为、雷杰、赵鹏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的监事,其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本人在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期限。
(3)公司章程对公司监事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依照该限制性规定履行。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外部专家顾问
钟飞、吴远大、雷杰、朱洪亮、胡炎彰、周天红、黄宁博、李程、张晓光、孙健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安俊明、黄永光、李建光、王宝军、王红杰、王亮亮、谢亮、尹小杰、张家顺、张瑞康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的外部专家顾问,其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前述股份。
(2)如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期限。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公司其他股东
除上述承诺主体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他持股股东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相应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仕佳光子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仕佳光子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仕佳光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78,731,489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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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2:持股5%以上股东之北京合敬中道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12月11日更名为嘉兴和敬中道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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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