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1-115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案金额:本次累计新增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为7,991万元。
● 鉴于本次累计新增诉讼案件主要为采买合同、租赁合同及票据追索权纠纷等,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本公告披露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主要为可能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及违约金等,最终影响将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涉及的未结诉讼案件共计57起,未结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合计约5.67亿元(包括已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针对公司现阶段面临的债务问题,公司将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债权人负责任的态度,正视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筹划各项偿还债务的解决方案,并调整现阶段经营策略和发展思路,争取推动公司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一、累计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自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8月3日累计新增的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案件42起,累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约7,991万元。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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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广州誉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誉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纠纷,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间有服装承揽加工业务往来,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牛仔服装的加工,并已向被告交货,但被告却素有拖欠原告加工款。
2019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101,564.8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支付加工款。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2月11日。汇票到期后,被告不履行承兑义务,导致原告承兑失败。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01,564.80元及利息(利息以101,564.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从2020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日为1,824元),合计人民币103,388.8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等待判决。
(二)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承揽羽绒服。之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加工羽绒服,并按照约定全部交付给被告,加工承揽款共计771,257元。之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承揽款411,257元,对于剩余360,000元承揽款,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拖欠不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结欠原告的承揽款共计3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调解,如下:
(1)、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保证金270,000元,于2021年7月至10月,每月月底前支付67,500元;
(2)、若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款项,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90,000元,并可以不受上述付款期限的限制,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9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开易(浙江)服装配件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锦濯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开易(浙江)服装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南京锦濯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二)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9年3月14日,被告一就其向原告采购拉链事宜,与原告签订了《辅料订购大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即被告一)或甲方指定成衣厂(被告二)向乙方(即原告)以采购订单方式订货。甲方不参与结算付款,乙方独立与甲方指定成衣厂协商确认结算付款方法。若甲方指定成衣厂未按时支付乙方大货货款,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甲方指定成衣厂未按约定支付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甲方指定成衣厂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指定成衣厂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甲方协同乙方及甲方指定成衣厂签署三方协议。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前,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万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同时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待本合同正常履行期限届满(有质保期期限的,按较晚者为准)且双方确认不再继续合作后的1个月内,并乙方提供的产品在5个月内无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予以无息返还。若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需要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本合同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同时,鉴于原告曾于2016年4月7日向被告一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元,原告与被告一约定该投标保证金转为《辅料订购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元。
2019年12月31日前,两被告已停止向原告下单采购拉链,三方购销关系已实际终止。2020年1月,两被告与原告就被告二尚欠原告货款事宜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丙方(即被告二)合计就甲(即被告一)丙双方的订单相关的采购业务,未按约定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货款27,065.28元。乙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加工承揽合同》中将甲丙之间480089513订单的未结货款中的27,065.28元,直接支付给乙方。本协议仅就对代付事项进行确认,不免除丙方对仍未支付货款的付款责任,亦不免除丙方就全部到期货款应承担的延期付款违约等责任,丙方仍对全部到期且未支付的货款及因延期支付产生的违约责任予以承担。”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仅于2020年10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2,977.18元;两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4,088.10元。另外,截止起诉当日,被告一也仍未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人民币1,120元(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088.1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4,088.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65,208.1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等待判决。
(四)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佛山恒福分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一)、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佛山恒福分公司(被告三)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5年11月30日,被告一就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1号1-3座恒福国际一层、二层自编号A106、A107、A204、A205号商铺的物业服务事宜与原告签订了《恒福国际商业中心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物业协议”)。根据物业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从2015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其中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为免租期(含装修期),免物业管理费;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未37,277元/月,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管理费及上月水电费,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被告须赔偿原告免租(含装修期)管理费损失。
出租方于2016年1月10日将商铺交付被告一使用,被告一于同日接收并签订了《商铺交场确认书》。被告一在租赁物业地址上登记成立了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有限公司佛山恒福分公司即被告三,被告三为承租商铺实际使用人。
但被告自2020年5月起拖欠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告寄送达《解除〈物业服务协议〉通知书》后,被告以营业收入抵扣了部分欠费。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编号:HFGJ-01Q-WY-2015-B00050)已于2020年11月15日解除。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1,621.50元及违约金5.33元(暂计至2021年1月16日,请求计算至实际撤场日);
(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以37,277元/月为标准请求计至实际撤场日);
(4)、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装修免租期管理费损失149,112.00元;
上述1-4项暂合计:150,738.83元。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合同于2020年11月15日解除;
(2)、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28,471.92元(从2021年6月1日起,按照37,277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返还商铺之日止);
(3)、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的电费162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3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4)、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物业管理费损失59,644.01元;
(5)、驳回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无锡爱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无锡爱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素有生意往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LA-CL-20180141的《加工承揽合同》。在此两份合同项下,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承揽货款266,864.9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相关款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合计人民币266,864.97元及相应利息(以266,864.9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调解,如下:
(1)、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无锡爱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欠付加工款200,148.73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66,716元于2021年6月15日支付,第二期66,716元于2021年7月15日支付,第三期66,716.73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
(2)、若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足额履行任何一期加工款,无锡爱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加速到期并就266,864.97元全部未履行部分申请一次性强制履行。
(六)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起诉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
被告: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年8月1日武汉摩尔城与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ZS-2018-L2-18《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租赁武汉摩尔城广场购物中心二层L2B-029-030号商铺作为商业用途,经营“拉夏贝尔集合店”,租赁期间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2020年7月,因被告品牌出现重大问题无力继续经营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提前终止,被告应于8月10日前自费腾空并将房屋恢复至该房屋交付时状态,同时在7月27日前缴纳4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用,若发生违约,则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负担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因被告拒不履行该《终止协议》,原告于9月12日发函告知被告,要求被告清缴费用299,712元且将店铺腾空并恢复毛坯状态返还原告。截至11月,被告仍未履行《合同终止协议》项下义务。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理应支付拖欠租赁费用及自费将房屋恢复原状。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用合计299,712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恢复租赁房屋原状或支付恢复费用。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等待判决。
(七)福建省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年1月,原被告订立《吴泾项目甲供大理石材采购框架协议》,被告通过邮件下单,向原告采购石材,原告收到被告订单后安排生产,该项目于2018年9月完工,2018年11月7日,经被告组织对吴泾项目大理石进行验收,并于2018年11月16日出具验收单,验收后,原告就验收问题进行了修补、更换,此后双方对于质量再无任何争议;2019年1月14日,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量汇总表,并委托第三方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工程量,双方对于工程量无任何争议;2020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就该项目协商一致审定《工程结算定案书》,审定金额为15,596,724元。
现原告已履行完毕提供石材的义务,并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项目业已完工、完成结算,被告也于2019年初实际使用该项目大楼,但被告仅支付原告石材款项12,952,663.4元,仍拖欠原告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2,644,060.6元。原告曾反复、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要求被告尽快支付剩余石材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石材款项人民币2,644,060.6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损失49,201.56元及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644,060.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上浮50%计算);
(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调解,如下:
(1)、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833,045.45元,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前、2021年7月31日前、2020年8月31日前、2021年9月30日前,2021年10月31前各支付30万元,余款333,045.45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
(2)、若被告上述应付款项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有权以诉请货款本金2,444,060.6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
(3)、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8.64元由被告承担,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
(八)合众创亚(成都)包装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合众创亚(成都)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为被告的纸品供应商,双方于2018年7月9日签订《辅料购销大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定制要求供应被告品牌的纸箱,“合同及合同附件须经双方加盖合法有效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方可生效”,原告认为,《终止协议》是《辅料购销大合同》的附件。
2019年4月25日,双方就终止合同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乙方(原告)已交纳保证金5万元,该保证金待甲方(被告)对乙方无债权及甲乙双方合作终止一个月后,无息归还乙方。”“双方于2019年4月22日终止订购合同”,“除此(指《辅料购销大合同》)之外甲乙双方均不再互负其他债权、债务”。被告应当与2019年5月22日将保证金5万元退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5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30日欠款本息暂计为53,473元(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5月22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共计90天,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542.75元;自2019年8月21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暂计至2021年1月30日,暂计为529天,以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率计算,利息为2,930元。暂计至2021年1月30日利息共计为3,473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调解,如下:
(1)、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合众创亚(成都)包装有限公司款项40,500元;
(2)、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的,需另行支付合众创亚(成都)包装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九)上海堂诺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堂诺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签署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编号:LA-CL-20180344,此合同为原被告双方的大合同,有效期10个月,根据大合同第三条(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第6款:乙方(原告)同意向甲方(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壹万元,甲乙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加工承揽合同》项下在甲方处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新供应商在无货款情况下,甲方有权直接以采购订单的预付款或尾款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满足如下条件且在采购订单进入甲方指定仓库后满12个月时剩余部分(如有)无息退还。后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一条将履约保证金更改为壹万叁仟元。
原告最后一个采购订单已于2018年10月16日送入甲方指定太仓仓库,采购订单号:480061645,商品编码:7Y000237,商品描述:袜子。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份签署的《加工承揽合同》第三条第6款约定:保证金在满足如下条件且在采购订单进入甲方指定仓库后满12个月时剩余部分(如有)无息退还,截止2021年1月29日前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经催收,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调解,如下:
(1)、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返还上海堂诺服饰有限公司保证金13,000元;
(2)、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付上海堂诺服饰有限公司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自2019年1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十)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佐阾虹湾分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佐阾虹湾分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6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就承租原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大道6098号绿景佐阾虹湾购物中心二层L2033、L2034、L2026号房屋先后签署了《佐阾购物中心系列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绿景佐阾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8月起,被告未按《佐阾购物中心系列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应付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通知无果,原告依据《佐阾购物中心系列租赁合同》第十六条第2.2款约定于2020年9月17日基于其欠费向被告发送《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确定原被告双方租赁关系自前述函件送达(9月18日)正式解除。
截止2020年9月18日被告尚有欠费(租金、营销推广费、物业管理费、电费、其他服务费、补交免租金租金、返还疫情减免租金)人民币33,215.78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述欠费产生违约金人民币3,158.73元(按租赁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一计收)。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仍未依约支付相关款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定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6日签署的《佐阾购物中心系列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8日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8日租金人民币18,745.14元、营销推广费人民币762.59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62.59元、其他服务费人民币3,861.00元、电费人民币4,246.78元,及以上租金、营销推广费、物业管理费、电费及其他服务费违约金按租赁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一(0.1%)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人民币3,158.73元,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补交免租期租金3,182.63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疫情期间减免租金1,655.04元;
(5)、判令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00.00元;
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96,374.51元。
(6)、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已撤诉。
(十一)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南国·南国北都城市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及《南国·南国北都城市广场经营管理合同》(下称经管合同),原告将位于南国泛悦MALL·北都店第1层的商铺(下称“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6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租赁合同第5条对于租金及经管合同第5条、附件六对于物业管理费、装修基金、营销推广费、其他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依据两合同约定,已按期向被告交付了相应商铺,被告如期进场装修、经营。
被告于2019年11月1日起开始欠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装修基金、营销推广费,原告采取电话、微信、函件、上门通知等方式多次催告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欠缴费用,但被告对于原告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鉴于被告一直不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且受疫情影响,原告考虑实际情况后,同意被告提出以物抵债的要求。双方协商于2020年9月1日开始已店铺内货品销售金额抵扣相应欠款,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已收到抵扣费用408,093.9元,仍有574,972.14元费用未被抵扣,2020年10月28日,被告提出不再以物抵债,要求直接解除租赁合同提前退场。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租金157,486.67元;
(2)、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营销推广费、装修基金等合计417,485.47元;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9,59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款总额574,972.14元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计算日期自应付之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实际金额计算至其实际支付之日);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调解,如下: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经营管理合同》已于2020年10月解除,上述《商铺租赁合同》涉及的商铺已于当日归还原告;
(2)、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租金157,486.67元、物业管理费、营销推广费、装修基金合计417,485.47元、违约金130,100元,总计金额为705,072.14元;
(3)、上述款项,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60%即423,043.28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即141,014.43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20%即141,014.43元;若被告有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直接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全部金额;
(4)本案诉讼费又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已垫付5,425元,被告应承担诉讼费2,713元随第一期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十二)南京景鹰制衣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京景鹰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长期存在业务往来。2016年6月12日,原告与拉夏贝尔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就合作方式、产品生产要求、各自权利义务等事宜作了详尽约定,合同并约定该合同适用于拉夏贝尔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包括本案被告,因此拉夏贝尔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均有义务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该合同3.5条款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被告并承诺于合同项下最后一笔结算款支付后满12个月时予以退还,保证金不足时被告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等拉夏贝尔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加工了大量服装,但被告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工款,2021年2月2日,被告致函原告,确认欠原告30万元未付。原告核对后确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350,434.7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口拖延。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0,434.75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调解,如下:
(1)、被告所欠原告承揽款以21万元计,被告自2021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每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4.2万元;
(2)、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偿债义务,则需另行支付原告承揽款9万元,原告有权就剩余所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承担。
(十三)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6月28日,为支付货款,拉夏贝尔公司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未被告,收款人为原告,金额为117,483.78元,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5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19年7月26日,原告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南通海鼎纺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承兑,致使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南通海鼎纺织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遭拒后,即与其前手即原告联系,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3月1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直接向南通海鼎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该汇票票面金额,南通海鼎纺织有限公司将该汇票退回拉夏贝尔公司(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已无法对涉诉汇票再次进行线上操作)。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117,483.7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四)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5月31日,为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未被告,收款人为原告,金额为55,625元,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9月30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19年6月25日,原告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南通浩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承兑,致使该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南通浩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遭拒后,即与其前手即原告联系,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直接向南通浩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支付该汇票票面金额,南通浩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将该汇票退回被告(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已无法对涉诉汇票再次进行线上操作)。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55,62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五)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6月28日,为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未被告,收款人为原告,金额为114,572.41元,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5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19年7月26日,原告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南通海鼎纺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承兑,致使该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南通海鼎纺织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遭拒后,即与其前手即原告联系,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3月1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直接向南通海鼎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该汇票票面金额,南通海鼎纺织有限公司将该汇票退回被告(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已无法对涉诉汇票再次进行线上操作)。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114,572.4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六)无锡大井印刷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无锡大井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系业务协作单位,被告向原告订购纸袋。2021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询证函,载明被告结欠原告款项金额为517,824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17,824元及利息(以517,8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七)廊坊市右象互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廊坊市右象互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20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客服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指定的网店提供客服外包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服务费216,6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客服外包服务费216,620元,并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调解,如下:
(1)、被告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99,015.8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1,137元,被告承担。
(十八)南京苏众帛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京苏众帛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9年12月1日,原告与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恒鼎棉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恒鼎”)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根据其采购订单供货,2020年5月份双方核算新疆恒鼎欠原告货款465,050元。2020年5月13日,原告与新疆恒鼎和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通融”)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三方一致同意新疆恒鼎将其应付债务465,050元全部转让给新疆通融,但新疆通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65,050元,支付利息8,952元(按年3.85%计息,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11月14日,共计6个月),共计474,002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等待判决。
(十九)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1: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2: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建筑工程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包施工发包方第一被告座落于西青区大寺镇兴华四支路24号的新建项目(二期)工程,因第二被告资金问题,工程于2020年6月被迫停工,6月1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双方确认工程增项款为1,465,663元;8月26日双方确认工程中期结算款为79,235,810元,而后,被告支付了增项款350,000元,支付了中期结算款46,094,794元,在剔除民工预储金21,300,000元后,被告尚拖欠中期结算款11,841,016元及工程增项款1,071,693.11元至今未支付。2021年2月双方经商议确认截至到2020年7月31日被告支付给原告赔偿款9,162,755.52元,赔偿款9,528,307元双方再定。第二被告作出承诺,对第一被告上述新建项目(二期)工程中双方确认的应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款、逾期付款利息等承担担保连带支付责任。因被告长期拖欠不付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且损失继续发生。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给付均无果。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1日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判决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决被告一给付拖欠原告的中期结算欠款11,841,01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753,087.60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以3,552.30元为基数,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清偿日;
(4)、判决被告一给付拖欠原告的增项欠款1,071,693.11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78,126.42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以321.50元为基数,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清偿日;
(5)、判决被告一支付给原告赔偿金9,162,755.52元(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以上三项合计22,906,678.65元。
(6)、判决被告一支付给原告其余赔偿金9,528,307元(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
(7)、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承担担保连带给付责任;
(8)、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等待判决。
(二十)陕西金旅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陕西金旅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作为四海唐人街项目的所有人,是本案涉案商铺的出租方,委托原告对四海唐人街项目进行整体经营管理。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及西安旅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约定:西安旅游公司将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与凤城三路十字西南角的四海唐人街12号楼第1层的编号为12-1-009号商铺以及12号楼第2层12-2-004号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租期为6年5个月,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由原告负责经营管理,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月销售额的2%作为管理费,水费、电费、空调费、通讯费及燃气费等费用,原告根据实际使用量向被告收取。逾期支付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及电费,原告自2020年5月起多次催告要求被告缴纳欠付管理费及电费,被告至今仍未缴纳。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一层管理费48,355.45元(2019.4.28-2021.1.18),二层管理费25,991.18元(2019.4.28-2020.12.28)共计74,346.63元,以及欠缴的电费,其中截止2021年1月18日前欠缴一层电费101,577.01元,截止2020年12月28日欠缴二层电费为89,761.35元,共计191,338.26元;
(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管理费的违约金,一层管理费违约金16,537.56元;二层管理费违约金10,292.51元,共计26,830.07元。(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并持续主张到实际偿付之日)以及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金,其中一层电费违约金为1,241.61元,二层电费违约金为1,299.30元,共计2,540.91元(暂算至2021年5月12日,并持续主张到实际偿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标准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等待判决。
(二十一)黄山东明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黄山东明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1: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2: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1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1委托原告加工服装,加工数量、价款等以被告1采购订单为准,被告1应于收到原告开具发票后3日内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被告1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7日签订四份采购订单。合同履行后,经双方对账后确认,订单结算金额分别为48,240元、285,345元、316,080元、0元(订单取消),结算金额合计:686,385元。被告1累计已支付404,250元,欠付207,915元。2020年5月10日,被告1、被告2与原告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上述四份订单欠付款项由被告2支付,由被告1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欠付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1、被告2主张,被告1、被告2拒不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2支付欠款207,915元;
(2)、依法判令被告2支付违约金1,337元;
计算方式:207,915×61天(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365天×3.85%=1,337元;
(3)、依法判令被告2支付自2021年1月16日至被告2实际履行期间违约金(计算方式:欠款金额×欠款天数/365天×3.85%);
(4)、依法判令被告1对上述结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依法判令2被告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上述1、2、5项合计:210,252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等判决。
(二十二)陕西大洋汇丰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陕西大洋汇丰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5年9月18日,原告陕西大洋汇丰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商管公司”)就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公司”)承担太奥广场2号楼一层2-10109号商铺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租赁合同》。该商铺面积22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双方同时对租金标准、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予以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大洋商管公司即按约定将商铺交付拉夏贝尔公司。2016年6月,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拉夏贝尔公司承租商铺变更为2-10103、2-10104,商铺面积合计260.86平方米,合同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2020年6月3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租赁合同自2020年6月30日解除,同时拉夏贝尔公司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大洋商管公司支付欠付1月、3月、5月、6月租金共计人民币22,169.10元。后拉夏贝尔公司违反解除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欠付租金构成违约,经大洋商管公司催要,拉夏贝尔公司至今拒绝付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22,169.1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利息375.57元(自2020年8月1日暂计至2021年1月6日,应计算租金实际给付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等待判决。
(二十三)四川爱尚绿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爱尚绿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7-2018年期间,原告与拉夏贝尔集团达成战略合作,原告为其旗下品牌店铺进行装修工程,实际合作中,原告为被告在太仓的部分店面进行了装修,已交付使用。2020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就账款达成《协议书》,经对账,被告共欠付原告85,283.10元。同时《协议书》约定,若被告在2020年8月30日之前付清70%,则剩余余额自愿放弃,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原告有权收取年利率6%的违约金并按减免前金额85,283.10元进行追偿。协议签署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款项,均未果,至今没有付款。
3、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5,283.10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以85,283.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款23,118.20元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8月31日起开始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
(二十四)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9月5日,为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金额为164,220元,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2月11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款付款”。
收到汇票后,为支付货款,2019年9月5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南通浩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然该汇票载明的到期日到期后,南通浩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承兑,致使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南通浩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遭拒后,即与前手即原告联系,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直接向南通浩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支付该汇票票面金额,南通浩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将该汇票退回给被告(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已无法对涉诉汇票再次进行线上操作)。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164,22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等待判决
(二十五)深圳市联投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深圳市联投置地有限公司
原告二:深圳市联投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6年5月,原告一(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及原告二(管理方、丙方)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主要约定如下:甲方将“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道与松岗大道交汇处的东方PARK商场第一层的编号为L154-155-157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丙方为包括该租赁商铺在内的联投东方华府(一期)商业的经营管理方。上述合同签署后,2016年7月13日,租赁双方对租赁商铺进行了验收,签署了《商铺交付确认书》,被告确认商铺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2016年6-8月,被告向原告一交纳了19,599.8元履约保证金,向原告二支付了30,400.2元履约保证金、500元施工出入证押金,前述共计50,499.2元。
但是,从2016年6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从2020年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2020年7月31日,两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告知被告:暂计至2020年7月5日,被告已拖欠租金165,627.58元、管理费用124,640.82元、水电费11,014.76元(拖欠的各项款项本金合计301,283.16元),各项延期付款违约金共284,283.06元,前述共计585,566.22元。至2020年7月,被告实际拖欠水单费共计11016.48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纳各项欠费,被告至今仍未付清各项欠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然而,2020年7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擅自提前搬离商铺,以实际行动提前终止合同,导致合同被提前终止,因此被告应向原告一补付2017年2-7月未支付租金,合计补付25,736.71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与两原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已经解除;
(2)、被告立即将租赁商铺实际清退、清空物品、拆除广告牌、恢复隔离墙、恢复、恢复至毛坯及原告一认可的良好状态并完好交还给原告一;
(3)、确认被告向原告一交纳的19,599.8元履约保证金,以及向原告二交纳的30,400.2元履约保证金及500元施工出入证押金(前述共计50,499.2元)均不予退还;
(4)、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支付2020年2月起至2020年8月1日(即合同解除日)期间的租金183,380.65元,以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24%标准计算,从各期当月的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2,505.19元);同时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支付2020年8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的清场期租金30,400元以及2020年9月2日起至将租赁商铺实际清退、清空物品、拆除广告牌、恢复至毛坯及原告一认可的良好状态并完好交还给原告一之日期间按每月30,400元标准计算的场地占用使用费(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22,613.33元);
(5)、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支付在经营免租期内享受的对应租金28,047.78元,以及租金优惠期内(即2017年2-7月期间)享受的对应租金25,736.71元,合计53,784.49元;
(6)、被告立即向原告二按照每月15,200.1元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6月起至2020年8月1日(即合同解除日)期间(2019年12月已缴纳,应予扣除)的运营管理费125,131.14元,以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24%标准计算,从各期当月的6月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26,464.71元);
(7)、被告立即向原告二支付2016年7月-2020年7月期间的水电费共计11,016.48元,以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24%标准计算,从各期当月的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713.55元);
(8)、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以上金额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合计为616,508.74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二十六)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6月28日,为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金额为112,000元,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5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款付款”。
(下转9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