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8月2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1009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8,975,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908,634,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2人,代表股份917,609,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8%。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8人,代表股份102,502,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戈律师、杨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股东周新虎先生、殷超众先生、韩进先生共计3人,因拟参与本期持股计划,属于关联股东,在对本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共计2,880,09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12,865,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2%;反对票1,862,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6%;弃权票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0,635,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10%;反对票1,862,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0%;弃权票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2.00《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股东周新虎先生、殷超众先生、韩进先生共计3人,因拟参与本期持股计划,属于关联股东,在对本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共计2,880,09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12,865,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2%;反对票1,862,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6%;弃权票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0,635,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10%;反对票1,862,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0%;弃权票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股东周新虎先生、殷超众先生、韩进先生共计3人,因拟参与本期持股计划,属于关联股东,在对本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共计2,880,09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12,783,0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2%;反对票1,944,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弃权票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0,553,9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10%;反对票1,944,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0%;弃权票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张戈律师、杨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