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履行此前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浙江永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浙江永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永石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名“长兴永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永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从9,129,600股减至5,999,800股,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比例从7.61%减至4.999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3月2日披露了《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浙江永石、上海永石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32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60%。2021年8月4日,公司收到股东浙江永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永石发来的《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浙江永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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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永石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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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股东浙江永石、上海永石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32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6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16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8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16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8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股东浙江永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永石发来的《关于所持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暨累计减持1%告知函》,浙江永石、上海永石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股东浙江永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永石发来的《关于所持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暨累计减持1%告知函》,浙江永石、上海永石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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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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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3、本公告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履行此前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永石、上海永石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仍处于减持期,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生物
股票代码:68829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浙江永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永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或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滨河银座H幢滨河路852号二层203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上海永石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章海华
住所或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7号1-2层A5448室
股权变动性质: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2021年8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生物”、“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生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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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报告书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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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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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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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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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浙江永石、上海永石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披露《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因自身资金需求,浙江永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永石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32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6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仍处于减持期,上海永石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已于2021年5月21日全部减持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已合计减持3,129,800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61%。
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 整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永石持有公司股份为8,27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90%;上海永石持有公司股份为8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1%。浙江永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永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派代表和上海永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章海华,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12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1%。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8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永石、上海永石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12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浙江永石、上海永石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为5,99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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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永石、上海永石持有东方生物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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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永石持有公司的股份变更为5,99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上海永石持有公司股份变更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永石、上海永石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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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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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浙江永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章海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上海永石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章海华
签署日期:2021年08月04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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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1:浙江永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章海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上海永石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章海华
签署日期: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