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出售公司所持全资子公司绥宁新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1-056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出售公司所持全资子公司绥宁新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绥宁新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宁新五丰”)20%股权,武冈新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被产权交易所确定为受让方,公司于2021年8月3日与其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
● 标的金额:2,000,000.00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尚需产权交易所审核,并由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后生效。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绥宁新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议案》。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绥宁新五丰20%股权,根据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中威正信评报字(2021)第9006号《资产评估报告》,绥宁新五丰的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2月28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所得出的市场价值为1,000.00万元。挂牌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股权的评估结果,最终转让价格取决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所的成交价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绥宁新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产权交易所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武冈新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被确定为绥宁新五丰20%股权受让方,请公司与武冈新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信息公告要求,在2021年7月30日起7个工作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该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所审核。(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绥宁新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2021年8月3日,公司与武冈新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并将按要求提交产权交易所进行审核。
本次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尚需产权交易所审核,并由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后生效。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武冈新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明峰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生猪养殖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21年7月8日
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枧道村11组
受让方武冈新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7月8日成立,因受让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故无具体财务数据。其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性别、国籍、住所、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控制的核心企业等的基本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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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绥宁新五丰20%股权,其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绥宁新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五、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武冈新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产权交易的标的
绥宁新五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
第二条 产权交易的价格
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第三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交易标的经资产评估确认后,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联交所”)挂牌转让,按照有关交易规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交易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本次产权交易不涉及该条款。
第五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转让前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受。新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或者享有其对标的企业的义务或权利。
第六条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本合同不涉及该条款。
第七条 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付款条件
1.为确保资金结算安全,甲、乙双方约定,交易价款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湖南联交所结算专户统一结算。
2.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含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结算专户。
3.交易保证金处理方式
乙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抵作部分交易价款。
第八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乙方在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所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九条 产权交易的税收和费用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有关费用,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支付。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转让的产权权属真实、完整,没有隐匿下列事实:
(1)执法机构查封资产的情形;
(2)权益、资产担保的情形;
(3)资产隐匿的情形;
(4)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情形;
(5)影响产权真实、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3.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中的内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双倍返还乙方交易保证金;如乙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交易保证金。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乙方对合同解除不承担责任的,甲方应将交易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壹日,应按未付交易价款数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充分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如在整个产权交割和权证变更中,相关方违反应履行的义务,则按《民法典》承担责任。
5.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乙方逾期壹个月未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没有责任的情形的,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的已付交易价款。
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除本条第二款外),同时报请湖南联交所审核盖章,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后生效。变更或解除合同生效时,原先有关各方必须将持有的经湖南联交所审核盖章的《产权交易合同》和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全部上缴湖南联交所。如确需存档,可用复印件,并同时向湖南联交所作出不对外使用的承诺。合同变更的,双方应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签定产权交易合同,重新进行交割,产权交割的委托成交费用需按新的产权交易合同另行缴纳。
第十四条 合同的成立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经湖南联交所审核盖章后生效并由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后生效。生效前如有纠纷,按本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二)履约保障
根据公司与产权交易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委托合同》及《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交易对方在缴纳20万元保证金之后方可进行摘牌。若交易对方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壹日,应按未付交易价款数额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因交易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在产权交易所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将作为对公司的补偿款,通过以上条款保障公司的权益。
六、交易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股权事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将有效推动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共同持股、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扎实推进公司商品猪育肥事业的发展。出售股权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七、中介机构对本次出售股权交易的意见
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对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1、产权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均具有合法资格,转让标的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2、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已得到了绥宁新五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合法审议,具备《公司法》、《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3、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绥宁新五丰的国有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委托方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其他必要资料一并向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单位报送。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