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00640 股票简称:号百控股 编号:临2021-030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对《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OA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同日在公司内部OA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包括姓名和职务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3日17:30。在公示期内,员工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等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骨干人员。
2.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有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4.除前述提及的6名激励对象外,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除前述提及的6名激励对象外,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1名激励对象存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上述另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也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除前述提及的6名激励对象外,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