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11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5日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22层第1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方舟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9日,公司股东合计49,053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名,代表股份3,542,973,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39%。会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3,528,383,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031%。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14,590,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7名,代表股份18,379,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1.关于增补栾先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潘瑞平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上述子议案均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均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人员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增补宋宏谋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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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丁永聚、马磊。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117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5日,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2021年8月2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向全体董事发出表决票9份,收回9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栾先舟(简历见附件1)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方舟(简历见附件2)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三、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本次会议审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为:
(一)审计委员会(5名)
召集人:余玉苗
委 员:臧 炜、刘国升、陈飞翔、严法善
(二)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5名)
召集人:栾先舟
委 员:方 舟、潘瑞平、余玉苗、严法善
(三)提名委员会(5名)
召集人:严法善
委 员:张建军、刘国升、余玉苗、陈飞翔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名)
召集人:陈飞翔
委 员:栾先舟、张建军、余玉苗、严法善
特此公告。
附件:1. 栾先舟简历
2. 方舟简历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1:
栾先舟简历
栾先舟先生,法律硕士。历任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董事长办公室主任等。现任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董事长助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栾先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确认,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栾先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2:
方舟简历
方舟先生,经济学博士,经济师。曾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秘书长等。现任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总裁,中国通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副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确认,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方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118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5日,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2021年8月2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向全体监事发出表决票6份,收回6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本次会议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选举宋宏谋(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任期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附件:宋宏谋简历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
宋宏谋简历
宋宏谋先生,管理学博士。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金融工委(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工作。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总裁,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等。现任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宏谋持有公司股份50万股;除持有以上股份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确认,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宋宏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1]京师字第266578-12号
致: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8月5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22层第1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1年7月19日召开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8月5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22层第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方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5日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0人,代表股份3,542,973,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1839%。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28,383,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0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90,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08%。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项下的子议案包括:
1.《关于增补栾先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增补潘瑞平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栾先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3,542,125,421票,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增补潘瑞平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3,542,125,422票,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增补宋宏谋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541,767,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0%;反对1,20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永聚、马 磊
负责人: 张凌霄
2021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11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8月4日收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赵东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及身体原因,赵东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将继续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任职。
2021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刘国升主持。经民主表决,会议选举李秀红(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目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成员包括:宋宏谋、赵英伟、刘洪伟、冯壮勇等4名股东代表监事以及吴立峰、李秀红等2名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职工代表监事人选调整,不会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及公司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东持有公司股份18万股。鉴于赵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其将在原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公司将在申报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相关人员股份锁定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秀红未持有公司股份。在持有公司股份的前提下,李秀红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管理。
公司监事会对赵东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附件:李秀红简历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
李秀红简历
李秀红女士,法学硕士,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历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专员,海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专员、证券事务代表等。现任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秀红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确认,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李秀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