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1-054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4,041.9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原告北京时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创天成”)诉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现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404,041.9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24)。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粤0304民初53680号),主要情况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执行案外人):北京时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申请执行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被执行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被告:高伟

原告时创天成诉被告宁波银行、润泰供应链、公司、高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福田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福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20)粤0304执异624号执行裁定书;2、确认2018年11月5日转入润泰供应链账户的404,041.95元属于原告。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与润泰供应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向福田法院起诉(案号:[2019]粤0304民初394号),该案已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判决,原告已于2019年6月25日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 粤0304执18107号 )。因该案中原告系误转,将其本应转给案外人的404,041.95元款项误转入润泰供应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账号:44201528600052507667)中,因(2018) 粤0304民初36836号案的保全,该款项无法退回原告账户。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首先,原告的款项系误划至被执行人润泰供应链账户的,误划款项的行为缺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理解为“交付”,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原告应当具有足以排除该保全行为的权益;第二,款项系因福田法院的保全行为被冻结,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该笔资金并未与其他资金混同,在被冻结后并未有过支取,因此应当是能够“特定化”的资金。 现原告向福田法院申请确认2018年11月5日转入润泰供应链账户的404,041.95元属于原告。

被告宁波银行辩称,1、货币是种类物,其占有视为取得货币所有权,应以占有的状态确定货币的权利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案涉款项的权利人。2、被告润泰供应链已于2020年11月19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申请保全的润泰供应链的银行账户应当予以解冻。3、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为原告失误,向润泰供应链账户转入款项的类似案件在福田法院已经受理多笔,请求法庭关注。

被告润泰供应链辩称,认可被告宁波银行的答辩意见。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在2020年4月30日裁定受理润泰供应链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原告转入的款项都已经存在于被告的账户当中,原告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之债向润泰供应链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0304执异624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福田法院认为,本案系案外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润泰供应链已进入破产程序,福田法院能否继续审理本案;二是原告对案涉款项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执行。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对执行异议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原告因对(2020)粤0304执异624号执行裁定不服并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福田法院作为保全执行法院,具有管辖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福田法院已生效的(2019)粤0304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原告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转账的404,041.95元系误转款项,并已判令被告润泰供应链返还该笔款项及相应利息,福田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案涉账户为被告润泰供应链所开立,福田法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冻结案涉账户内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本案中请求撤销执行异议定,并确认案涉款项归其所有,实际上是对案涉款项主张权利并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关于此,福田法院认为,案涉款项为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动产,自身不具可识别性,且因其具有高度流通性的特征,故在认定所有权时应当遵循占有与所有相一致的原则,但本案中,案涉账户冻结在先,案涉404041.95元款项转入在后,且首次冻结账户余额为0元;案涉账户被冻结后,被告润泰供应链已失去对账户的管理和控制权;即案涉款项转入已冻结账户后,并未发生物权变动,且与润泰供应链的其他资产不发生混同,已经特定化。据此,原告请求确认案涉404,041.95元款项归其所有并排除案涉款项的执行,福田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调取被告润泰供应链案涉账户银行流水的请求已无必要,福田法院不予准许。

关于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福田法院认为,案涉款项的误转系原告自行操作失误所致,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关于撤销(2020)粤0304执异624号执行裁定书的诉讼请求,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符,福田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北京时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转入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行账户44201528600052507667内的404,041.95元属于原告北京时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2、在执行(2018)0304民初36836号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时,不得执行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银行账户44201528600052507667内金额404,041.95元的款项;

3、驳回原告北京时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360.6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