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8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份销售、近期新增土地储备及产业园招商情况简报

2021-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1-093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份销售、近期新增土地储备及产业园招商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2021年7月份销售情况

2021年7月,公司实现签约面积90.3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9.25%;签约金额96.43亿元,同比增长24.57%。

2021年1-7月,公司累计实现签约面积607.0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0.42%;累计签约金额695.65亿元,同比增长24.30%。

上述签约面积和金额统计口径包含公司参与投资的全部房地产项目。

鉴于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销售数据可能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差异,以上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

二、公司近期新增土地储备情况

2021年7月,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取得新土地储备项目。

三、产业园区招商情况

2021年7月,公司产业园区未签订新的招商项目。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1-095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质押、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021年8月3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建设”)函告,获悉上述股东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解除质押、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2021年8月2日,荣盛控股、荣盛建设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质押、设定信托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二、备查文件

1、荣盛控股《关于我公司所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3、荣盛控股《关于我公司所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质押的通知》;

4、荣盛建设《关于我公司所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质押的通知》;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6、《长城国瑞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充质押交易协议书》;

7、《股票质押合同》;

8、《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

9、《补充质押委托书》;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1-097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控股子公司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创投”)计划自2021年8月4日起六个月内,以不低于1亿元增持公司股份。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荣盛创投。

荣盛创投持有公司股份45,346,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29%。

2、2021年2月5日,公司披露了《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2),荣盛创投拟自2021年2月4日起的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2021年8月3日,荣盛创投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5,346,721股,累计增持金额27,670.76万元,该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3、荣盛创投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对公司管理团队的高度认可及目前公司股价严重低估的情形。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1亿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存在停牌情形的,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6、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荣盛创投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公司将持续关注荣盛创投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荣盛创投《关于增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通知》。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1-096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

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情况: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5日披露了《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2),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控股子公司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创投”)拟自2021年2月4日起的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co.com.cn)发布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自2021年2月4日至8月3日,荣盛创投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5,346,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29%,增持均价6.102元/股,累计增持金额27,670.76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2021年8月3日,公司收到荣盛创投的通知,荣盛创投自2021年2月4日开始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完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荣盛创投本次增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荣盛创投。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荣盛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截至2021年8月3日,荣盛创投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45,346,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29%。

3、荣盛创投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4、荣盛创投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对公司管理团队的高度认可及目前公司股价严重低估的情形。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1亿元。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2月4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存在停牌情形的,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6、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荣盛创投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2021年2月4日至8月3日,荣盛创投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5,346,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29%,平均增持均价为6.102元/股,累计增持金额27,670.76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备查文件

荣盛创投《关于增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通知》。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1-094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根据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和公司相关项目发展需要,近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为公司下属公司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邯郸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荣盛”)提供担保事宜

因开发邯郸君兰苑项目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邯郸荣盛向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邯郸分行”)申请融资,融资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由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保证担保总额不超过7,8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48个月。同时公司将持有的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201206333号写字楼及廊国用(2012)第01664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沧州银行邯郸分行,为上述融资提供抵押担保。

(二)为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为了促进业务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材料公司向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以下简称“廊坊银行和平路支行”)申请融资,融资金额不超过12,500万元,由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保证担保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60个月。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邯郸荣盛基本情况

名称:邯郸荣盛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1日;

注册地点: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与荀子大街交叉口东南角荣盛观邸小区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直接持有邯郸荣盛100%股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二)材料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材料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6月12日;

注册地点: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山;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加工;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包装材料、日用百货、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消防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五金电料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直接持有材料公司100%股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邯郸荣盛提供担保事宜

1、保证担保方:公司与沧州银行邯郸分行;抵押担保方:公司与沧州银行邯郸分行。

2、担保主要内容:公司与沧州银行邯郸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为邯郸荣盛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上述保证担保总额不超过7,800万元,保证担保期限不超过48个月。

3、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保证担保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为材料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1、保证担保方:公司与廊坊银行和平路支行。

2、保证担保主要内容:公司与廊坊银行和平路支行签署《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为材料公司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保证担保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保证担保期限不超过60个月。

3、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债权人为签订或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保证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关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

邯郸荣盛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风险较小,由公司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该公司相关项目更好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随着邯郸君兰苑项目的不断推进,邯郸荣盛有足够的能力偿还本次融资。

材料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风险较小,由公司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该公司更好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材料公司有足够的能力偿还本次融资。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604.94亿元(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54%。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发生。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与沧州银行邯郸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

3、公司与沧州银行邯郸分行《最高额抵押合同》;

4、公司与廊坊银行和平路支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廊银和平路公保字2021第080202号)。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1-102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或“金科股份”)于7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6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该函件所关注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确认,现回函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问题1:补充披露《关于限期发布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函》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披露期限、解除一致行动的原因及依据,并说明相关函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截至目前双方一致行动关系是否解除,解除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你公司聘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关于限期发布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函》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披露期限、解除一致行动的原因及依据,并说明相关函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股东陶虹遐女士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强先生发送的《关于限期发布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函》(以下简称“《限期发布函》”)主要内容为:鉴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正式发文解除相关人员职务,“该行为系黄红云单方面违背承诺,单方违约解除与本人关于金科股份的《一致行动协议》。现正告张强先生,请找黄红云核实了解情况,并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及时披露”。

公司于2021年7月4日收到《限期发布函》,鉴于该函件认为黄红云先生单方面违约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并未明确表示发函人是否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意见,为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明确披露内容,公司收到《限期发布函》后立即向黄红云先生发函核实了解情况。黄红云先生于2021年7月8日向公司回函,回函内容如下:“我与陶虹遐女士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后,于2017年3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我本人并没有与陶虹遐女士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主观意愿,但我充分尊重陶虹遐女士的意见”。

根据上述回函的具体内容,黄红云先生认为其没有与陶虹遐女士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因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均未就其主动单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做出明确意思表示,公司在收到黄红云先生的回函后,于2021年7月9日发布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号),就上述事实进行如实披露。

为进一步明确各股东方意见,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于2021年7月13日再次就是否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向黄红云先生、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陶虹遐女士及重庆虹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淘公司”)发函问询。陶虹遐女士于2021年7月16日向公司回函表示:公司解除相关人员职务“是黄红云先生欲单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行为体现,请张强先生向黄红云先生核实了解,该行为及行为意识是否与其主观意愿相一致,如一致则应在限期内发布公告以明示黄红云先生主动单方提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黄红云先生向公司回函重申了其在2021年7月8日回函中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陶虹遐女士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向金科股份董事会秘书发送的函件内容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内容,函件内容有效。但因双方均未就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做出明确意思表示,故未产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后果。

2、截至目前双方一致行动关系是否解除,解除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的陶虹遐女士与黄红云先生于2017年4月22日签署的《补充协议》(针对《离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陶虹遐同意成为黄红云一致行动人,在处理金科股份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时与黄红云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期限为3年,自签署协议之日起算。

根据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分别收到黄红云先生、陶虹遐女士、金科控股以及虹淘公司出具的《告知函》,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分别表态将继续执行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虹淘公司与金科控股、黄红云先生、陶虹遐女士、黄斯诗女士等互为一致行动人。前述各方函告内容变更了《补充协议》中的一致行动期限,仍未明确约定各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有效期。

在没有其他证据文件的情况下,仅根据《限期发布函》及其回函、《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及《告知函》等相关内容,公司认为陶虹遐女士与黄红云先生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若黄红云先生或陶虹遐女士任何一方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需明确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生效。在《一致行动协议》被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届时黄红云先生、陶虹遐女士等其他一致行动人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限期发布函》内容有效,但因其意思表示不明确,未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其他证据文件的情况下,陶虹遐与黄红云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若黄红云或陶虹遐任何一方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需明确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生效。在《一致行动协议》正式解除的情况下,届时黄红云、陶虹遐等其他一致行动人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2:请你公司说明黄红云与陶虹遐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股权相关协议和安排,并以股权结构图的形式,说明黄红云与陶虹遐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前后,黄红云的持股变化情况。

公司回复:

1.黄红云与陶虹遐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股权相关协议和安排

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共同控制关系解除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号),根据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陶虹遐女士同意成为黄红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号),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将金科控股持有本公司14.20%的股份(其中黄红云先生持有金科控股51%股权,陶虹遐女士持有金科控股49%股权)中,陶虹遐女士持有的金科控股49%股权所对应的股份(即371,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转让给双方以存续分立方式设立的虹淘公司。

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进展暨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号),在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办理完成上述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即金科控股将持有公司的3.716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过户至其以存续分立方式设立的虹淘公司名下。至此,上述因离婚而产生的股票分拆事项已经办理完结。

公司在收到《关注函》之后,就问题所述事项向股东发出问询,根据股东提供的书面回复及相关资料,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之间存在尚未披露的与股权相关协议细节和安排,现将黄红云先生(甲方)和陶虹遐女士(乙方)于2017年4月22日签署的相关协议中涉及股份安排的有效条款披露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共同申请设立一家新公司(“新公司”),甲方持股51%、乙方持股49%。

(2)作为金科控股股东,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后第八至十二个月之内,将金科控股持有的金科股份14.20%股份对应的股票(“目标股票”)按照51%∶49%的比例进行分拆,其中51%的目标股票由金科控股持有,另外49%的目标股票需过户至新公司。

(3)完成上述金科股份的股份过户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新公司51%的股权划归乙方所有,乙方同意将其持有金科控股49%股权划归甲方所有。

(4)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同意成为甲方一致行动人,在处理金科股份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保持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金科股份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

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亲自行使自己及其在金科控股对金科股份股东权利之表决权、提案权;若乙方不亲自行使的,需委托给甲方行使。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但是,在甲方代表乙方行使本条约定权力时,甲方需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一致行动期限三年,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算。

截止本公告日,有关公司股东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涉及股权相关协议和安排的披露事项列表如下:

2.鉴于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分别收到黄红云先生、陶虹遐女士、金科控股以及虹淘公司出具的《告知函》,函中明确黄红云先生以及陶虹遐女士仍将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基于虹淘公司系黄红云及陶虹遐共同出资设立,且分别持有51%及49%的股份,故虹淘公司与金科控股、黄红云、陶虹遐、黄斯诗等互为一致行动人。该意思表示做出晚于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因此在未获得其他相反证据前,公司认为双方将按照《告知函》所告知,继续按照《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3.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委托安排如下:

(1)根据现有的资料判断,陶虹遐女士与黄红云先生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及虹淘公司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期间,黄红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9.99%的股份比例,具体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2)如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及虹淘公司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后黄红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0.54%的股份比例,同时获得广东弘敏6%的表决权委托,具体股权结构及表决权委托情况如下:

4、涉及股东股权安排的其他事项说明

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因离婚后财产分割产生纠纷,黄红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716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于2018年7月3日被法院予以执行司法冻结,公司在知悉关于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后,进一步落实具体情况,并及时通知黄红云先生尽快查明且处理相关事宜。因黄红云先生未收到正式文件,但其与陶虹遐女士迅速解决冻结事项,故公司未就相关股份冻结事项进行披露。后经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双方积极沟通配合,并迅速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将金科控股持有金科股份14.20%的股份中对应陶虹遐女士持有金科控股49%股权部分的3.716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质押给陶虹遐女士指定的主体名下(陶虹遐女士的母亲蒲心淑女士),且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和18日办理了上述所涉股票的质押手续,并随即于2018年7月25日解除了上述股份的司法冻结。公司在2018年7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关于股票质押的通知后于2018年7月27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公告2018-104号)。

2021年6月28日,在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办理完成上述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即金科控股将持有公司的3.716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过户至其以存续分立方式设立的虹淘公司名下。至此,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因离婚而产生的股票分拆事项已经办理完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081号、2021-082号公告)。

问题3: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主要股东的书面文件,为保障和巩固黄红云先生对金科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当黄红云对金科股份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小于等于20.5425%的情况下,该主要股东将其持有公司6%股份比例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红云行使,有效期为五年。请你公司说明主要股东的名称,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书面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构成承诺,主要股东剩余股份的持股比例,相关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请你公司聘请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请你公司说明主要股东的名称,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公告所述的主要股东书面文件系公司股东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敏”)与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广东弘敏系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家具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车建兴先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红星家具集团及其控制的广东弘敏合计持有公司589,558,968股,持股比例为11.04%。

(1)广东弘敏与金科股份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四)项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广东弘敏是公司的关联法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广东弘敏与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广东弘敏的股权

截至本回函出具日,红星家具集团持有广东弘敏100%的股权;红星家具集团的股东分别为常州市红星装饰城(以下简称“红星装饰城”)、车建兴及车建芳,持股比例分别为45%、45%、10%;红星装饰城为车建兴的个人独资企业。广东弘敏的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广东弘敏的股权,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广东弘敏将其持有的金科股份6%股份比例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红云先生行使的生效条件是:黄红云先生对金科股份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少于等于1,096,908,954股或黄红云先生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小于等于20.542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文件规定,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后,黄红云先生将会和广东弘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果未来发生要约收购情形,届时公司将提请交易双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不存在担任广东弘敏或红星家具集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回函出具日,广东弘敏、红星家具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担任广东弘敏或红星家具集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

3)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及金科股份董监高人员与广东弘敏5%以上直接或间接股东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

根据广东弘敏的股权结构,直接或间接持有广东弘敏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包括车建兴、车建芳;广东弘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孙晏卿、杨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与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

公司现任董事杨柳先生兼任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裁职务,广东弘敏系红星家具集团控制的子公司,且红星家具集团与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五)项规定之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现任董事杨柳先生与广东弘敏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广东弘敏持有金科股份11%的股份,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现任董事杨柳先生与广东弘敏存在关联关系;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及金科股份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广东弘敏不存在关联关系。

2、相关书面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构成承诺

黄红云先生与广东弘敏共同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适当签署;该协议内容并未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从本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达成之日起,黄红云先生即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行使全部受托的表决权利,双方不再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开始起五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委托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可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因此,该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并自生效日起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黄红云先生及广东弘敏均负有依照协议内容履约的义务,已构成承诺。

3、主要股东剩余股份的持股比例

广东弘敏及其一致行动人红星家具集团合计持有金科股份589,558,968股,合计持股比例为11.04%。因此,若广东弘敏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金科股份6%股份比例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红云先生行使,则广东弘敏剩余股份的持股比例为5%,广东弘敏及其一致行动人红星家具集团合计剩余股份的持股比例为5.0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文件规定,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后,黄红云先生将会和广东弘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果未来发生要约收购情形,届时公司将提请交易双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相关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广东弘敏将其持有的金科股份6%股份比例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红云先生行使的生效条件是:黄红云先生对金科股份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少于等于1,096,908,954股或黄红云先生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小于等于20.5425%。

如问题1的答复,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鉴于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黄红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陶虹遐、虹淘公司、黄斯诗、金科控股共同持有金科股份1,601,515,668股股份,占金科股份总股份的29.99%。尚未达到《表决权委托协议》中表决权委托的生效条件,未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广东弘敏持有金科股份11%的股份,与金科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科股份现任董事杨柳先生与广东弘敏存在关联关系;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及金科股份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广东弘敏不存在关联关系。黄红云与广东弘敏共同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协议约定的生效日起,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广东弘敏之表决权委托事项未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1-103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进展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0元/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7月17日、7月22日及7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号)、《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94号)、《关于首次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号)及《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号)。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应该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3,659,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4%,最高成交价为4.8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24元/股,交易总金额106,023,069.3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7月21日)前五个交易日(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20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68,143,866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42,035,966股)。

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99号锦峰国际商务广场A座19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董事王星、沈明、龙娟、屈晓云、张晓峰现场出席会议,因受疫情影响,独立董事周中胜、方先明、史丽萍以通讯方式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4名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列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汤敏、原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苏州高新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4日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6 证券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1-037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嘉恒”或“买方”)支付的关于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置”或“标的公司”)60%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并办理完成了北京万置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转让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相关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北京万置60%股权以6.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融汇嘉恒,该事项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转让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二、交易进展情况

(一)股权转让价款调整情况

公司与融汇嘉恒及标的公司相关方于2021年6月12日签署的《关于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股权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和《关于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按20%、40%、4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同时约定优先将标的公司指定账面资金用于抵偿或留存抵偿标的公司未清偿的负债或债务,但剩余金额应在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中进行调整,剩余金额应在第三期转让价款支付前经买卖双方确认完毕。

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对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作出调整,公司应收经调整后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为2.57亿元。交易各方就上述事项签署了《关于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第三期转让价款的确认书》,仅作为各方对框架协议及股转协议项下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金额确认,并与框架协议及股转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框架协议及股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二)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和工商登记情况

买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各期股权转让价款。截至2021年7月29日,公司已收到买方支付的关于北京万置60%股权转让调整后的全部价款6.35亿元。

本次转让北京万置股权事项,已于2021年8月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再持有北京万置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北京万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处置北京万置股权产生投资收益5.34亿元(未经审计),最终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4日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股权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1-059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股权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