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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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1-079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由其承接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9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83,274,528.30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于2020年7月14日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17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2021年8月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作为协议甲方)及各自专户银行(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作为协议乙方)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协议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注: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安20转债”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为20,000.00万元,“安20转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1,426.0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合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2020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强、史记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