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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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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1-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正和生态 股票代码:60506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生态”、“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如下:

“1、自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和生态股份,也不由正和生态回购该等股份;

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正和生态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正和生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正和生态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正和生态回购该等股份;

5、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承诺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承诺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控制的汇恒投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汇泽恒通承诺

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控制的汇恒投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汇泽恒通承诺如下:

“1、自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正和生态股份,也不由正和生态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正和生态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持有的正和生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正和生态、正和生态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正和生态股票的收益将归正和生态所有。”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做出了如下承诺:

1、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正和生态股份,也不由正和生态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承诺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3、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机构股东承诺

“1、自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正和生态股份,也不由正和生态回购该等股份;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3、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正和生态、正和生态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正和生态股票的收益将归正和生态所有。”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1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3、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自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其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义务。

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依法承担回购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将督促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按所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自其违反相关承诺当月起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和应付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和应付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按所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以及其他依据正和生态实际控制人身份做出的承诺,本人将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汇恒投资承诺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对正和生态做出的承诺,本公司将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约定履行完毕该等承诺时为止。”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做出的承诺,本人将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及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发行人监事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依据公司监事身份而做出的承诺,本人将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及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

招商证券作为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如因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裁判,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作出如下承诺:“因本所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六、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汇恒投资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公司持有的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量的25%,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量的25%,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本人股份变化的,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减持时持股比例在5%以上,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持有5%以上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汇恒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张熠君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若公司利润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的增加,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提高未来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面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用于战略咨询及管理提升项目、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研发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补充公司工程运营资金项目。公司已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上述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并提高市场份额,将促进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施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推广,积极拓展新业务,持续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继续立足绿色产业,持续在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行业进行研发投入,特别加大针对“生态修复”、“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智慧生态”等方向的研发,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通过生态修复研究、智慧生态工程以及河流湖泊模拟等实验室的建设,公司将在重大工程项目及解决环境问题上获得技术支持,同时增加在项目竞选过程中的技术竞争优势,进而提高公司中标率。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定的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勤俭节约,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职务消费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促使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同时,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汇恒投资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九、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为:如果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所持股份比例共享。

(二)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规定列示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后,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者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④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490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47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正和生态”,股票代码“605069”。本次发行的4,071.1111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21年8月1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8月16日

(三)股票简称:正和生态

(四)股票代码:6050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284.4444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71.1111万股,不存在老股转让情形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71.1111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Beijing ZEHO Waterfro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reatment Co., Ltd.

(三)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2,213.3333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张熠君

(五)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六)经营范围: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技术开发;环境监测;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经济信息咨询;销售花、草及观赏植物、植物幼苗。

(七)主营业务: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生态景观建设及规划设计服务。

(八)所属行业: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九)电话:010-59847911

(十)传真:010-82601974

(十一)电子信箱:IR@zeho.com.cn

(十二)董事会秘书:冯艳丽

(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1:2020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监高延期换届的议案》,因公司董监高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且公司属于上市审核期,公司董事会同意延期进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

注2: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监高延期换届的议案》,因公司董监高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且公司属于上市审核期,公司监事会同意延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十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具体为:

1、相关人员通过汇恒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汇恒投资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及其母亲暴井兰分别持有99.80%及0.20%的股权。汇恒投资系发行人控股股东,除持有发行人51.76%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2、相关人员通过汇泽恒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汇泽恒通为员工持股平台,股东为张熠君及公司员工,张熠君持有汇泽恒通89.36%的股权。汇泽恒通除持有发行人4.35%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十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汇恒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熠君。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汇恒投资持有本公司6,321.2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76%,所持公司股份性质为法人股。

北京汇恒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90804339N;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7层B-2008-A;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熠君;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提供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顾问、投资策划、投资咨询、市场调研等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熠君。本次发行前,张熠君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9,58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2%,并通过汇恒投资、汇泽恒通分别间接持有本公司51.76%、4.35%的股份,直接及间接加总共持有公司80.33%的股份,张熠君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张熠君女士,196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4年8月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历,2014年至2016年在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班学习。1992年4月至1997年12月任河北省秦皇岛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1997年12月创立正和有限,历任正和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年6月至2019年5月,任汇恒投资执行董事、总经理,2019年6月至今,任汇恒投资执行董事。2011年11月至2019年5月,任汇泽恒通执行董事、总经理,2019年6月至今,任汇泽恒通执行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正和设计院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任汇昕(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5月至今任河北省风景园林学会副理事长,2014年5月至今河北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副会长,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裁、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委员。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2,213.3333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4,071.1111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1:单喆慜因病于2020年12月去世,单喆慜所持发行人股份尚待办理继承手续。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48,009户,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注:如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71.1111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13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24倍(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价格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7.111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64.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825股,网上投资者弃购45,615股,均由招商证券包销,合计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7,440股,包销比例为0.1165%。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1,595.9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51号)。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1: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2:如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14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61,595.91万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8,714.61万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2,881.30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70元/股(以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6803元(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3-44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3-371号《审阅报告》。公司2021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详见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及“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同时,公司2021年1-6月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中完整披露,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在手订单和预计订单,公司预计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和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营业收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高于2020年同期,主要原因如下:(1)2020年1-9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部分项目未能正常施工,且政府招标受到影响,导致2020年1-9月公司营收基数较低;(2)2021年,公司主要项目包括河北省第五届园林博览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河北雄安绿博园雄安园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及莆田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湄洲湾北岸段)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上述3个项目上半年均处于集中施工期,并于二季度完工,贡献收入较大;(3)发行人自2018年开始执行“重点流域重点城市,并辐射周边区域”的市场开拓策略,经过几年的市场开拓已初见成效,公司预计将于3季度中标几个大型项目并进场开工,同时在手老项目也正常履行中,因此,公司预计2021年1-9月营业收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高于2020年同期。

上述2021年1-9月业绩预计中的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相关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岳东、李寿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岳东、李寿春

项目协办人:赵臻

项目经办人:刘奇、李赞、贺军伟、周冰、陈远晴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13日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