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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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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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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8,738,285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89%。涉及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共有两名,分别为:(1)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厦钨新能1号资管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其承诺认购的金额,确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跟投规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终跟投比例为3.89%,获配数量为 2,448,979股,获配金额59,999,985.50元。

3、限售期限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参与主体

2021年4月27日,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管、核心员工参与公司科创板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厦钨新能1号资管计划。

2、认购数量及基本情况

厦钨新能1号资管计划最终获配数量为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6,289,306股,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参与战略配售金额154,858,436.99 元。厦钨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已和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7月8日

备案编码:SSA589

初始募集资金规模:18,867.00万元

认购资金金额:15,485.84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姓名、职务及持股比例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限售期限

厦钨新能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发行概况

二、股票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8,738,28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89%。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77,796,804,500股,对应的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4,850.93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1,453,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757568%,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1,437,347股,放弃认购数量15,65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2,701,782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2,700,537股,放弃认购数量1,24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6,898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351A005307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21)第351A011572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和“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1-6月财务会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2020年1-6月、2020年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2021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738,985.9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8.7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98,304.09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3.44%。受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影响,公司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均增幅较大,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409,611.4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8.02%,公司流动负债为425,557.97万元,较上年末增加36.30%。

2021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6,827.9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3.80%,增幅较大,主要原因为:一方面,随着下游3C电子产品的需求持续增长,钴酸锂产品销量持续向好;另一方面,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NCM三元材料销量下滑,2021年上半年随着下游行业的需求回暖、新产品的销售放量,NCM三元材料销量同比大幅增长。2021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分别为28,184.85万元、28,034.14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71.03%、199.8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5,091.05万元、23,175.15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63.15%、141.56%,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及扣非前后净利润增幅均较同期营业收入更高,主要原因为:1、随着营业收入的大幅增长,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的规模效应进一步凸显,公司盈利能力提升;2、公司不断优化原材料供应,强化存货管控,存货周转率持续提升,2021年1-6月存货跌价损失较上年同期下降;3、受疫情停工影响2020年1-6月公司发生停工损失795.00万元,2021年1-6月未发生对应损失。

2021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578.77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增加6.98%,其增幅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的增幅相比较小,主要原因为公司上下游企业普遍使用票据方式进行业务结算,票据使用方式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影响较大,2021年1-6月公司综合考虑资金使用需求、票据贴现成本等因素,减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占比,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幅较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申报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 俊 先生,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的辅导上市工作。先后主持或参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2017年度配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亚娟 女士,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的辅导上市工作。先后主持或参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2017年度配股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钨业、间接控股股东稀土集团、冶金控股承诺:

“1、自厦钨新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厦钨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厦钨新能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厦钨新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厦钨新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厦钨新能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厦钨新能持续稳定经营。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冶金控股控制的企业冶控投资、闽洛投资承诺:

“1、自厦钨新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厦钨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厦钨新能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厦钨新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厦钨新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增资入股厦钨新能时于2019年4月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中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海诚承诺:

“1、自厦钨新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厦钨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企业增资入股厦钨新能时于2019年4月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中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其他股东国新厚朴、福建国改基金、天齐锂业、盛屯矿业、金圆资本承诺:

“1、自厦钨新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厦钨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企业/本公司增资入股厦钨新能时于2019年4月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中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如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金洪、姜龙、陈庆东、张瑞程、陈康晟承诺:

“1、自厦钨新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厦钨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本人担任厦钨新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厦钨新能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厦钨新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厦钨新能股份。

3、本人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厦钨新能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厦钨新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厦钨新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曾雷英、魏国祯、罗小成、郑超、马跃飞、张鹏承诺:

“1、自厦钨新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厦钨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钨业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持有厦钨新能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如本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拟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厦钨新能股份的,将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厦钨新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4、信息披露。本公司如为持股5%以上股东且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厦钨新能予以公告。若减持信息披露规则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海诚、国新厚朴、福建国改基金、冶控投资承诺:

“1、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持有厦钨新能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企业/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如本企业/本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拟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厦钨新能股份的,将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首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0%,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剩余股份总数,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厦钨新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信息披露。本企业/本公司如为持股5%以上股东且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企业/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厦钨新能予以公告。若减持信息披露规则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5、如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应当履行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相应规定。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的,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厦门钨业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厦门钨业、间接控股股东稀土集团、冶金控股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厦门钨业、间接控股股东稀土集团、冶金控股已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厦门钨业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厦门钨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稀土集团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稀土集团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冶金控股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冶金控股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研发、生产、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进而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履行上述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钨业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发行人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针对此情况,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若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本公司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公司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做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阶段,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投资者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审议、批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厦门钨业、间接控股股东稀土集团、冶金控股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做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将遵守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四)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承诺:

“(1)本公司为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已对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厦钨新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申报会计师致同所承诺:

“(1)本所为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所为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至理所承诺:

“(1)本所为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所为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福建联合中和承诺:

“(1)本公司为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非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①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的事项,并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③如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不可行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④如果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和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钨业、间接控股股东稀土集团、冶金控股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非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的事项,并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③如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不可行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④如果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和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非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的事项,并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③如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不可行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④如果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和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钨业、间接控股股东稀土集团、冶金控股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出具如下书面承诺:

“1、本公司承诺将继续从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除外,下同)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承诺未来亦不会从事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

2、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钨业出具的承诺函

厦门钨业出具如下书面承诺: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厦钨新能控股股东期间,将厦钨新能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厦钨新能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企业(厦钨新能除外,下同)不从事与厦钨新能形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控制企业的业务与厦钨新能的业务出现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厦钨新能,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权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本条所述的竞争情况:(1)在必要时,本公司将减持所控制企业股权直至不再控制,或者本公司将转让所控制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2)在必要时,厦钨新能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以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收购本公司控制企业的股权或本公司控制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3)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3、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厦钨新能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厦钨新能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相关赔偿。”

3、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稀土集团、冶金控股出具的承诺函

稀土集团、冶金控股分别出具如下书面承诺: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厦钨新能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将厦钨新能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厦钨新能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企业(厦钨新能除外,下同)不从事与厦钨新能形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公司控制企业的业务与厦钨新能的业务出现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厦钨新能,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权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本条所述的竞争情况:(1)在必要时,本公司将减持所控制企业股权直至不再控制,或者本公司将转让所控制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2)在必要时,厦钨新能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以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收购本公司控制企业的股权或本公司控制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3)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3、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厦钨新能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厦钨新能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钨业、间接控股股东稀土集团、冶金控股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出具如下书面承诺: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本公司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下同)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批准、授权等程序,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将不会违法违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利益。

3、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如下书面承诺:

“1、本人作为厦钨新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将依法行使作为厦钨新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充分尊重厦钨新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厦钨新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人作为厦钨新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厦钨新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3、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厦钨新能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厦钨新能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下转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