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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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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9 证券简称:泛微网络 公告编号:2021-044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际出席董事九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韦利东主持,经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泛微软件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额度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智能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以更好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的工商登记及备案等手续。

3、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应内容。

4、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应内容。

5、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相应内容。

6、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7、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草案)〉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草案)》。

8、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9、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

10、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筹资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筹资管理制度(草案)》。

11、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2、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3、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高效、有序地实施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⑧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⑨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⑩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14、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4日

证券代码: 603039 证券简称:泛微网络 公告编号:2021-045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刘筱玲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增加存储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本金安全的情况下,将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存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2、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激励计划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4日

证券代码: 603039 证券简称:泛微网络 公告编号:2021-046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 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智能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

● 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履行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经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额度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智能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以更好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资金来源:公司暂时闲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35号)核准,泛微网络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发行了每张面值100元、面值总额316,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4,471,698.11元(不含税)以及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合计1,263,639.48元(均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叁亿壹仟零贰拾陆万肆仟陆佰陆拾贰元肆角壹分(¥310,264,662.41元)。上述资金于 2020年 6月1 9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天健验[2020]6-41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泛微软件有限公司。公司拟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以募集资金310,264,662.41元对泛微软件进行增资,即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转310,264,662.41元至泛微软件募集资金专户,其中50,00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260,264,662.41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泛微软件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理财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短期(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智能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监督,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资料,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截至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尚未签订与上述授权相关的委托理财合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及时披露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全资子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理财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短期(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智能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

(三)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全资子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水平较低。产品存续期间,公司将与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全资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 “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全资子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选择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智能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主营业务运营和公司日常资金周转,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长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资料,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增加存储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本金安全的情况下,将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存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短期(不超过1 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前提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且确保募集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海通证券对泛微网络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无异议。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3039 证券简称:泛微网络 编号:2021-047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3.7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6,061.78万股的0.5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微网络”、“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7年1月13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006号

注册资本:26,061.7793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韦利东

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内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8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3.7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6061.78万股的0.5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75人,包括:

1、公司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总股本的10%。

2、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其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前述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减。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57.38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57.38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每股57.1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每股57.38元。

(三)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专注于协同管理软件领域,并致力于以协同OA为核心,帮助企业构建全员统一的移动办公平台。公司发布了以“平台化智能化全程电子化”为核心的全新一代产品系列,包括面向大中型企业的平台型产品e-cology、面向中小型企业的应用型产品e-office、一体化的移动办公云OA平台eteams,面向政务市场的移动政务平台e-nation,以及帮助企业对接移动互联的移动办公平台e-mobile、移动集成平台e-bridge等。公司于2020年获得腾讯战略投资,成为企业微信战略合作伙伴,通过与企业微信和微信的联通,使系统真正实现一体化的组织内外协同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及云计算产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内人才竞争日益加剧,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才供给远远跟不上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导致行业内互相挖人的情况愈演愈烈,企业用人成本亦大幅度增加。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近三年合计新增了大量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及其他管理类人员。目前,这些人员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公司的核心人员,对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提高核心人员的稳定性,以防造成核心人才的流失。

鉴于股票市场存在波动,股价跟公司业绩无法完全呈正相关,采用常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时常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股价原因而无法行权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塑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文化和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成本等多种因素,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在制定相对严格的业绩考核指标基础上,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拟确定为公允价值的80%。

基于以上原因,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行权资金、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57.38元/股。

七、等待期、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届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至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绩效考核3分以上即“合格”,不满3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所处的协同管理和移动办公软件领域,近年来市场规模虽然逐步放大,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入这一行业,行业竞争也在进一步加剧。同时该行业本身仍处于成长阶段,如果协同管理和移动办公软件不能很好的满足下游用户的信息化管理需求,或者出现新型管理软件而对协同管理和移动办公软件的功能产生替代效应,公司将存在市场容量和行业增长不如预期的风险。因此,为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巩固目前的行业地位,为未来产生更好的效益奠定基础,公司结合行业及内部的情况,设定了以2020年营业收入148,239.52万元为基数,业绩触发值未来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目标值未来三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20%的考核条件。在上述不同的考核结果下,对应不同的权益兑现比例。该指标的设置在当前的行业竞争格局下,具备一定挑战性的同时亦可增加考核的灵活性,兼顾本次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的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置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现阶段对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泛微网络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定价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8、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但情形发生之日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但情形发生之日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辞职、公司裁员等原因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但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或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在情形发生之日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行权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但在情形发生之日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下转8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