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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7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嘉实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成。自2021年8月3日起,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生效,原嘉实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同时失效,场外简称由“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变更为“嘉实产业优选LOF ”,场内简称由“嘉实配售”变更为“嘉实优选”,扩位场内简称由“嘉实配售”变更为“嘉实产业优选LOF”,基金代码不变,仍为501189。

2.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场外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看阅本公司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5)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的优惠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场外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赎回费率见下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嘉实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1)嘉实基金直销网上办理本基金定投费率优惠如下:

个人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办理本基金定投业务,实行费率优惠:本基金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的具体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的每期扣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元,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4)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5)本基金场外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本公司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0)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二级市场交易仍正常办理。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21年8月3日)(含)起6个月内对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网址:www.jsfund.cn

(5)风险提示:嘉实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本基金后,在运作方式、运作费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申购与赎回安排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还将港股通股票纳入投资范围,与转型前的嘉实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变化,谨慎评估本基金的产品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及费率安排等是否符合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后,本基金在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可能发生变化,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风险等级变化对投资决策带来的影响。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随时关注风险等级的更新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