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上接21版)
根据浦东科创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浦东科创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浦东科创的财务报表,浦东科创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2、 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张江浩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张江浩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张江浩成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江浩成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张江浩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张江浩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张江高科”)为张江浩成的控股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张江浩成的实际控制人。张江浩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除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外无其他5%以上持股股东。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张江浩成确认,张江浩成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张江浩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张江浩成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张江浩成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张江浩成是张江高科的对外投资平台,母公司张江高科是上海科创中心核心区张江科学城的重要开发主体,也是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的唯一开发主体。张江高科肩负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使命,通过科技投资、产业培育、创新服务打造张江科学城集成电路创新生态圈,先后开发建设了技术创新区、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等多个集成电路特色产业集聚区,并将持续致力于为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创新创业企业搭建起资源共享及创新服务平台,打造科技创新生态圈。未来,张江高科还将积极发挥其在资金、管理、人才、政策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优势,以专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完善的投后增值服务,协助解决发行人在发展中面临人才招募和服务、管理、土地物业资源等方面的问题,助力发行人经营模式转变,CMOS图像传感器芯片和显示驱动芯片技术和业务持续发展;2)张江浩成作为张江高科旗下的产业投资平台,近年来深耕集成电路产业,围绕芯片设计、ODM、终端产品、集成电路材料和装备等集成电路产业链投资参与了多家公司,能够与发行人形成良好的战略互动和行业上下游优势互补。未来,张江浩成将继续挖掘集成电路领域的潜力型企业,助力发行人的战略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3)张江浩成和发行人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平台和资源优势,强强联合,在产业投资、资本合作、产业链整合等各方面开展合作,共同致力于提升张江科学城集成电路产业链能级,打造世界一流的综合性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在浦东新区的发展、完善,助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张江高科依托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已形成了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房产物业四个投资集群,其中,以中芯国际为产业核心、由150余家企业组成的集成电路产业链群占居国内同行业的半壁江山。张江高科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核心区的重要上市开发主体,在未来科技园区的创新引领、产业空间打造和企业服务中将发挥关键品牌效应和核心引领作用,张江高科于1996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截至2020年9月30日,张江高科的总资产规模为293.4亿,属于大型企业。根据张江浩成的确认,张江浩成是张江高科的全资子公司。
因此,张江浩成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此外,张江浩成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08)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张江浩成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张江浩成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张江浩成的财务报表,张江浩成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3、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光大兴陇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光大兴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光大兴陇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兴陇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光大兴陇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光大兴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集团”)为光大兴陇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光大兴陇的实际控制人。光大兴陇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光大兴陇确认,光大兴陇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光大兴陇的确认,光大集团授权委托光大兴陇作为投资载体和代表机构,以光大兴陇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光大集团也会依托自身在各领域的产业布局、自身金融全牌照的业务优势,联合集团体系内各业务领域支持光大兴陇与发行人展开合作,相关授权文件已签署完毕。根据光大兴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光大兴陇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光大兴陇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产业投资合作。光大信托拥有众多高净值客户和企业机构投资人客户,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及其它合法投资方式,共同推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源整合、行业并购重组、重大项目投资、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开展投资业务合作,增强企业资金实力;2)银行金融业务合作。光大信托控股股东旗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为发行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结算及资金监管、贸易融资、国际业务、投资银行、理财、委托代理、银行卡、现金管理服务、投融资咨询顾问等金融产品和服务;3)硬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光大兴陇在控股股东光大集团大力支持下,于2020年7月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了半导体制造领域的龙头企业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并在半导体领域进行了深度的布局,同时光大集团科技板块及旗下投资平台在硬科技领域完成了众多投资布局,包括下属的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和创设的南通光控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光控华登全球基金,光大兴陇及光大集团将积极促成上述参股企业与发行人开展硬科技领域的业务合作。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中,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领域存在大量的芯片设计需求,摄像头芯片及液晶芯片可委托发行人设计;4)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光大集团旗下环保产业公司包括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实业”)和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光大环境”)。发行人本次科创板首发募投项目包括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将自主进行BSI晶圆后道工序加工,主营业务从芯片设计向设计加制造转变。光大兴陇将积极促成光大实业、光大环境在危废及固废处置、环境修复、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节能照明等方面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集团已确认光大兴陇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确认光大兴陇将联合光大集团体系内其他版块与发行人开展全方位合作。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发起设立,2015-2019年连续蝉联世界500强。经过36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横跨金融与实业、香港与内地,机构与业务遍布海内外,拥有金融全牌照和环保、旅游、健康、高科技等特色实业,是具有综合金融、产融合作、陆港两地特色优势的国有大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其注册资本781.35亿元,属于大型企业。根据光大兴陇的确认,光大集团是光大兴陇的控股股东。
因此,光大兴陇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此外,光大兴陇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光大兴陇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光大兴陇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光大兴陇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受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光大兴陇的财务报表,光大兴陇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4、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光谷产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光谷产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光谷产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谷产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光谷产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光谷产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投集团”)为光谷产投的控股股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光谷产投的实际控制人。光谷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光谷产投确认,光谷产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光谷产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湖北科投集团和光谷产投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光谷产投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光谷产投是湖北科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新芯”)是湖北科投集团持股公司长江存储科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湖北科投集团此前已协调武汉新芯与发行人达成战略合作,武汉新芯已在产能方面与发行人进行合作,且部分产线已投片生产。湖北科投集团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和团队的专业能力,通过战略投资去协调湖北科投集团旗下的公司在各个方面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提供协调政策资源、推进战略协同等专业化、多元化服务;2)光谷产投是湖北科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光谷产投注册资本100亿元,信用评级AA+,光谷产投围绕东湖高新区重点发展的“光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等新兴产业方向进行投资布局,截至2020年上半年,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长江存储、华星光电、武汉天马、蔚来能源、长江小米产业基金、烽火光电子信息产业基金、联想长江产业基金等在内的产业项目及基金共40个,管理资产规模近300亿元。光谷产投将协调兄弟公司为发行人对接潜在的供应商,满足供应链需求等,助力发行人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领域进一步发展。
截至2020年末,湖北科投集团注册资本400亿元,总资产规模达1,895亿元,信用评级优良,实质合作金融机构达80家,境内主体评级连续四年保持AAA,是湖北省第一家同时获得两家投资级国际评级的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根据光谷产投的确认,湖北科投集团是光谷产投的控股股东。
因此,光谷产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光谷产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光谷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光谷产投的财务报表,光谷产投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中信建投31.21%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中金财富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的财务报表,中金财富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6、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共2个,分别为中金公司格科微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公司格科微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1号资管计划的认购上限为50,964.6900万元,2号资管计划的认购上限为1,696.0000万元,合计52,660.6900万元,以上资管计划的认购上限均包含战略配售经纪佣金。
(1)基本情况
1)1号资管计划
根据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
2)2号资管计划
根据2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各《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8)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9)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均其管理人中金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人员构成及资金来源
2021年7月28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上市发行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1)在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正式员工。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1、附件2。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的公司,其主要经营实体均为境内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的子公司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格科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格科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该等子公司均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因此该等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根据发行人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本次A股初始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49,888,718股,不低于A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10%。本次共有17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74,966,615股,占A股初始发行数量的30%。联席主承销商已就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和比例安排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业务指引》,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00%,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00%,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00%,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00%,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中金财富预计跟投比例分别不超过本次A股初始发行数量的5%,即不超过12,494,435股。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业务指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该等投资者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该等战略投资者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专项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战略投资者及其管理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附件1:中金公司格科微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
■
■
■
■
‘注1: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根据发行人确认,本表格中的“顾问”职务系发行人内部员工的职位名称,并非发行人外聘的外部顾问。
附件2:中金公司格科微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
■
■
注1:2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不超过80%的部分将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募集资金不低于20%部分用于非权益类投资。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