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获国家出资企业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1-03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获国家出资企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21年8月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家出资企业贵阳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批复》(筑产控复〔2021〕58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扩大产能规模,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意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8亿元(含1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
二、请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并在发行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集团备案。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1-04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另行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25日下午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如同一股份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18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扎佐厂区办公楼三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
(1)关于越南公司实施年产95万条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的议案;
(2)关于实施年产300万套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4.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4.2)发行规模
(4.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4.4)债券期限
(4.5)债券利率
(4.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7)转股期限
(4.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4.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4.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4.11)赎回条款
(4.12)回售条款
(4.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归属
(4.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4.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4.16)债券持有人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4.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4.18)募集资金存管
(4.19)担保事项
(4.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5)关于《贵州轮胎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3)项至第(11)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第(4)项提案项下的子议案需要逐项表决。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提案披露情况: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等相关公告,以及2021年7月3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告。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深圳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在登记和表决时须提交的文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
2、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股东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扎佐厂区办公楼三楼。
邮 编:550201
联系人:蒋大坤、陈莹莹
电 话:(0851)84767251、84767826
传 真:(0851)84763651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89
2、投票简称:贵轮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8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提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的性质及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号:
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投票意见指示:
■
(若没有明确的投票指示,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1-058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年1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60元/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议案》,鉴于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到本次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2021年8月6日,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18),2021年3月22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并于2021年3月22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回购期间,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1-024、2021-035、2021-045、2021-050、2021-051);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4日、2021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的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的2%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1年7月26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6月25日,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9,949,9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最高成交价为5.4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968,564.28元(不含交易费用)。符合既定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二、回购股份的注销安排
公司已于2021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回购的9,949,983股股份的注销手续,注销数量、完成日期、注销期限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股本结构相应发生变化。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356,800,000股减少至346,850,017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后续事项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的内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项,并在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9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1-059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杜方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通信”或“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注销,持股5%以上股东杜方先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自19.44%被动增加至20.00%。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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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杜方先生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注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自19.44%被动增加至20.00%。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奥维通信股份69,375,000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奥维通信总股本的19.4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奥维通信股份69,375,000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后奥维通信总股本的20.00%,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杜方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1、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9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10136-2号
致: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通信”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奥维通信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奥维通信的行为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奥维通信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奥维通信、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士出具或者提供证明文件、证言等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奥维通信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奥维通信部分或者全部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仅供奥维通信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奥维通信的行为以及本次注销回购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奥维通信本次回购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2021年1月13日,奥维通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对奥维通信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等事宜进行了审议。
2021年1月13日,奥维通信的独立董事就该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月29日,奥维通信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本次回购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决议内容符合《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和《回购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奥维通信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21年1月13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月18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披露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回购股份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1月12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
3.2021年1月26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披露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1月21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并披露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2021年1月30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5.2021年2月4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
6.2021年3月2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7.2021年3月23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8.2021年4月2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9.2021年4月24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的1%暨回购进展公告》。
10.2021年5月7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11.2021年5月29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的2%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12.2021年6月2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13.2021年7月2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14.2021年7月28日,奥维通信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奥维通信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回购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回购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事宜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奥维通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与回购股份注销相关手续,以及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等事宜。
2021年7月26日,奥维通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奥维通信已就本次注销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实质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总额9,949,9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46,850,017股,本次注销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奥维通信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奥维通信本次回购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奥维通信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奥维通信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奥维通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奥维通信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奥维通信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及相应减资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 哲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 冰
2021年7月28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投二期”)、江苏高投宁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泰创投”)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284,3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170%。其中,创投二期持有公司4,811,09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603%,宁泰创投持有公司473,2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568%。创投二期和宁泰创投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均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且于2021年1月14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创投二期、宁泰创投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要求,适用于如下规定: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创投二期、宁泰创投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即2,549,935股)。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收到股东创投二期、宁泰创投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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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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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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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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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创投二期、宁泰创投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4)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股价变动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0日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1-050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5579期
● 委托理财期限:2021年8月7日-2021年9月22日
● 履行的审议程序: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决定使用不超过25,000万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购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中低风险、保本或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现金管理收益,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周转所需,并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情况下,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自有流动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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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本次公司投资的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品种,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为确保资金安全,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遵循审慎原则,选择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已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财务部将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对投资理财产品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2021年8月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相关协议,购买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产品名称: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5579期
购买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收益计算天数:46天
收益起计日:2021年8月7日
到期日:2021年9月22日
预期收益率:1.48%-3.50%
计息基础:存款期限(天数)/365
实际收益率与挂钩标的在观察日北京时间14点彭博页面“BFIX”公布的即期汇率相对“约定汇率区间”的表现挂钩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理财产品为结构性存款产品,是指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金融市场标的物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本次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受托方为中信银行,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股票代码:601998),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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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使用自有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2、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对于保本保收益且计划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按其流动性列报为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或债权投资;对于保本保收益但不确定是否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其流动性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债权投资;对于非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流动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3、股东大会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管理层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理财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从而影响收益。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对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的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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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0日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1-081
转债代码:113568 转债简称:新春转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