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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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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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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82,301,568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35,690,470股,占发行总规模的28.13%。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16,398,408股,占发行总数量的24.13%。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9,292,062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由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和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和五矿金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鼎”)。

(一)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和五矿金鼎。

2、跟投数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五矿金鼎跟投比例均为3.00%,获配股份数量均为14,469,047股,获配金额均为81,750,115.55元。

3、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和五矿金鼎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及获配情况

其他战略投资者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对应的战略配售经纪佣金合计100,150.0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共计87,460,314股,获配金额与战略配售经纪佣金合计496,621,527.98元。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获配情况如下:

2、限售期限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他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82,301,568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6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136.31倍(按询价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8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0414元(按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0182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72,500.39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第37157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768.0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天职业字[2021]第37157”《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64,732.36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13,60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16,398,40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4.1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5,912,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543384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5,816,41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96,08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9,990,66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59,990,66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6,08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职国际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7711号)。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季度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由天职国际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1]35123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及2021年1-6月《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附录内容,公司上市后2021年半年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下半年开始国内一系列新能源汽车刺激政策出台推动公司下游需求快速复苏,同时随着2021年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得到极大改善,收入规模与利润水平大幅增加。基于公司目前的订单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1年1-9月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是公司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长远新能源与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五矿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五矿证券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1、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指定罗峰、杨萌作为长远锂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罗峰,男,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14年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持或参与了华菱线缆IPO项目、华大九天IPO项目、合肥江航科创板IPO项目、天津七一二IPO项目、中国铝业市场化债转股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中金黄金市场化债转股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乐凯胶片非公开发行项目、江南红箭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航电子可转债项目、中国铝业公司债项目等。

杨萌,男,保荐代表人,2015年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办人、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及核心成员参与合肥江航科创板IPO项目、海兰信可转换公司债项目、湘电股份非公开项目、安达维尔IPO项目、天津七一二IPO项目、航发动力重大资产重组、中国应急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航电子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国动力重大资产重组、江南红箭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盐湖钾肥非公开项目、盐湖股份公司债项目、中航国际公司债项目等。

2、五矿证券

五矿证券指定乔端、施伟作为长远锂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乔端,男,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主持或参与完成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012年、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项目、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2018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项目、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壳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之湖北省国资委、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财务顾问、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财务顾问、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等项目。

施伟,男,保荐代表人,主持完成了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IPO工作,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010年配股、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015年公司债券及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再融资项目,以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壳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之湖北省国资委、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财务顾问和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要约收购、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等财务顾问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承诺:

“一、自长远锂科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远锂科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长远锂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所持长远锂科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三、长远锂科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长远锂科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若因长远锂科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长远锂科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长远锂科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愿表达,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承诺:

“一、自长远锂科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间接持有的长远锂科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长远锂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间接持有的长远锂科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三、长远锂科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间接持有长远锂科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若因长远锂科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长远锂科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长远锂科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控制的企业长沙矿冶院和宁波创元承诺:

“一、自长远锂科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远锂科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长远锂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所持长远锂科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三、长远锂科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长远锂科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若因长远锂科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长远锂科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长远锂科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员工持股平台的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长远金锂一号、长远金锂二号、长远金锂三号和长远金锂四号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愿表达,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深圳安晏、尚颀颀旻、安鹏智慧、国调基金、建信投资、信石信远、华能融科、中信投资、三峡金石、伊敦基金和中启洞鉴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愿表达,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柳泉、张臻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三、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六、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鲁耀辉、刘海松、胡泽星、何敏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三、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六、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周友元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三、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七、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八、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核心技术人员黄承焕、张海艳、张瑾瑾、胡志兵、孟立君、周耀、李厦、刘庭杰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愿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承诺:

“一、本公司将按照长远锂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长远锂科股票。

二、限售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公司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长远锂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三、本公司在减持所持长远锂科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长远锂科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长远锂科股份所得收益归长远锂科所有。”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控制的企业长沙矿冶院和宁波创元承诺:

“一、本公司将按照长远锂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长远锂科股票。

二、限售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公司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长远锂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三、本公司在减持所持长远锂科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长远锂科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长远锂科股份所得收益归长远锂科所有。”

3、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深圳安晏、尚颀颀旻、安鹏智慧承诺:

“一、本单位将按照长远锂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长远锂科股票。

二、限售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本承诺函约定的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本单位在减持所持长远锂科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长远锂科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长远锂科股份所得收益归长远锂科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3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的30%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的30%。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30%。”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一)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二)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三、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一)保证长远锂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长远锂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长远锂科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制定了《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实行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公司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全力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五、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应全力支持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涉及股权激励的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提取捐赠基金及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三)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方将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四、若上述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承诺:

“一、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长远锂科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促使长远锂科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四、若上述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促使长远锂科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长远锂科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五、本公司不因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承诺:

“一、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长远锂科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促使长远锂科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四、若上述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促使长远锂科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长远锂科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五、本公司不因作为长远锂科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发生变动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长远锂科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促使长远锂科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四、若上述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长远锂科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长远锂科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五、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承诺:

“一、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在长远锂科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长远锂科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长远锂科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长远锂科指定账户。

4、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控制的企业长沙矿冶院和宁波创元承诺:

“一、本公司/单位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单位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单位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公司/单位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单位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单位将在长远锂科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长远锂科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公司/单位进行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单位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公司/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长远锂科所有。本公司/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长远锂科指定账户。

4、如本公司/单位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公司/本单位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深圳安晏、尚颀颀旻、安鹏智慧、国调基金、建信投资、信石信远、华能融科、中信投资、三峡金石、伊敦基金、中启洞鉴、长远金锂一号、长远金锂二号、长远金锂三号和长远金锂四号承诺:

“本企业将积极履行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由本企业做出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由本企业做出的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长远锂科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由本企业做出的承诺,并因此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或受到相关处罚,本企业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一、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长远锂科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长远锂科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长远锂科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长远锂科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长远锂科指定账户。

4、如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及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分别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之“(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十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长沙矿冶院、宁波创元、深圳安晏、尚颀颀旻和安鹏智慧、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长远锂科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为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为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十三、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东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投资”)和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峡金石”)分别持有发行人1.14%和1.14%的股份,其中中信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三峡金石为中信证券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产品。中信证券通过中信投资和三峡金石合计间接控制发行人2.28%的股份。

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与发行人同受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矿”)实际控制。中国五矿通过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宁波创元建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发行人57.20%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通过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控制五矿证券99.76%的股权,亦为五矿证券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情况如实披露;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的定。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