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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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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

2021-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5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宁波燕创德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燕创德鑫创投”或“标的基金”)。

● 投资金额: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

● 特别风险提示:标的基金存续期长,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政策变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在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落实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在稳固发展公司主业的同时,公司拟协同专业资本、产业资源通过参与投资标的基金适度开展新兴产业财务投资,提升公司发展空间,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标的基金拟募集资金规模总额为人民币134,555.00万元(具体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出资份额人民币8,000.00万元。标的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先进制造等行业的未上市公司。

2021年8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标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宁波燕创德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0HC443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7年5月4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宁波燕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7,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2#楼033幢10-1-22室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备案情况:标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编号为SQV819。

实际控制人:刘增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末,燕创德鑫创投总资产为0万元,净资产为0万元,2020年1月至12月总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截至2021年6月末,燕创德鑫创投总资产为45,945.08万元,净资产为45,945.08万元,2021年1月至6月总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0.02万元。

(二)标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宁波燕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燕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时也是标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之一,标的基金另有一位普通合伙人为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此次燕创德鑫创投拟引进若干新合伙人。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具体拟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三)合伙人基本信息

1、普通合伙人

(1)名称:宁波燕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创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W537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6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2#楼033幢10-1-65室

法定代表人:刘增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管理人备案情况:燕创资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3742。

实际控制人:刘增

股东信息:

宁波燕创凌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刘增(98%)、北京燕园未来科技有限公司(2%);北京燕园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刘增(90%)、吴蓉(10%)。

关联关系说明:燕创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控制燕创资本或在燕创资本任职,燕创资本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燕创资本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燕创资本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

(2)名称: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32139061X7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德庆中路16号荣成大厦4楼A-7号

法定代表人:毛得贵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顾问(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股东信息:

关联关系说明:鼎诚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控制鼎诚资本或在鼎诚资本任职,鼎诚资本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鼎诚资本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鼎诚资本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2、有限合伙人

关联关系说明:上述除公司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或在其他有限合伙人处任职,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燕创德鑫创投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名称:宁波燕创德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目的: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活动或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获取长期的资本回报。

3、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自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的一(1)个周年日的期间为“投资期”;自投资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后续四(4)年的期间为“退出期”,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届满后,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一(1)次,不超过一(1)年(“延长期”)。

4、管理费: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总额为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应分摊的管理费的总额。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减免,每一合伙人应分摊的管理费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1)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每一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

(2)除执行事务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外的每一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对应的费率为百分之二(2%)。

(3)执行事务合伙人、每一特殊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对应的费率为0。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以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和为准。合伙企业实际的认缴出资总额以及每一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均在协议附件中列明。

2、出资缴付: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一次性或分笔缴付至本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不时向各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应通知,各合伙人应根据管理人不时发出的缴款通知,按照载明的期限和金额缴款。

(三)投资业务

1、投资策略:合伙企业将主要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用途。

2、投资限制:合伙企业的投资和运营将受到以下限制:

(1)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不得举借债务及对外担保;如合伙企业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举借债务或对外担保,导致有限合伙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则管理人应当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与其遭受的重大损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合伙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但为现金管理之目的,而投资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货币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的低风险投资产品的除外。

(4)合伙企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5)合伙企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6)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且不得循环投资。

(7)合伙企业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合伙企业不得从事适用法规或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禁止合伙企业从事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指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和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可分配资金产生后,根据可分配资金的金额、本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可分配资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实际分配:

(1)全体合伙人返本。向全体合伙人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其在本第(1)段下累计取得的分配额等于其届时累计实缴出资总额(扣除应分摊的管理费)。

(2)有限合伙人门槛收益。合伙企业仍有剩余的,应向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其相互之间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每年单利百分之六(6%)计算所得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的计算期间为相应的实际缴付出资日起到该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对应的分配之日止。

(3)普通合伙人门槛收益。合伙企业仍有剩余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按照其相互之间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每年单利百分之六(6%)计算所得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的计算期间为相应的实际缴付出资日起到普通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对应的分配之日止。

(4)5%/95%分配。上述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各合伙人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划分:其中,(a) 划分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部分应当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并在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其相互之间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b) 执行事务合伙人仅向除特殊有限合伙人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按照其门槛收益以外的收益收取5%的业绩报酬,即划分给除特殊有限合伙人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部分中,5%应当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95%应当分配给除特殊有限合伙人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并在除特殊有限合伙人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其相互之间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第(4)段第(b)项所得分配称为“业绩报酬”。

(5)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经整体核算,任何合伙人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均不得超出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

3、非现金资产分配: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以分配可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产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分配。

4、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五)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1、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2名,即宁波燕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责任的限制: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向任何合伙人返还该合伙人已实际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额,亦不对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投资返还及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自有的可分配资金或其他可用于分配的资产。

5、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时,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六)合伙事务执行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宁波燕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仅可在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及依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全部合伙权益时更换并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七)委托管理和管理人

委托管理: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燕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八)入伙、后续募集和合伙权益转让

1、入伙: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2、后续募集:合伙企业原则上封闭运作,但在合伙企业投资的首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款(包括投资于首个投资项目的分批到位的全部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且后续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首个投资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一次或数次后续交割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或接纳原有限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三(3)倍。

3、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且在适用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应当确保其上层投资者不会通过间接转让有限合伙人的权益的方式进行间接转让),也不得将该等合伙权益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2)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应至少提前四十(40)日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申请并委托管理人通知其他合伙人。

(3)对于合伙权益转让的有效申请,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基于其独立自主判断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转让的,其他有限合伙人特此同意,对于受让方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受让方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外的第三方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受让方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之关联方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4、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1)除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应向任何非关联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但普通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需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无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出现清算、破产、解散等法定退伙情形,确需转让其权益,则仅在受让方承诺承担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关联方或虽非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关联方但已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为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可进行转让,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九)除名、减少出资、退伙和特别处置

1、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时,合伙企业可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2)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日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对合伙企业在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日之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做出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之决定的同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即应终止,进入清算程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日起,可以选择以市场公允价值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或退伙。

2、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除名:

(1)如因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被管理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该违约合伙人可能/已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违约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重组或退伙,或与该违约合伙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减轻或消除该等重大不利影响。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任一合伙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根据合伙协议的合伙权益转让、退伙、重组或采取任何其他消除或减轻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该合伙人承担。

3、有限合伙人减少出资、退伙: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4、普通合伙人退伙:除非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咨询委员会另行同意,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将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会要求退伙,且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5、特别处置:全体有限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即视为授权,如任一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执行事务合伙人连续两(2)个月无法与任一有限合伙人取得联系、任一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自行独立决定:

(1)该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由该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

(2)执行事务合伙人连续两(2)个月无法与该有限合伙人取得联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代理人代该有限合伙人善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

(3)执行事务合伙人连续两(2)个月无法与该有限合伙人取得联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代理人代该有限合伙人保管其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及基于该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获得的收益分配。

(4)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及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对被强制执行的合伙权益有优先购买权;多个合伙人有购买意向的,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合伙人有购买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将该等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九)争议解决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六十(60)日内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宁波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十)协议生效

合伙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后终止。

五、其他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签署合伙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所需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认购基金份额的相关协议;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此次认购基金份额的相关事宜,以及做出其认为与上述认购基金份额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聚焦主业为发展目标,积极借助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优势和资源,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等领域的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有利于拓宽公司产业升级和战略发展的视野,在公司延伸高端精密制造领域的布局具有一定的协同性。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出资额,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标的基金存续期长,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政策变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在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3、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合作的专业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对先进制造等投资领域较为熟悉,并具有专业的风险控制体系。公司将加强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密切关注相关监管政策变化,按照规范要求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严格做好投资风险管控,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有效维护公司投资资金安全。

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朗迪集团 编号:2021-026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7日11时以现场方式在公司10号楼二楼A211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8月2日以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焦德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本次合作的专业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对先进制造、芯片半导体等投资领域较为熟悉,并具有专业的风险控制体系。公司需加强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密切关注相关监管政策变化,按照规范要求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严格做好投资风险管控,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有效维护公司投资资金安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