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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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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2021-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3 股票简称:金地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3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南京绿涌锦航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标的基金”)

●投资金额: 5,000 万元人民币

●风险提示:

(一)标的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交易方案、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

(二)标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概述

2021年7月30日,公司之子公司南京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威新”)签署了《南京绿涌锦航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南京威新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标的基金中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已获得相关授权,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二、标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标的基金名称:南京绿涌锦航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年2月5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新锦湖路3-1号中丹生态生命科学产业园一期A座53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绿涌锦皓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规模:标的基金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

经营期限:自首次交割日起至标的基金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之日的第七(7)个周年日的期间,为实现标的基金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延长标的基金的经营期限一(1)年;此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顾问委员会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再延长标的基金的经营期限两(2)次,每次一(1)年;此后,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标的基金的经营期限可以继续延长。

基金备案:标的基金目前正在募集过程中,尚未完成基金产品备案。

(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标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绿涌锦皓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公告日,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21年1月26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新锦湖路3-1号中丹生态生命科学产业园一期A座53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民恒启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标的基金管理人情况

标的基金的管理人为华创汇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管理人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11年11月7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4层4办公2T01内01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程序:华创汇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1871。

(四)标的基金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包括南京威新在内的认缴标的基金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共计9名,均为机构投资者或产品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3,747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主决定增加或减少标的基金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合伙协议签署之日,包括南京威新在内的标的基金各有限合伙人均未支付投资款,后续各有限合伙人将根据合伙协议履行投资款的支付义务。

(五)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经合理确认,截至本公告日,标的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与公司及子公司南京威新不存在关联关系,标的基金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无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标的基金的管理模式

1、基金管理方式

标的基金为有限合伙制基金,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绿涌锦皓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标的基金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标的基金的投资事务及以标的基金的名义,决定标的基金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标的基金的资产等;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标的基金的管理人,向标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合伙协议签署时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管理人为华创汇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管理费

自首次交割日起至标的基金解散日,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及/或管理人另行同意减免,就每一合伙人,标的基金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自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

(2)此后,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二(2%)。

3、收益分配

受限于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的前提下,标的基金的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标的基金的实缴出资总额;

(2)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付款到期日(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同意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再次,绩效收益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按照本第(3)段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追补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累计获得的优先回报及普通合伙人依照本第(3)段累计分配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3)段和本第(4)(b)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二)标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策略

标的基金将对中国境内创新的金融科技、前沿科技、生命科学、云计算、产业互联网、文创及相关新经济等领域优秀早期项目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以实现长期的资本增值。标的基金在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前提下以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的,如该等投资未能转化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相关权益而退出,标的基金因此获得返还的不超过投资本金的金额可留存于标的基金继续使用。

2、投资决策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三(3)名成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标的基金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议均须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标的基金事务的执行,将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享有投资收益权及对相关事项参与表决的权利,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承担向标的基金缴付出资及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入伙与退伙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其他合伙人应当予以配合,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将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信息,协助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序。

除下述情形外,有限合伙人无权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资本:

(1)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标的基金;

(2)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强制该等违约合伙人退出标的基金;

(3)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当然退伙;以及

(4)因适用法律、法规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退伙,则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另行达成的方式和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可退出标的基金。

经顾问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继受人或成为新增的普通合伙人。

除非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顾问委员会另行同意,在标的基金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将始终履行合伙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标的基金解散或清算之前不会要求退伙,且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五)争议解决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四、风险提示

标的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交易方案、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

标的基金尚需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标的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标的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金融科技、前沿科技、生命科学、云计算、产业互联网、文创及相关新经济等高科技行业,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与高科技行业领域企业的潜在合作机会,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赋能。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认购标的基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