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5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3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司法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6),公告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或“控股股东”)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2021年7月30日,公司管理人收到豫联集团管理人发来的《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批准控股股东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豫联集团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豫联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1号、临2021-033号、临2021-04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豫联集团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豫联集团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7月30日,豫联集团管理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豫联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豫联集团重整程序。
二、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终止豫联集团重整程序,豫联集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豫联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如豫联集团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豫联集团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豫联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若豫联集团被宣告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条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4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