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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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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
回复公告

2021-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葫芦娃 公告编号:2021-046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告知函》中所列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具体回复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9日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

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90 证券简称:南京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29号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

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25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0亿元次级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次级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次级公司债券。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次级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复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次级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0日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工业园MDI装置复产

及子公司匈牙利宝思德化学公司装置停产检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1-58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工业园MDI装置复产

及子公司匈牙利宝思德化学公司装置停产检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披露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MDI装置停产检修公告”(临2021-45号),截止目前,烟台工业园MDI装置检修结束,恢复正常生产。

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工艺特点,为确保生产装置安全有效运行,按照年度检修计划,本公司子公司匈牙利宝思德化学公司(BorsodChem Zrt.)MDI装置(30万吨/年)将于2021年8月17日开始陆续停车检修,预计检修50天左右;TDI装置(25万吨/年)将于2021年8月26日开始陆续停车检修,预计检修30天左右。本次检修将会对MDI装置进行技术改造,预计技术改造完成后,MDI装置产能会提升至35万吨/年。

本次停产检修是根据年度计划进行的例行检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647号文《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181,81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999,95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771,869.63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8,228,084.37元,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川华信验(2021)第005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古蔺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蔺巨星”)、德昌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巨星”)分别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上海分公司”)、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以下简称“乐山商行成都自贸区支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乐山商行成都分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德昌支行(以下简称“四川银行德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7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古蔺巨星与华西证券上海分公司、乐山商行成都自贸区支行所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古蔺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规范甲方(下文“甲方”指“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一、甲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432508,截至2021年7月30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古蔺巨星石宝种猪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宗辉、付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一、甲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及子公司古蔺巨星与华西证券上海分公司、乐山商行成都分行所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古蔺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下文“甲方”指“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一、甲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432748,截至2021年7月30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古蔺巨星皇华种猪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宗辉、付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一、甲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及子公司德昌巨星与华西证券上海分公司、四川银行德昌支行所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德昌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德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下文“甲方”指“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一、甲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8010304000006577,截至2021年7月30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德昌巨星100万头智慧养猪园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宗辉、付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一、甲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8月17日

● 赎回价格:100.308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8月18日

● 赎回登记日收市前,“新泉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15.25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新泉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即100.308元/张)全部强制赎回,赎回完成后,“新泉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本次“新泉转债”赎回价格与目前二级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特提示“新泉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8月17日(赎回登记日)收市前转股或卖出。

● 如投资者持有的“新泉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新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5.25元/股)的130%,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已触发“新泉转债”的赎回条款。2021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新泉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新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泉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新泉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款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新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5.25元/股)的130%,已满足“新泉转债”的赎回条件。

2、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登记日为2021年8月17日,赎回对象为2021年8月17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泉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308元/张(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的票面利率为1.50%;

计息天数: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8月18日(算头不算尾)共75天;

当期应计利息:IA= B×i×t/365=100×1.50%×75/365=0.308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308=100.308元/张。

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 1,003.08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2.46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3.08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3.08元人民币(含税)。

4、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新泉转债”赎回的提示公告至少 3 次,通知“新泉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新泉转债”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 年8月18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泉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次赎回结束后,公司将在前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8月18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新泉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8月17日(含当日)收市(当日15:00)前,“新泉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15.25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可转债持有人可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办理转股具体事宜。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8月18日)起,“新泉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将按赎回价格100.308元/张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新泉转债”并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赎回款。本次赎回完成后,“新泉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赎回登记日收市前,“新泉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15.25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新泉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即100.308元/张)全部强制赎回,赎回完成后,“新泉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新泉转债”赎回价格与目前二级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特提示“新泉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8月17日(赎回登记日)收市前转股或卖出。

如投资者持有的“新泉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519-85122303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9日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 “新泉转债” 赎回暨摘牌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债券代码:113509 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 “新泉转债” 赎回暨摘牌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1-043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销售合同

● 合同金额:人民币19,635.00万元(含税)

● 合同生效条件:由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授权代表(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签字后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起至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为止。

● 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若合同顺利履行,对公司未来业务市场影响力及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以公司本年及以后年度的审计报告披露数据为准。

●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合同双方具有履约能力,合同虽已对各方权利及义务、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金额较大,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

2、本合同执行中存在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供货、调试、安装或提供服务,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3、公司分批次进行产品的实施、交付和验收,履行时间有一定的期限,且每批次从公司发货至完成验收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期间可能受外部因素影响,存在一定验收风险和不确定性。

一、合同事项概述

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湖北”)中标了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基层移动医疗卫生服务车项目(车载医疗设备),拟就上述项目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擅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擅韬信息”)采购相关核心医疗设备。公司参股公司武汉博科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国信”)此次亦中标了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基卫处基层移动医疗卫生服务车采购项目(车载信息系统子项目),擅韬信息将与博科国信分别为上述移动医疗项目提供硬件与软件产品和服务。

擅韬信息近日与国控湖北签署了关于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移动医疗卫生服务车项目(车载医疗设备)包含的相关医疗设备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9,635.00万元(含税)。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已履行了签署该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标的名称:基层移动医疗卫生服务车项目(车载医疗设备)包含的相关医疗设备

2、标的金额:人民币19,635.00万元(含税)

3、标的内容:

基层移动医疗卫生服务车项目中包含的相关车载医疗配套设备,包括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等设备及相关服务(含外购设备)。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分批发货、分批收款且款到后发货。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名称: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CRO办公区A19栋4-7层

法定代表人:连万勇

注册资本:84444.4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抗生素原料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中药)、体外诊疗试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罂粟壳(含冷链药品);一、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保健食品经营(批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农药批发(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消毒用品、化学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及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批发兼零售;新药的研究、开发;会议会展服务;医药物流仓储、装卸(不含危险化学品及须审批经营的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医药中间体、饲料添加剂、兽药原料药的批发;医药信息咨询(不含诊疗);医院管理;计算机软硬件批发兼零售及辅助设备维修;物业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汽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82%、武汉瑞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8%

因涉及商业秘密,无法获取对方具体财务数据信息。

(三)关联关系说明

国控湖北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交易往来情况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国控湖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金额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9,635.00万元(含税)。上述价格包含所有设备款、运输费、装卸、拆包、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保修期内费用等。

(二)结算方式

1、原则上国控湖北应于2021年12月前向擅韬信息采购全部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等相关配套设备数量共2310台。

2、国控湖北可根据基层移动医疗卫生服务车项目(车载医疗设备)实际交付进度分期要求擅韬信息发货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订单,擅韬信息根据国控湖北订单要求分批发货,相关设备超出合同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具体采购事宜并另行签订采购合同。

3、国控湖北以电汇和银行承兑结合方式支付全部货款。即国控湖北以书面形式下达采购订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医疗设备的全部款项。擅韬信息收到全部款项后安排发货。

4、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各批次订单后,国控湖北电汇支付擅韬信息该批次货物总价金额60%,同时国控湖北办理三个月银行承兑支付擅韬信息该批次货物总价金额40%。

5、双方以实际采购数量分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以实际采购量为准。

(三)履行地点和方式

1、交货目的地: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地点

2、交货时间和方式:擅韬信息在收到全款后7天内发货,货到指定地点后,双方应在5日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的全部工作。国控湖北在货到指定地点后5日内,在擅韬信息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前提下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3、 运输方式:汽运。

4、到货具体安排时间:原则上国控湖北向擅韬信息购买的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应至多分5个批次采购完毕。具体发货时间以实际时间为准。

(四)违约责任

1、擅韬信息对于因国控湖北原因而导致的迟交货(指由于国控湖北场地准备不及时或不符合条件、付款拖延等原因引起的迟交货)不承担责任。如发生上述事由,擅韬信息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控湖北并相应顺延交货期。除此以外,如发生逾期交货,且国控湖北要求继续履行的,擅韬信息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每日万分之三向国控湖北支付违约金。

2、 擅韬信息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数量交货,国控湖北要求继续履行的,擅韬信息应无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换货,并承担相关费用和风险。

3、如擅韬信息非因水电、场地环境条件影响外而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安装调试及培训工作,擅韬信息按已运达部分设备货款总值每日万分之三向国控湖北支付违约金。

4、如擅韬信息未能履行售后服务之约定,因此而造成国控湖北的经济损失,擅韬信息须给予赔偿。

5、如国控湖北因擅韬信息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擅韬信息除应按合同约定向国控湖北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据实赔偿国控湖北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擅韬信息原因导致国控湖北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费用)。

(五)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未尽事宜及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有关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起至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为止。

(七)合同生效条件

由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授权代表(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签字后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为销售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本笔业务是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移动医疗卫生服务车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公司实践业务下沉的一次重大尝试,其意义在于:

1、通过本笔业务,公司与湖北省卫健委以及下辖部分地市的卫健委建立了直接的沟通渠道,有助于公司其他产品在湖北省的市场开拓;

2、本笔业务为湖北省卫健委基层移动医疗卫生服务车项目的一期项目,未来具备向湖北全省乃至全国其他省市进一步推广的可行性;

3、本次与参股公司博科国信共同参与该移动医疗项目,也体现了良好的业务协同。

因此,本笔业务为公司开拓了良好的销售局面,有利于提高公司收入规模及行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对未来各项业务的拓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符合公司2021年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若合同顺利履行,对公司未来业务市场影响力及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以公司本年及以后年度的审计报告披露数据为准。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合同双方具有履约能力,合同虽已对各方权利及义务、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金额较大,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

2、本合同执行中存在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供货、调试、安装或提供服务,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3、公司分批次进行产品的实施、交付和验收,履行时间有一定的期限,且每批次从公司发货至完成验收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期间可能受外部因素影响,存在一定验收风险和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8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3),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21年8月13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8月1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西柳州市官塘大道68号 公司六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8月13日

至2021年8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信息。

公司已于2021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第1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现场登记

1、登记时间:2021年8月12日(星期四)8:00-12:00、14:00-17:00

2、登记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股票账户卡原件进行登记。

(二)书面登记

1、登记时间:2021年8月12日(星期四)17:00时前

2、登记方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采用书面回复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一)现场登记地址/书面回复地址:广西柳州市官塘大道68号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部

邮编:545000

电话/传真:0772-2566078

电子邮箱:lygf@lzyy.cn

联系人:李玉生、韦盼钰

(二)现场参会注意事项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8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68 证券简称:柳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转债代码:113563 转债简称:柳药转债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86 证券简称: 健麾信息 公告编号:2021-027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